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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世界古代前期政治史-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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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有所加强。尽管如此,纳拉姆辛的统治也并不巩 

固,各地暴动时有发生。纳拉姆辛死后,王国混乱,三年内王位四次更迭, 

苏美尔各邦骚乱纷纷,阿卡德王国迅速走向衰落。在阿卡德王国衰亡之际, 

东北部的库提人入侵两河流域,阿卡德王国在库提人攻击下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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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乌尔第三王朝 

     库提人来自两河流域东北面山区部落,原以游牧为主,他们的入侵,对 

清除氏族贵族残余起了一定的作用。库提人统治南部两河流域达半个世纪之 

久,但在苏美尔地区的统治比较薄弱,这为苏美尔各邦的复兴提供了可能。 

公元前22世纪末,拉格什国王古地亚用大量贡物贿取独立地位,对内采取开 

明的改革措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秩序,使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乌 

鲁克和乌尔等城邦也趁机复国。约在公元前2150年,乌鲁克联合苏美尔各邦 

赶走了库提人,苏美尔各城邦获得了完全独立,重又回到各邦争雄的局面。 

最后,乌尔城邦取得胜利,统一了南部两河流域,也称乌尔第三王朝,由此 

进入了苏美尔文明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 

     乌尔第三王朝统治时,南部两河流域生产力水平又有新的提高,青铜器 

使用日益普遍,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水利灌溉都比以前有所发展,白银已 

成为通用货币。这时,奴隶制也有了新的发展。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逐渐形 

成,王室的奴隶制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出现了大规模属于王室经济的奴隶 

制农庄、牧场和手工业作坊,构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奴隶制大庄园。占有一 

定地位的神庙经济多为王室经济所吞并,王室占有土地占全国的3/5。在庄 

园里,大量的依附者“古鲁什”和奴隶(多为女奴)被分在各个生产部门劳 

动。“古鲁什”的地位和奴隶已无多大区别,同样在监督的严格管制下进行 

生产劳动。由于王室庄园规模很大,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有严密的经济 

管理机构,并拥有人数众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当时的文献资料显示,王室庄 

园对奴隶剥削和压迫的手段极为残酷,致使大批奴隶惨遭死亡。有资料表明, 

一个拥有170名奴隶的王室庄园,一年内就死亡奴隶50多名。一个女奴劳动 

营中共有185人,一个月内就死亡57人,对奴隶压迫的残酷和奴隶死亡率之 

高由此可见一斑。除了使用“古鲁什”和奴隶劳动,王室经济还大量使用雇 

佣劳动,据统计,全国10个城市的王室与寺庙经济需要大约21000名雇佣劳 

动者。与王室经济发展并行,私有奴隶制经济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据统计, 

王室和大神庙经济中的奴隶和私人奴隶各占全体居民的15%左右,足见私有 

奴隶制经济发展规模也是不小的。这时出现的第一部奴隶制社会的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也正适应了保护奴隶制和私有制的需要。法典规定不准女 

奴擅居其女主人之地位,也不准非法占用他人田地,否则将受严厉处罚,这 

些内容实质上都是为了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和私有财产。 

     乌尔第三王朝的开创者为乌尔纳姆,在他及其继承者的统治下,南部两 

河流域奴隶制帝国的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强化。这不仅表现在中央对地方行政 

的严格控制,而且表现在国王对神庙的干涉。国王的权力高于一切,任命官 

员、制定法律、控制法庭并统帅军队等,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地方贵族 

势力由此受到极大削弱,原苏美尔城邦的统治者帕达西或恩西都变成了地方 

官,全国大约共有40个地方单位,他们都必须听从国王的调遣,完全没有自 

己的行政独立性。不仅如此,在商品经济领域,粮、油、盐、铜和羊毛等重 

要商品价格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前面提到的《乌尔纳姆法典》在全国颁布实 

施,其法制的统一也都说明中央集权的强化程度。此外,国王的权力也被神 

化,王朝统治者不但自己冠以“强大之王”或“天下四方之王”的头衔,而 

且开始将自己视为神。这种神化无疑也标志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的加 

强。 

     然而,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奴隶和“古鲁什”命运的每况愈下,阶级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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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盾变得日益尖锐。从公元前21世纪下半期开始,乌尔第三王朝的实力大为下 

  降,不断受到东南面埃兰人和西北面阿摩列伊人的侵袭,公元前2006年,在 

  埃兰人和阿摩列伊人的夹击下,末王伊比新成了埃兰的战俘,乌尔第三王朝 

  宣告结束。 



                            3。奴隶制帝国时代的开始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南部两河流域又回到短暂的城邦分裂局面。此 

  时的苏美尔城邦同早王朝时代相比,已告衰竭。约公元前1894年,阿摩列伊 

  人建立了巴比伦第一王朝,又称古巴比伦王国(约公元前1894—前1595年), 

  至其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在统一巴比伦尼亚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 

  权的君主专制统治,此时,南部两河流域完全进入了奴隶制军事帝国时代, 

  奴隶制得到了长足发展,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都已建立起 

  来。在古巴比伦时代,政治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是创立了人类历史上 

  第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死后,古巴比伦 

  王国又趋衰落,公元前1595年被北方新兴的赫梯王国所灭。此后几经反复, 

  建立过巴比伦第二王朝、第三王朝和第四王朝。公元前729年,第四王朝被 

  亚述所灭。亚述帝国时代,奴隶制军事帝国的中央集权统治得到进一步巩固 

  与发展(将在下一章详细论述)。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古巴比伦时代, 

  古代西亚还出现了赫梯、腓尼基和巴勒斯坦地区的以色列——犹太等王国, 

  本节将简略地附带叙述这些奴隶制王国的形成始末。 

       (1)古巴比伦王国 

       ①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继乌尔第三王朝之后,南部两河流域重又进入 

                                                        ① 

  了短暂的城邦分裂时期,这就是伊新、拉尔沙时期 。灭亡乌尔第三朝之后, 

  埃兰人不久回归本土,塞姆族的阿摩列伊人则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了伊 

  新和拉尔沙两国。在伊新的东北部还有另一个塞姆族人的国家——埃什努 

  那,西北的幼发拉底河岸也兴起了一个马里王国。它们和过去的苏美尔城邦 

  一样,都属小国规模,彼此间互相争雄,战争不止。但奴隶制城邦发展到此 

  时,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各王国纷纷衰亡,两河流域成了塞姆人的 

  天下。约在公元前1894年,阿摩列伊人在北部幼发拉底河岸的巴比伦城建立 

  了巴比伦第一王朝,史称古巴比伦王国。与此同时,亚述也在两河流域北部 

  逐渐强盛起来。 

       巴比伦第一王朝在前五位国王统治时并不强大,到公元前18世纪时,马 

  里和埃什努那已屈服于亚述,拉尔沙被埃兰所征服,伊新也日益衰落,这时, 

  巴比伦才趁机而起。在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前1750年)登 

  基时,巴比伦领土还不大,因此,汉谟拉比登基以后努力致力于国内建设, 

  制定法律,兴修水利,巩固国防,根基稳固后便开始了对外扩张。他先后赶 

  走了埃兰人,征服了伊新、拉尔沙、马里各邦,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 

  并一度吞并了埃什努那,使亚述王朝称臣,至此,基本上统一了两河流域全 

  境,疆域比阿卡德王国更为辽阔。汉谟拉比几乎把一生精力都耗在了统一大 

  业之上,统一完成时他已在位38年,离去世只有4年。尽管如此,汉谟拉比 

  在对外扩张征战的同时,仍没有忘记加强内政建设。在他的统治下,古巴比 



① 伊新时期,公元前2017— 前1794 年;拉尔沙时期,公元前2025— 前176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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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王国成为两河流域第一个空前发达的中央集权君主专政的奴隶制帝国。而 

最能反映他统治期间社会政治状况和阶级关系的文献便是以他命名的《汉谟 

拉比法典》。 

    ② 《汉谟拉比法典》及古巴比伦的阶级关系。《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 

西亚流传至今最完备的一部法典,也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 

成文法典,它是在汉谟拉比即位后的第30年才刻石公布的。 1901年,这块 

记载《法典》全文的石碑被法国考古队在埃兰古都苏撒遗址发现,现存于巴 

黎卢佛博物馆。《法典》石碑是一玄武岩石柱,高2。25米,底部圆周1。90 

米,顶部圆周1。65米。碑的上部是一幅精致浮雕(高0。65米),日神沙马 

什侧身坐在宝座上,右手把象征帝王权力的标志——王权标授予站立于前的 

汉谟拉比。碑身下半段则是用楔形文字所刻的《法典》全文。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整理成282条, 

是了解巴比伦社会状况的主要依据。序言和结语概述了汉谟拉比统治的功绩 

和法典制定的宗旨。在序言中,汉谟拉比自称为“常胜之王”、“众王之统 

治者”、“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等等,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建 

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帝国。法典宣扬其立法宗旨是为“发扬正 

义于世”、“以公正统治国家”,这样讲无非是为维护其专制王权服务。《法 

典》正文的内容包括司法规定,盗窃处罚,商业高利贷,债务奴役,婚姻、 

家庭,遗产继承,伤害处罚,职业报酬及责任,租佃雇佣关系,奴隶买卖及 

处罚,土地房屋之占有、继承、转让、租贷、抵押规定等项条文,几乎涉及 

当时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根据《法典》内容及其它文献,我们可以较清楚 

地了解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政治状况和阶级关系。 

     汉谟拉比统治时,古巴比伦全国的生产力有了相当高度的发展。青铜已 

广泛使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所发展,国王依然拥有大量土地,但乌 

尔第三王朝时期大规模使用奴隶和“古鲁什”劳动的大农庄和手工业作坊已 

日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较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王室土地多是层层下分,由 

各类人员按户领取,自己耕营,并以各种形式交租服役,奴隶制农庄也缩小 

规模,由宫廷人员包工管理。在前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制此时也得到 

了进一步发展。寺庙和贵族大臣仍拥有大片土地,村社的份地基本上已成为 

各农户的私有地,真正由村社公有的只有牧场和灌溉系统等,小自耕农经济 

此时已占有重要地位。《法典》规定,除直接属于国王或村社的土地,或有 

条件 (如服役)占有的土地外,其它土地都允许自由出卖、出租、抵押或交 

换。如土地被非法夺去或因其它非正常原因而丧失土地,可以向国王申述, 

若情况属实,则命令立即归还原主。 

    从 《法典》及其他文献可看出,古巴比伦王国时代的阶级关系是前一时 

期阶级结构的继续发展。据《法典》记载,当时古巴比伦的居民共分为三类: 

全权自由民“阿维鲁”,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和奴隶。从自由民与奴 

隶的关系来看,二者是对立的,但自由民不论是全权还是非全权,都有富者 

与穷者、奴隶主与非奴隶主之分;同是奴隶主,还有大小不同之分。就“阿 

维鲁”这个全权公民等级来说,不仅包括僧侣、奴隶主贵族和一切高官富豪, 

也包括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小奴隶主、雇工,甚至债务奴隶。“穆什 

根努”这一等级中也可分为不同阶级。其中的下层官吏和王室商人都属于奴 

隶主阶级,如新兴的高利贷者“达卡木”及其手下“沙马鲁”,他们都拥有 

土地和奴隶;被称为“列杜”和“柏以鲁”的常备军士兵和这一阶层的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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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属于中农阶级或小奴隶主阶级,他们从国王那领取份地,不得买卖;被 

称为“沙库”或“纳苏·比尔吞”的纳贡人则属于这一等级的下层贫农佃户, 

他们依附王室,领取份地耕种,交纳重租,土地不得买卖,受到残酷剥削。 

在自由民中,“阿维鲁”普遍获得更高地位,成为王权的支柱,《法典》规 

定予以优待,而“穆什根努”则地位较为低下。为了维护“阿维鲁”的特权, 

 《法典》把全国除“阿维鲁”与奴隶之外的人都归于“穆什根努”一类,以 

强化对他们的统治。《法典》还规定:有损“阿维鲁”之目者,亦损其目; 

有折“阿维鲁”之骨者,亦折其骨。但如果被害者是“穆什根努”,犯法者 

则只需交纳一定罚款即可逍遥于法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阿维鲁” 

作为一个特权等级而存在,但其分化却日益严重。“阿维鲁”中的佃农租种 

土地,就如“穆什根努”中的纳贡人一样,必须交纳重租,一般佃租为收成 

的1/3至1/2。园租为收成的2/3。他们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土地私有制的 

发展和高利贷的加剧,这些小生产者也总是处于不断分化之中,贫困者往往 

有沦为债务奴隶的可能。 

    在《法典》中被列为最低等的奴隶,自然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被剥削 

阶级。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后,战争不如以前频繁,战俘奴隶也相应 

减少,但债务奴隶制却因此时商品货币关系和高利贷的急剧发展而得到发 

展。《法典》是维护债务奴隶制的,它规定:欠债者要提供人质作为奴隶, 

或以妻子,或以奴婢为奴。如以妻子为债务奴隶,则服役以三年为限,第四 

年解放,恢复自由;如以奴婢为债务奴隶,则可以自由转让或出卖。由于买 

卖奴隶已很盛行,对一般奴隶主而言,从市场购买奴隶已成为取得奴隶的主 

要来源,其主要是债务奴隶。至于奴隶应用,则非常广泛,除王室和神庙经 

济中大量使用奴隶外,中小奴隶主家庭一般至少也拥有几个奴隶,用以从事 

农业、手工业和家务等各方面的劳动。除此之外,当时一些公共建设工程可 

能还使用由国家支配的奴隶劳动。 

     《法典》中关于奴隶制本身的直接条款并不多,只有5条,而且都放在 

最后,但《法典》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对奴隶制的肯定和对奴隶主既得利益与 

特权的维护。 《法典》规定:拐带和窝藏逃亡奴隶者处死;奴隶否认其主人 

者割去耳朵;理发匠剃去奴隶发式标记者断其指,总之,对奴隶惩罚非常严 

厉。但是奴隶若被他人害死,犯法者则只需对其主人赔银20舍克勒(约168。32 

克)。由此不难看出,《法典》完全是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制订的法 

律,以此维护奴隶主对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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