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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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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递交陆总长,当由陆总长接阅,但见纸上 
写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为换文。彼此互换; 
因称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 
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三款)修 
正 。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 
路,如德自愿抛弃烟潍铁路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四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 
 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 
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公使预先决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惟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 
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 
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 
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 
回一节,毋庸置疑。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 
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满洲为盖 
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 
地亩。(第三款)仍前。惟附带声明。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 
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官承认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 
诉讼,日本人为被告,归日本国领事官,中国人为被告,归中 
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 
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 
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于日本 
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 
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 
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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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 。(一)奉天省本溪 
县牛心台石炭矿,本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 
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起至本溪 
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二)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 
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 。(第五款) 
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 
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 
商借。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 
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作抵, 
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 
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 
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国 
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 
事项为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 
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 
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中 
国对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 
定外;一概仍旧实行。关于东部内蒙古事项:(一)中国政府, 
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 
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二)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 
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 
政府商议。(三)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 
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 
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决定。(四)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 
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 ,中国政府应行允 
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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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 
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 
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 
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 
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 
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 
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 
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 
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 
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 
他外国。换文。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 
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一 
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 
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 :(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 
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问。(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 
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 
允准。(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 
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 
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 :“我看这修正案中,有 
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 
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由,方 
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 
府修正案,断章取义,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 。”日置益 
道 :“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全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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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 。”仍是诱迫。陆总长道:“这非本总 
长所能专擅 。”日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 
 “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 
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 
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仍 
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 
 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复?”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 
复了 。”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承认, 
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 。请贵政府莫怪 !”陆总长也无可置 
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 
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 
简而能赅,不烦不漏,可为国民前车之鉴。且于外交总次长, 
忍辱状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写大略,跃然纸上。 
即如袁总统告诫电文,亦录叙篇首,中国不幸,遭此难题,极 
宜披示国民,共图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许, 
是何理由?岂民主国之政策,应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责,而吾 
国民之恇弱不振,或虚憍无能,亦当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辙为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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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回 

              忍签约丧权辱国 倡改制立会筹安 

      却说日本政府,因中国未肯承认全案,竟用出最后手段, 
胁迫袁政府。自陆总长提交最后答复后,日本下动员令,宣言 
关东戒严。驻扎山东、奉天的日兵,预备开战,渤海口外的日 
舰,亦预备进行,各埠日商,纷纷回国,似乎即日决裂,各国 
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听消息,劝政府和平解决,幸勿 
开战。强国总帮助强国。袁总统却也为难,惟面上犹持一种镇 
静态度。总教皇帝做得成,余事固无容过虑。五月六日,由日 
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种警告书,内言非完全承认日本修正 
案,决提交最后通牒。袁政府不能决答,当于是日夜间,遣曹 
次长汝霖,用个人名义,访会日使,商议交涉,又承认了好几 
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后,即于次日下午,由日置益 
带同馆员,至外交部迎宾馆,晤见陆曹两人,亲递最后通牒。 
牒文写着: 
      今回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所以开始交涉之故,一则欲谋 
因日德战争所发生时局之善后办法,一则欲解决有害中日两国 
亲交原因之各种问题,冀巩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之基础,以确 
保东亚永远之和平起见,于本年一月向中国政府交出提案,开 
诚布公,与中国政府会议,至于今日,实有二十五回之多。其 
间帝国政府,始终以妥协之精神,解释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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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之主张,亦不论巨细,倾听无遗。何时倾听,我未之见。 
其欲力图解决此提案于圆满和平之间,自信实无余蕴。自信已 
深,何肯退让?其交涉全部之讨论,于第二十四次会议,即上 
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国政府统观交涉之全部,参酌中国 
政府议论之点,对于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让步之修正, 
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国政府,求其同意。同时 
且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牺牲 
而得之胶州湾一带之地,于适当机会附以公正至当之条件,以 
交还于中国政府。五月一日,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修正案之 
答复,实与帝国政府之预期全然相反。且中国政府对于该案, 
不但毫未加以诚意之研究,且将日本政府交还胶州湾之苦衷与 
好意,亦未尝一为顾及。查胶州湾为东亚商业上军事上之一要 
地,日本帝国,因取得该地,所费之血与财,自属不少。 
      既为日本取得之后,毫无交还中国之义务。然为将来两国 
国交亲善起见,竟拟以之交还中国。何其客气?而中国政府不 
加考察,且不谅帝国政府之苦心,实属遗憾。中国政府,不但 
不顾帝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情谊,且对于帝国政府之修正 
案,于答复时要求将胶州湾无条件交还,并以日德战争之际, 
日本国于胶州湾用兵所生之结果,与不可避之各种损害,要求 
日本担任赔偿之责,其他关系于胶州湾地方,又提出数项要求, 
且声明有权加入日德讲和会议。明知如胶州湾无条件之交还, 
及日本担负因日德战争所生不可避之损害赔偿,均为日本所不 
能容忍之要求,而故为要求。且明言该案为中国政府最后之决 
答,因日本不能容认此等之要求,则关于其他各项,即使如何 
妥商协定,终亦不觉有何等之意味,其结果此次中国政府之答 
复,于全体全为空漠无意义。且查中国政府对于帝国政府修正 
案中,其他条项之回答,如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就地理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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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商工利害上,皆与帝国有特别关系,为中外所共认。此种 
关系,因帝国政府经过前后二次之战争,更为深切。然中国政 
府,轻视此种事实,不尊重帝国在该地方之地位,即帝国政府, 
以互让精神,照中国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拟出之条项,中 
国政府之答复,又任意改窜,使代表者之陈述,成为一篇空言, 
或此方则许,而彼方则否,致不能认中国当局者之有信义与诚 
意。此段直是训令。至关于顾问之件,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兵 
器及兵器厂之件,与南方铁道之件,帝国政府之修正案,或以 
关系外国之同意为条件,或只以中国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 
记录,与中国主权与条约,并无何等之抵触。然中国政府之答 
复,惟以与主权条约有关系,而不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 
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惋惜,几再无继续协商 
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 
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 
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 
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 
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 
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 
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 
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 
再重行劝告,对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 
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 
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陆曹两人,共同阅毕,不由的发了一怔,几乎目定口呆。 
怪他不得。还是曹汝霖口齿较利,便对日置益道 :“五号中所 
说五项,应即脱离,究竟是哪五项呢?”日置益道 :“就是聘 
用顾问,学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国南方诸铁路,与兵器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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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厂,暨日本人布教权。这五项允许脱离,容后协商便了 。” 
容后协商四字,又是后来话柄。陆徵祥道 :“敝国与贵国,素 
敦睦谊,难道竟无协商的余地么?”日置益道 :“通牒中已经 
说明,敝政府不能再让。就使本驻使有意修正,也是爱莫能助 
了 。”乐得客气。说毕即行。曹汝霖随送道:“贵驻使是全国 
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点 。”日置益稍稍点头。到了次日,又 
至外交部中,递交说明书,内开七款如下: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 
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 
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 
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 
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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