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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科学发现的逻辑 作者:波珀-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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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称作“基础陈述”的单称陈述的性质,还有它们是否也是可证伪的问题,将在下一章中作更充分的讨论。这里我们假定:存在可证他的基础陈述。必须记住:当我讲到“基础陈述”时,我并不是指已接受的陈述系统。毋宁说我使用基础陈述系统这一术语时,它包括具有一定逻辑形式的所有自相一致的单称陈述——可以说是关于事实的所有可设想的单称陈述。因此,由全部基础陈述组成的系统包含着许多互不相容的陈述。

  作为第一次尝试,每当单称陈述能从某一理论演绎出来时,人们也许会称该理论为“经验的”。然而,这个尝试失败了,因为,为了从一个理论中演绎出单称陈述来,我们总是需要其他的单称陈述——初始条件,它告诉我们用什么去替代理论中的变量。作为第二次尝试,假如依靠作为初始条件的其他单称陈述的帮助可以演绎出单称陈述来,人们就称这个理论是“经验的”。但是这样也不行,因为,即使非经验陈述,例如重言陈述,也允许我们从其他的单称陈述中演绎出某些单称陈述来(例如,按照逻辑规则,我们可以例如说:从“2×2=4”和“这里有一只黑渡鸦”的合取中,除了别的以外,可以得出“这里有一只渡鸦”)。即使要求从和一些初始条件在一起的理论中,我们应该能够演绎出比我们仅仅从这些初始条件中能演绎出的更多的陈述,也是不够的。这个要求的确排除重言的理论,但是它并不排除综合的形而上学陈述(例如,从“每一事件都有原因”和“这里发生一场灾难”,我们能演绎出:“这个灾难有原因”)。

  这样就引导我们得出这样的要求:大致说来,理论应该允许我们,演绎出比我们单单从初始条件中能演绎出更多的经验的单称陈述。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把我们的定义建筑在特殊的单称陈述类上;而这正是我们需要基础陈述的目的。由于要详细地说出一个复杂的理论系统是如何帮助演绎出单称陈述或基础陈述是不很容易的,因此我建议采用下面的定义。一个理论应被称作“经验的”或“可证伪的”,如果它把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明确地分作下面两个非空的子类。第一,所有那些和理论不一致的(或理论排除的、禁止的)基础陈述组成一类,我们称这类为这个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第二,那些和理论不矛盾的(或理论“允许”的)基础陈述组成一类。我们可以更简短地说:一个理论是可证伪的,如果它的潜在证伪者类不是空的。

  还可作这样的补充:理论只作出关于它的潜在证伪者的断言(它断言它们的谬误)。关于“允许的”基础陈述,它什么也没有说,特别是,它不说它们是真的。

  22.可证伪性和证伪

  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别可证伪性和证伪。我们引进可证伪性只是作为陈述系统的经验性质的标准。至于证伪,必须引进特殊规则来决定一个系统在什么条件下应被看作已被证伪。

  我们说一个理论已被证伪,只有当我们已经接受和理论相矛盾的基础陈述时(参看第11节,规则2)。这个条件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因为我们知道,不能复制的个别偶发事例对于科学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少数偶然的与理论矛盾的基础陈述不会促使我们把理论作为已被证伪而摈弃。只有当我们发现一个反驳理论的可复制的效应时,我们才认为它已被证伪。换句话说,只有当描述这样一种效应的一个低水平的经验假说被提出和确认时,我们才接受这个证伪。这种假说可以称作证伪假说。证伪假说必须是经验的因而是可证伪的,这一要求的意思只是,它必须和可能的基础陈述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因此,这个要求只与假说的逻辑形式有关。这假说应该得到验证,这一个附加条件是指它应该通过检验——使它面对着已接受的基础陈述的检验。

  因此,基础陈述有两个不同的作用。一方面,我们使用所有在逻辑上可能的基础陈述的系统,是为了借助它来得到我们正在探求的经验陈述形式的逻辑特征。另一方面,已接受的基础陈述是假说得到验证的基础。如果已接受的基础陈述和理论相矛盾,那么我们就认为仅当它们同时验证了一个起征伪作用的假说时,它们就为理论的证伪供给了充足的理由。

  23.偶发事件和事件

  可证伪性的要求在开始时有一些模糊,现在已经分裂成两部分。第一,方法论的公设(参看第20节)不大可能把它搞得很精确。第二,逻辑标准,一旦我们弄清楚了哪一些陈述应被称作“基础的”,它是非常确定的(参看第28节)。这个逻辑标准迄今已经以某种形式的方式表达为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论陈述和基础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假如我现在用更“实在论的”语言来表述我的标准的话,也许会使它更清楚、更直觉。虽然这是和形式的言语方式等价的,但是可能比较接近于日常用法。

  在这个“实在论的”言语方式里,我们可以说,一个单称陈述(基础陈述)描述一个偶发事件。因此我们不说被理论排除或禁止的基础陈述,而是说理论排除某些可能的偶发事件,并且说假如这些可能的偶发事件事实上发生了,理论将被证伪。

  使用这个模糊的词“偶发事件”也许会遭到批评。有时有人说,像“偶发事件”或“事件”这种词应从认识论的讨论中全部驱除出去,我们不应该说“偶发事件”或“非偶发事件”或者“事件”的发生,而应该说陈述的真或伪。不过,我赞成保留“偶发事件”这种词。很容易将它的用法加以定义,使之不会引起反对。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使用它:每当我们说到一个偶发事件时,我们也能说出与之相应的某个单称陈述来代替它。

  给“偶发事件”下一定义时,我们可以记住这样的事实:说两个逻辑上等价的(就是说,可以相互演绎出来的)单称陈述描述同一偶发事件,这是很自然的。这提示下列定义:设Pk为一单称陈述(下标“k”指发生在Pk里的个别名称或坐标)。则我们称所有与Pk等价的陈述类为偶发事件Pk。例如,现在这里正在打雷,我们说这是一个偶发事件。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偶发事件是下列陈述类:“现在这里正在打雷”;“1933年6月10日下午5时15分,在维也纳第13区,正在打雷,”还有所有其他与这些陈述等价的陈述。因此实在论的表述“陈述Pk代表偶发事件Pk”可以被认为与有点繁琐的陈述“陈述Pk是所有与它等价的陈述的Pk类的一个元素”有相同的意义。同样,我们认为陈述“事件Pk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意义和“Pk和所有与它等价的陈述是真的”的意义相同。

  这些翻译规则的目的不是说,不管谁以实在论的言语方式使用“偶发事件”这个词都在想到一类陈述;它们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出一个实在论言语方式的解释,这个解释使得有些说法容易理解,例如说:一个偶发事件Pk和一个理论t相矛盾。现在这个陈述的意思不过是:每一个与Pk等价的陈述和理论t相矛盾,因而是这理论的一个潜在证伪者。

  现在要引进另一个术语“事件”来表示什么是一个偶发事件的典型的或普遍的东西,或者在一个偶发事件中什么东西可以用普遍名称来加以描述。(因此,我用并不根据事件来理解复杂的或者也许长时间的偶发事件,不管这些词的日常用法提示什么。)我们定义:设:Pk,P1,……为偶发事件类的元素,这些偶发事件只在有关个体(时空位置或区域)方面是不同的;则我们称这个类为“事件(P)”。遵循这个定义,例如,关于陈述“一杯水刚刚在这里被打翻”,我们要说,和这陈述等价的陈述类是事件“一杯水的打翻”的一个元素。

  说到代表偶发事件Pk的单称陈述Pk,我们可以以实在论的言语方式说:这个陈述述说事件(P)在空时位置k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个说法的意义和“等价于Pk的单称陈述类Pk是事件(P)的一个元素”相同。

  现在我们要将这个术语应用于我们的问题。我们说,一个理论,假使它是可证伪的,它就不仅排除或禁止一个偶发事件,而且总是至少排除或禁止一个事件。因此,被禁止的基础陈述类,也就是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假如它不是空的,总是包含无限数量的基础陈述;因为理论并不指个体本身。我们可以把属于一个事件的单称基础陈述称作“同型的”(homotypic),以表示描述一个偶发事件的等价的陈述,与描述一个(典型的)事件的同型的陈述之间的类似。因此我们可以说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的每一个非空类至少包含同型基础陈述的一个非空类。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个圆形面积代表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这个圆面积可以被看作代表经验的所有可能的世界或所有可能的经验世界的总体。我们进一步想象,一条半径(更精确地说,沿着一条半径的一个很窄的面积,或者说一个很窄的扇形)代表每一个事件,并且想象具有相同的坐标(或个体)的任何两个偶发事件的位置和圆心的距离相等,因而在同一个同心圆上,然后我们可以这样来用图说明可证伪性这一公设:要求每一个经验理论在我们的图形里必须至少有一条理论禁止的半径(或很窄的扇形)。

  这个图解可以证明,在讨论我们的各种问题时是有用的,比如关于纯粹存在陈述的形而上学性质问题(在第15节里曾简短地涉及过)。显然,一个事件(一条半径)属于每一个这种陈述,因而属于这个事件的各种基础陈述,每一个都将证实这个纯粹存在陈述。然而,它的潜在证伪者类是空的;所以,从纯粹存在陈述那里,不能得出任何关于可能的经验世界的知识(它不排除或禁止任何半径)。相反,从每一个基础陈述中得出一个纯粹存在陈述,这个事实不能用来作为支持后者的经验性质的一个论据。因为每一个重言式也可从每一个基础陈述中得出,由于重言式可从任何陈述中得出。

  在这里我也许可以说一说自我矛盾的陈述。

  虽然可以说重言式陈述,纯存在陈述以及别的不可证伪的陈述对于可能的基础陈述类断言太少,而自我矛盾的陈述则是断言太多。从一个自我矛盾的陈述中,任何陈述都可以正当地演绎出来。因此,它的潜在证伪者类就等于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它为任何陈述所证伪。(也许人们可以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方法的一个优点的例证,就是说,考虑可能的证伪者不考虑可能的证实者的方法。因为假如人们能以一个陈述的逻辑推断的证实来证实这个陈述,或者以这种方式仅仅使它成为可几的,那么,人们就可以期望,不管接受何种基础陈述,任何自我矛盾的陈述就会成为被确证的,或成为被证实的,或者至少成为可几的陈述了。)

  24.可证伪性和无矛盾性

  在一个理论系统或公理系统必须满足的各种要求中间,无矛盾性要求起着特殊的作用。它可被看作每一个理论系统,不论它是经验的还是非经验的,都要满足的第一个要求。

  为了说明这个要求的基本重要性,只提到明显的事实,即必须摈弃自相矛盾的陈述,因为它是“伪”的,这样做是不够的。我们经常和这样一种陈述打交道:它虽然实际上是伪的,然而产生适合于一定目的的结果(一个例子是Nernest关于气体平衡方程式的近似)。但是,如果人们认识到,自相矛盾的陈述不传达任何信息,无矛盾性要求的重要性就会得到认识。它所以不传达任何信息是因为,我们喜欢的任何结论都能从它推导出来。因此,不能挑选出或作为不相容的或作为可推导的任何陈述。因为所有的陈述都是可推导的。在另一方面,无矛盾的陈述把这组所有可能的陈述分为两种:与它相矛盾的陈述和与它相容的陈述在后者中间,是能从它推导出来的结论。这就是为什么无矛盾性对一个系统来说是最一般的要求,不论它是经验的还是非经验的,如果它想有任何用处的话。

  在无矛盾性以外,经验系统必然满足进一步的条件:它必须是可证伪的,这两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类似的。不满足无矛盾性条件的陈述,不能在所有可能的陈述的总体中区分任何两个陈述。不满足可证伪性条件的陈述,不能在所有可能的经验的基础陈述的总体中区分任何两个陈述。





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五章 经验基础问题



第五章 经验基础问题

  现在我们已把理论的可证伪性问题,归结为我们称作基础陈述的那些单称陈述的可证伪性问题。但是,何种单称陈述是基础陈述呢?它们如何能被证伪?对于实际的研究工作者来说,对这些问题可能很少关心。但是,围绕这个问题有一些模糊和误解,因而在这里较详细地讨论它是有益的。

  25.作为经验基础的知觉经验:心理学主义

  经验科学可以还原成感觉、知觉,因而还原成我们的经验,许多人接受这个学说,认为明显得毫无疑问。然而,这个学说是和归纳逻辑共命运的,在这里我把它和归纳逻辑一起加以提除。我不想否认,数学和逻辑的基础是思维,而事实科学的基础是知觉,这个观点里是有一点真理的。但是这个观点中的真理和认识论问题没有什么关系。的确,在认识论中,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比这个经验陈述基础问题更严重地受心理学和逻辑之间的混淆之害了。

  经验基础问题对思想家的困扰很少如Fries那样深,他说,假如科学陈述不被教条地接受,我们必须能够证明它们。如果我们要求用推理的论证在逻辑的意义上去证明,那么我们就得接受这样的看法:陈述只能为陈述所证明。因而,要求所有的陈述都要被合乎逻辑地证明(Fries称作“对证明的偏爱”)一定会导致无穷后退。假如我们想避免教条主义和无穷后退的危险,似乎我们只能求助于心理学主义,即这样的学说:陈述不但可以为陈述所证明,也可以为知觉经验所证明。面对这个三难推理(trilemma)——教条主义、无穷后退和心理学主义——Fries以及几乎所有想说明我们的经验知识的认识论学者都选择心理学主义。他说,在感觉经验里,我们有“直接知识”,用这种直接知识。我们可以证明我们的“间接知识”——用某种语言符号表达的知识。这种间接知识当然包括科学陈述。

  通常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并不进行得如此之远。在感觉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认识论里,经验科学陈述“述说我们的经验”这点被视为当然之理。因为,假如不经过感觉-知觉,我们如何能够得到任何事实知识呢?仅仅依靠思考,一个人不能对他关于事实世界的知识加进一丁点儿。因此,知觉经验必须是所有经验科学的惟一任“知识源泉”。所以,关于这个事实世界我们知道的一切都必定可以用关于我们的经验的陈述的形式表达。这张桌子是红的还是蓝的只能诉诸我们的感觉经验才能知道。感觉经验传达我们一种直接的确信感,我们凭此就能区别出真陈述(它的术语和经验一致)和伪陈述(它的术语和经验不一致)。科学只是试图分类和描述这种知觉知识,我们不能怀疑这些直接经验的真理性,科学是我们的直接确信的系统表述。

  照我看来,这个学说在归纳问题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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