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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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裴蜂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6。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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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8。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10。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1。个人转让著作权;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800元;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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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为:(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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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具体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指的“跨省”
,是指工程承包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 不是指甲省纳税人到乙省去承包工程的跨省概念。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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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很早就有一些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征税。 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不同种类资源和位于不同地区的同类资源,自然条件的优或差、开发条件的难或易的差别很大,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级差收入,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了资源税,通过征收资源税将一部分级差收入上缴国家,同时使企业的利润真正反映主观努力的经营成果,解决企业因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苦乐不均矛盾,有利于企业合理有效地开采利用国家资源。
二、征收范围
1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新的资源税条例,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并把盐也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取消盐税税种。 资源税的征收原则上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收范围,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1。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凝析油,但不包括人造原油。2。
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的和在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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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上述应征税的矿产品或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其他个人。
四、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按照不同性质的资源确定了7个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盐税目下还设置了固体盐,液体盐两个税目。资源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即按照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单位税额。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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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调整。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税额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折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六、减免税有关事项
资源税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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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或免税。
七、缴纳方式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为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或生产应税产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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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1。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四)资源税的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适用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法规定,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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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纯所得(净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直接税。 所得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类。所得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同点外,还有其区别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也即上述的纯所得(净收益)
,对净收益额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没有净收益额不征,故能较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所得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一般是不能转嫁的,也就是说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故能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对个人所得额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以后,在缩小纳税人税后收入的差距方面有相当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高的收入。 对需要支持的产业、需要照顾的收入、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所得税在政策法规设计制订上,采取定期减征免征或实行优惠税率的办法,故能起到调节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调配不同收入的杠杆作用。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扣除等经济活动,故能促进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家在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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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的很长一段的时间里,对国有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实行上缴利润制度;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供销合作社、预算外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国在我境内经营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
1978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制度多次进行了改革,先后实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还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 今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进而把内、外资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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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合并,从而实现所有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以便各类企业在公平合理的税负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