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新编纳税 >

第40章

新编纳税-第40章

小说: 新编纳税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六)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94

    新编纳税指南573

    (七)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收增值税。(八)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三)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

     

 395

    673新编纳税指南

    纳税人的销售额。(二)

    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396

    新编纳税指南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

     

 397

    873新编纳税指南

    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B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B 

 398

    新编纳税指南973

    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

     

 399

    083新编纳税指南

    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

     

 400

    新编纳税指南183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计税税率税   目征收范围单位(税额)

    一、烟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2。乙类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240元4。啤酒吨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17%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

    2元八、柴油升0。

    1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

     

 401

    283新编纳税指南

    计税税率税   目征收范围单位(税额)

    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8%

    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毫升

    至2200毫升的(含100毫5%升)

    气缸容量在100毫升以3%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3%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毫升

    以上的(含2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毫升以3%下的

     

 402

    新编纳税指南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每大箱(5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

     

 403

    483新编纳税指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404

    新编纳税指南583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

     

 405

    683新编纳税指南

    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B税率或征收率)

    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

     

 406

    新编纳税指南783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