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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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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了它们各别的数目和性质;又论述了每一型式的城邦在缔造它的政体时,在这些机构的各个种类中各自应采取哪种性质的组织。 我们也已研究了各种政体所以倾覆并保全的原因及有关的情况。[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考虑如何建立各种政体的问题。]平民政体与其他诸政体都有若干品种,我们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陈明的各个品种的建置事项,关于它们各别所应采取的组织方式以何者为适宜而有利,尤其当加以注意。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三项(议事、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合成为一政体时,或许有哪些搭配方式;不同的配合还使各种政体成为互相参杂的政体,例如贵族政体混进了寡头制度,或共和政体侧重了民主性质。 应讲述而迄今尚未说明的三机构的配合方式,可用实例加以说明。 这里可以是,议事机构和执政人员的选举制度按照寡头原则来安排,而司法(审判)组织却是根据贤良原则;或者司法和议事团体按照寡头原则而官吏选任却按照贤良原则来安排。 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方式的搭配,令一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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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混合着不一致的因素,[作出内容相异而同为参杂性质的]若干混合政体。我们已阐明哪种平民政体适宜于哪种性质的公民集团;哪种寡头政体符合于哪种性质的社会;及其它各种政体各各适应于哪种城邦。 但给每一城邦确定它所相宜的政体,这还不够;我们还应简略地揭示建立这些政体及其它各种政体的正当途径。 让我们先讲述平民政体,阐明了平民政体后,大家对于情况与之相反的、通常所说的寡头政体也可不难知道它的梗概了。 为了进行这一研究,我们必须先了解平民政体的一切素质(属性)与其各种特征。 这些素质的不同综合造成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平民政体为什么不止一种形式,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分化,都可由这些综合方法的差别为之阐明。平民政体之所以分成若干品种,原因有二。 其中之一前面已经论述。各邦各有不同的人民:这里的民众可是些农民,那里可以是些工匠或佣工。 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平民政体就各不相同;你如果把农民加上工匠,把佣工混入农工,使他们组成平民政体,这样的政体与前面各平民政体不只是在程度上有优劣之分,而且是本质相殊并成为相异的品种。 可是已无须再谈这第一个原因,我们现在要叙述第二个原因。 依这个原因说,平民政体所以形成不同的品种是因为那些相当于平民特征的各种素质可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平民政体的某一品种,对于这些素质,有缺漏,另一品种具备较多,又一品种即完全具备各种素质。人们有时需要缔造某种新政体,有时只要求对现存形式进行某些改良,他们如果能了解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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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平民素质,必定有益于它的构成。 从事创制政体的人往往把一切和该政体的精神有关的各素质兼收并蓄,全纳入自己的体系。 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前面在论述各政体的倾覆和保全这个论题时已有所涉及了。现在我们开始研究平民政体的诸种原则、情操和目的(宗旨)。

    章二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一般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

    ,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 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是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 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是正义。 所谓“平等”即全体公民人人相等;所以,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会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 此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是“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只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根据这样的宗旨,人们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可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轮番制度对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所作的贡献就是如此。这些精神(法意)就是平等政体所由产生的基础,我们凭借这基础进而研究它的各种特征。[在行政方面,]有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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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 这时他已经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且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其次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不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所有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比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所有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该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假如一国没有充足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能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已提及。 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若实在不行,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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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的执政人员是非给予不可。 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必须削减其权力,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能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 但是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应该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就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以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在他们的政治体系之中。

    章三  接着的问题是:如何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部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是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比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进行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合适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

    抑或完全依据数量原则才真正合乎正义?

    平民主义者答复,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 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者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 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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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让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 相反,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说过,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从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

    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 我们接受这个原则,但不能不有所修正。 组成城邦必须有两个部分——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 但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 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如果说明:如果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与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 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 因此,两方之一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计算的结果自然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可以碰到。 但这不难凭拈阄或者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是很困难的。 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 弱者往往渴求平等和正义。 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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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说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 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之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照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 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是第一级类;若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没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也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然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 对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明证,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会继续容忍的。 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竟然仓廪充盈,达到小康。 这些群众有时即使感到政治地位和权力的需要,若给予他们以选举行政人员和听取并审查这些行政人员的政绩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就会感到满足了。 实际上,有些例子显示群众对更小的权利也可能感到满足。 比如在曼底涅亚,群众就无选举行政人员的权利——这些选举由从全体公民中轮番推定的选举团体进行——但,他们仍赋有议事的权利。 这样一个政治体系仍应当认为是平民政体,在曼底涅亚所施行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平民政体。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惯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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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全体公民应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 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越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越高。 或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 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往往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于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按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然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可引以自慰了;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 人们互相依赖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 人类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有才德的人,然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 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安于农业——比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 在好多城邦中还通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类似亚菲底人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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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然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 这由于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 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保持或获得财产资格。次于农业人口者,应以牛羊畜群为生的牧业人口最为优良。 牧民的许多情操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使人人都锻炼得特别适于战争。 为其它品种的平民政体作基础的它类人民,几乎无例外地都比农牧为卑下。工匠、商贩和佣工这些市廛群众,各操贱业以糊口,他们的种种劳作都无可称尚。 聚集而徘徊于市区与商场之间,这类人民不同于农家的散处村落,鸡犬相闻,互相很少往来,也不亟于社会政治的集合,而他们就乐于并便于参加公民大会。要是城邦的乡郊离市区辽远,也有利于建成一种优良的平民政体或共和政体。 这样,国内大部分人口就必须定居于郊野的农田间,市内即使还住有一部分民众,民主性质的政体也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凡是郊区居民未能入市出席时,就不能召开公民大会。现在我们已经说明了第一种最优良的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立的情形。 由这些说明,也显示了其它各品种应怎样加以建置。 它们挨次包揽了比较卑下的阶级,因此逐级地偏离。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的最后一个品种,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就不会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可施行的。 这种政体及其它各种政体所以毁灭的原因业已大体讲过。 民主派的领袖们在建立一种政体时,总力图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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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增多人数以加强平民势力。公民资格不仅授给合法子嗣;对双亲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方为公民的非自由正裔,也一块让他们入籍;在这种平民政体内,这些人物恰好供应了“平民”的数量。 但是这只是“平民英雄”们所常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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