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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新编纳税-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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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 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

    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3。

    契税采用比例税制,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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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凡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发生产权转移过程中,接收产权的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契税以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签约的房地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的计税价格,一般有房地产的买价、典价、赠与的现价。在确定房地产计税价格时,如发现房地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由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参加,对房地产价格重新评估和核定。

    三、税目税率

    契税的税目,根据房屋产权转移变动的性质确定为四个,即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契税的征收税率实行全国统一比例税率:买契税,为买价的6%;典契税为典价的3%;赠与契税为现值价格的6%;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税。

    四、减免规定

    (一)政策性减免1。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国企业、“三资”企业)

    ,发生房屋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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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交换行为,可给予免税。2。

    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贫困农民,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契税的,可给予免税。3。

    为了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公有旧房,给于免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优待减免1。

    对于新建房屋和房产的继承分析,以及房屋交换价值相等者,可给予免税。2。为了安置被征用土地房屋者的生产和生活,对农民、城市居民或工商业户所得征购房屋地产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产的,其购买房屋价不超出补偿费部分30%的,可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和农村集体退赔的平调房屋价款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3。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支持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的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到农村安家立业,对下放到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自住的,经乡镇政府证明属实,给予免税。(三)社会减免1。交换房屋产权转移时,若两个价值相等,免征契税。2。

    房产继承、若系当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兄弟,可持房产所有权的凭证,办理过户,免征契税。 兄弟分家,可持原契连同分单报验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3。

    凡属其有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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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已税契纸,如有毁坏遗失者,报乡村政府召集邻居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行契税,只收契纸本工费。

    第六节 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制订的海关法规,关税条例和税则,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商品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上述的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而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 一般情况下,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 但当前存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国家在成员之间免征关税的情况下,国境和关境就不一致,前者国境大于关境,后者关境大于国境。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目的有多种,但主要有两个目的: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经济。(1)财政关税。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家财政收入需要和影响国际贸易数量的大小而制订,税率偏低达不到财政收入的目的,税率过高抑制进出口,也达不到财政收入目的。 在现代经济中,财政关税的地位大为削弱,但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大幅度下降。 但在发展中国家,关税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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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关税。以保护国内经济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对于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主要是限制产成品进口。 发展中国家通过关税保护国内新兴的幼稚产业,使其免受工业先进的国家的工业制品冲击,从而得到平稳地发展。 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关税,扩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从而保存和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 对于出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主要是限制紧缺原材料的出口,保护国内生产。 在现代经济社会,保护关税成为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

    二、纳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人。 在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进出口代理制后,一般都是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纳税,主要是国营进出口专业公司,进口物品的纳税人则为各种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应纳税行为而未能及时向指定的地点和单位去缴纳,海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征收。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外贸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流动额以及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 只要上述货物通过我国关境,就应对其流转额征收关税。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我国各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特别高,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有鳗鱼苗、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锑、未锻轧镍、磷、苯、生铁、锰铬、硅、钢铁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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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绢、铅、锌、铝及废料共47种。

    三、税率

    在现行关税政策精神指导下,制订进出口税则、税率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须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数量不足的动植物良种、粮食、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等,制订低税率或免税;(2)对原料、材料,制订较低的进口税率。 特别是对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应制订更低的税率;(3)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及其零件、部件,制订较低的税率,并使零件、部件的税率比整机税率更低;(4)以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订较高的税率;(5)当前国内需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订高税率,以保护国内商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6)实行鼓励出口政策。 对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只对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的半制品,适当征收出口税。根据上述原则,我国进口货物税率归纳为4类,即必需品类、需用品类、非需用品类和限制进口类。 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普通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税率不分普通和最低,只按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征税。 其中,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10%,共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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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应纳税款的依据。要正确计算应纳关税的税款,必须首先正确确定应纳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输出国征收的出口税,以及我方付给国外有确切凭证的佣金、检验费、专为制造有关货物的特种工具制造费等,应包括在到岸价格内。 但卖方付给的佣金、回扣要从到岸价格内扣除。(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此规定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为简化计税办法,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按完税价格的20%估定。按此办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20%)

    B如果是国内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则应扣除该国内税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完成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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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或增税率)+20%]如果国内转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仍未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时,货物的完税价格要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3)特殊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及相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以采取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如以上两种货物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货物运回时,还向外支付了运费、保险费等,也要计算在完税价格内。(4)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该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和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税率)

    B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贸易合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并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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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对于离岸价格加运费价格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按离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如其价格内包括了向国外支付的佣金,应予以扣除。 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赁、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给税款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货物税则归类的确定。 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计算其应纳税款时首先要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然后才能相应地确定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在确定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时,应注意《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是否有其他的或特殊的规定,以便使应税货物的归类正确无误。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由于进口货物有普通和最低两种税率,在计算税款时,具体适用那一种税率是由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做了以下规定:(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指产品经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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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3)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4)机器、食品、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5)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国外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在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以后,即可根据应税货物的完税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的关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关税的减免,是为照顾某些特殊需要而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关税法定减免。 指在《海关法》、《关税条例》或《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明文规定,不需特别批准的减免。 主要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运的物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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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4)因故退还,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的货物。(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食品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机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8)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进口货物。(9)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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