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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世界中世纪经济史-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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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再分配。这一运动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以军事贵族为代表的封建势 

力更加强大,村社农民更快地沦为依附农民或农奴。 

     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公元867—1056年),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迅速发 

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没落。从6 

世纪时,拜占庭的全体居民就已必须纳税。政府从工商业、专利事业和买卖 

官职中得到大笔收入,但主要收入来源是各种捐税。沉重的捐税和劳役促使 

农民破产,教俗封建主则依仗权势侵占公社附属地和农民份地,并迫使破产 

农民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到10世纪,拜占庭的大地产迅速增多,小领地不断 

减少,一个新的贵族阶级已在农村形成,他们不仅购买和吞并私有地,而且 

购买和侵吞屯田兵土地,把屯田兵也变成农奴。这个新贵族阶级在10至11 

世纪之间成为统治阶级的基本集团。 

     10世纪时,拜占庭的封建化进入了决定性的阶段,这一时期,拜占庭乡 

村居民的社会等级完全确定了。农民处境困难,生活极端贫困,国家用连环 

保的办法迫使他们及时缴纳租税,而封建贵族则用残酷的办法剥夺他们的土 

地,把他们变为农奴。10世纪农民农奴化范围十分广泛。无数佃垦农,也就 

是依附农民住在地主贵族的土地上,领佃主人的份地,而为地主服封建义务。 

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自由公社社员的地位更加困苦,因为代役租和其他的赋役 

夺走了佃垦农的大部分劳动和生产物。 

     自由农民的破产,屯田兵制的破坏,固有地的减少,使皇帝们感到了大 

地产的威胁和税源兵源减少的危机。因此从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时期 (公 

元920—944年)开始,历代皇帝反复颁布立法,保护小土地所有者,削弱“有 

势力”者。 

     922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禁止“有势力”的 

封建贵族以任何方式(赠送、购买或租赁)攫取农民的土地,并把近30年来 

征用的屯兵的军人土地还给屯兵,同时让农民享有购买地产的优先权。 

     但封建贵族们却乘着928年的歉收和饥荒的机会,在高利贷条件下更大 

规模地收买了农民的土地。所以在934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在第二个法 

令中命令贵族们把从饥荒年度起购自农民的土地按原价还给农民。但农民土 

地仍被剥夺,自由农破产问题仍十分严重,所以君士坦丁七世(945—959年) 

不得不在自己的新法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宣布屯田兵的土地是不能转让 

的,并规定凡把屯兵变为农奴(佃垦农)和攫取他们土地者一律课以巨额罚 

金。当小亚细亚“有势力”者的代表之一尼斯福鲁斯·福卡斯取得政权时, 

他就废除了原先被承认的农民和屯兵优先购买贵族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在 

他统治期间,贵族胡作非为的行为特别猖獗。 

     976年,瓦西里二世 (公元976—1025年)即位后,于996年颁布了反 

对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面立法,勒令大贵族将 922年以后吞并的土地归还原 

主,并把征税权交给地方领主,而不再由农村公社承担,这表明农村公社已 

完全瓦解,农村的封建军事贵族领地业已形成。后来,在1001—1002年之间 

公布了所谓“担保”法,责成大贵族对贫苦农民的欠税负责。皇帝的措施无 

疑巩固了拜占庭乡村中的农奴制度。同时,瓦西里二世为了讨好僧侣,在998 

年废除了尼斯福鲁斯·福卡斯曾经颁布的一些法令 (这些法令的目的在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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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增长,它们禁止建立新寺院,禁止把土地转与现存寺院 

或赠送给大主教、主教和济贫院)。教会人士和僧侣现在可以放肆扩展自己 

的领地了。 

     由此可见,这些皇帝的限制性措施都是不够彻底、不够坚决的,它们遭 

到大贵族和官员的激烈反对,所以并未产生应有的后果。 

     11世纪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科穆宁王朝(公元1081—1185 

年)实行了普洛尼亚制度 (即监领地制),也称“恩准制”,类似西方的采 

邑制。政府将国家土地和农村公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监领,接受监领地者, 

有权享受自己领地上的税收和租税,对领地上的农民(巴力克)享有支配权。 

监领地可终身享用,死后归还王室。“巴力克”领有世袭份地,必须向监领 

人纳税、服劳役,并且丧失人身自由。 11世纪末,拜占庭的自由农民大多 

数沦为农奴,封建关系最终确立。由于监领人只是终身占有这块土地,所以 

他们拼命从依附农民身上榨取油水,而不考虑什么后果。 

      (3)农业和农民阶层 

     10世纪一个拜占庭的皇帝说:“要保全一个国家,有两件东西是必需的, 

那就是农业和军事艺术”。他们像罗马人一样,认为土地是财富与国力的主 

要源泉。为了这个原因,拜占庭人采取多种方式来补充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劳 

力不足,并积极开展农业拓             殖。在各省建立的军事殖民地,士兵 

们都耕种分给他们的土地,作为一种军事服役。帝国还利用摩尼教派、雅各 

教派、保罗教派          等异教的基督教派别来拓殖荒地,这些异教教徒是 

从亚美尼亚和小亚细亚迁到色雷斯和希腊的。7世纪时从黎巴嫩来的 12000 

名叙利亚冒险者,即定居在色雷斯、伯罗奔尼撒和伊庇鲁斯。必要时皇帝也 

会释放奴隶进行拓荒。5至10世纪时,成千上万蛮族出身的隶农被安置在帝 

国内所有欧洲各地区,其中有些是日耳曼人,如在色雷斯及伊利里亚的哥特 

人,在班诺尼亚、介于底拉维河与撒夫河之间的哲彼提人、赫琉来人和伦巴 

底人;有些是塞姆人、阿拉伯人、埃及人;其他如波斯人、亚美尼亚人和塞 

加西亚人,都是雅利安族。如果必要时,都兰族的俘虏也被施以洗礼,而依 

次变成劳动者。这样,阿瓦尔人安置在美塞尼亚,靠近那瓦里诺;保加利亚 

人安置在亚加尔拿尼亚,在亚克兴周围;14000名土耳其人安置在东马其顿, 

而其他的人,则被安置在奥加里达湖四周。但是人数最多的农业拓殖者队伍 

是由斯拉夫人提供的。查士丁尼二世曾经一次就把7万斯拉夫俘虏安置在斯 

特鲁马河盆地和东马其顿。 

    色雷斯的一部分就是由这些蛮族拓殖的。斯拉夫人移来的部落、人口是 

那样多,以致同化了与他们一样被移民到这个地方的亚美尼亚人、波斯人、 

土耳其人和亚洲的希腊人,在6世纪时,马其顿曾被称为斯拉文尼亚(今斯 

洛文尼亚)。南部帖撒利、班都斯地区、阿提卡,尤其是伯罗奔尼撒,由于 

这些斯拉夫移民而重新有人定居下来,到 10世纪时,整个摩利亚变成一个斯 

拉夫区域。在意大利南部情况也是一样。正是由于这许多种族不同的移民, 

为拜占庭提供了农业劳动力。10世纪的拜占庭又一次成为欧洲人口极其稠密 

的地区。 

    大量拓荒减少了荒地面积,同时,皇帝们也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防止弃田 

数目的增加。首先,他们命令那些听凭土地荒芜不耕的地主应当丧失其土地。 

其次,如前所述的联保地税在6世纪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的 

抛荒。这一联保地税一直持续到10世纪,以后甚至还重新规定过。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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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土壤的耕种与农业生产得到了发展。特别是从8世纪到11世纪,拜占 

庭农业达到了高度繁荣。有关农业与家畜繁殖的著作,都是在10世纪内写成 

的。许多改良的耕作方法,例如灌溉、完善的树木栽培方式以及葡萄与技术 

作物的种植,我们习惯上把它们归功于阿拉伯人,而实际上似乎是渊源于叙 

利亚——拜占庭的。 

     农业生产没有一个地方像东方的拜占庭这样进步、这样平衡发展。拜占 

庭各省布满了茂密的森林,特别是在阿尔卑斯山、巴尔干半岛、班都斯、琉 

奎尼亚与卡拉布里亚。君主们和大贵族们有很大的林园,都从森林取得木材 

以供建筑之用。渔业在黑海、爱琴海、亚得里亚海都很发达。养猪和放羊到 

处都很兴旺,特别是在森林地带与高原上面。牛和其他牲口的饲养则在色雷 

斯、米西亚、马其顿、波的亚、伊利斯、美赛尼亚和意大利南部的平原上进 

行。皇帝与大地主以拥有种马繁殖场、饲养赛跑的马和战马是体面的事情, 

而这些又以色雷斯及伯罗奔尼撒所产的最为著名。希腊的蜂蜜闻名于欧洲。 

色雷斯、马其顿、帖撒利、美塞尼亚、阿普利亚、西西里和康帕尼亚仍旧是 

欧洲最富的产粮区。主要食粮是小麦、咸肉、鱼类、干酪、火腿、酒和蔬菜。 

埃及是帝国的大谷仓,它每年能向君士坦丁堡输出26万夸脱的谷物。尼罗河 

两岸及三角洲盛产着纸草芦苇,而以它制造出来的纸张是埃及的重要出口 

物。没有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果园能够与拜占庭帝国的媲美;杏仁、柠檬、橘 

子、无花果和葡萄干以及爱琴海、希腊及意大利南部的水果,都大量出口。 

列斯堡、萨摩斯、希腊和西西里出产的加了香料的酒驰名世界。东帝国在染 

料植物和药草植物上也占据第一把交椅,在甘蔗、棉花和桑树种植上以及养 

蚕上,则居于垄断地位。在农产品上,拜占庭拥有为中世纪所有的人既羡慕 

又嫉妒的丰厚财富。 

     拜占庭的农村居民,在中世纪初期末了时,绝大多数都是隶农与农奴。 

奴隶制的庄园虽然存在,但规模不大,数量不多,奴隶劳动在农业中并不占 

主导地位。并且帝国法律禁止自由人占有奴隶,允许奴隶与有自由身份的人 

通婚,这一法令本身就使奴隶得到解放;它禁止出卖奴隶,承认奴隶的个人 

财产所有权;它便利并扩大了奴隶的释放,蓄奴仅限于从事家务劳动。可是, 

虽然法律取消了获得自由的人与自由人之间的一切区别,但奴隶出身的人很 

少能取得完全的自由,事实上他们并没有获得独立谋生的自由。相反,他们 

倒使得隶农与教会地产上的农奴人数大大增加。 

     隶农与农奴阶级是由各种各样的成分构成的。破产的小自由地主、分益 

佃农、佃农、被释放的奴隶等。他们全都被迫签订一种严厉的依附契约,以 

耕种田地作为谋生的手段。在罗马帝国最后几世纪中即已形成的隶农制,在 

拜占庭帝国统治下变得很普遍,并且由于许多新人,包括负债不能偿还的人、 

附属于公地的游民、贫无资产的人、外来移民、战俘等不断参加它的行列而 

日益发展。隶农列名在人头税名册内,所以国家可以向他们征收应纳的税。 

他们固定在土地上,耕种土地却没有任何财产权,并以奴役税或贡赋以及实 

物税等形式,以货币或实物把土地收成的大部分付给地主;作为回报,他们 

在所耕种的土地上也享有一种可以转让和世袭的永久用益权。 

     政府的立法通常保护剥削隶农的贵族阶级的利益。隶农负担的义务越来 

越多,并且被固着于土地上,丧失了离开领地的权利。两种耕种者阶级在隶 

农中发展了。最幸运的阶级,其成员在中世纪初期仍继续带着隶农的名称, 

有着大部分的公民自由特权,例如无需户籍条件而与人订婚的自由、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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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权与父权,以及立遗嘱的资格。另一种半奴隶耕种者的阶级,他们称为附 

属于土地的农奴,不久就并入农奴阶级。这两类隶农,在9—10世纪时合并 

成为单一的教俗大地产上的农奴阶级。于是农奴制带着它的真正特点出现 

了,耕种者有住在耕地上从事耕种的义务,土地所有者有不得驱逐佃户、不 

得增加佃户的支付物的义务。 

     此外,帝国农村还存在着自由农民阶层。这一阶层一部分是从古代保留 

下来的,另一部分是由所谓“蛮族”侵入帝国领土而形成的。据文献证实, 

在埃及、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上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的残余,因而 

也存在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例如在4至6世纪的埃及就普遍存在着农村公 

社,水的分配、土地的共同使用等等都是由公社来调节的。稍后,在7至8 

世纪时,斯拉夫人向巴尔干和小亚细亚的移民恢复了农村公社,补充了自由 

农民阶层的队伍。这样一来,帝国又扩大了自己征税的可能性和军队的员额。 

中世纪早期自由农民在当地的生产中起过一定作用。 

     因此,奴隶、隶农、农奴和自由农民构成中世纪拜占庭农业劳动者的主 

要成分,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帝国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 

      (4)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凭借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地理优势,拜占庭帝国迅速地发展了手工 

业和商业。尽管帝国不断受到日耳曼人、斯拉夫人、阿拉伯人及其它民族的 

侵袭,但是三大洲的各族人民和各种物质文明的相互交流一直没有停止过, 

这一切都促进了拜占庭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发展。 

     手工业在拜占庭远比西方进步,它集中在城市。当然,在贵族和教会的 

地产上有一些农村作坊,例如在佩特雷斯的但以理斯领地上的那些作坊,出 

产紫色的织品、好的布和地毯等奢侈品;一些大寺院的作坊,在僧侣的指导 

下专门生产各种工艺品、灯饰和绘画。同时广大农村居民为满足日常生活需 

要也从事一些家庭手工业。但是最繁荣的依然是城市手工业。手工业者操持 

着世代相传的职业,在小作坊或国家的大作坊里进行劳作。他们组织行会, 

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911—912年之间编纂的“城尹册”,证明当时君士 

坦丁堡存在着22个手工业和商业的同业公会,每个同业公会都享有生产或经 

营一定的商品的独占权。组织在行会中的既有手工业者又有商人;例如货币 

兑换者、生丝贩卖者、蜡烛制造者、制肥皂者、卖酒者、香水商人、猪贩、 

马贩、鱼贩、肉贩、粮商、食品杂货商等都有专门的行会。各种行会中人数 

最多的是与纺织业有关的行会,如生丝贩卖者、纺织工匠、丝、羊毛和布的 

染匠,以及在叙利亚从事原料和各种精纺品贸易的商人。其他职业的手工业 

者,如制锁匠、磨坊主、漆匠、大理石匠及镶嵌工匠,则组织在没有特权的 

行业中。此外还有由国家垄断的采矿、制盐、造币及武器、军需品等。 

     享有特权的或官方的行会以及各种自由行业,往往占据在市中心的街道 

和大会场周围等特殊地点。国家常常给予行会中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一些特 

权;它免除水手、制羊皮纸者和紫色染匠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免除大多数行 

业工匠的一部分租税;所有的行会均有其垄断权。以此作为交换条件的是, 

国家对这些行会执行最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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