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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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为: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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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十、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
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时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企业据以申报退税。 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 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 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售货一致。 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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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或在有关帐簿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 在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中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第三节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特性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50年代,作为工商业税中对工商各类企业的营业收入额征税部分,简称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又与其他几种税一起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4年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 新税制实施后,原属于营业税征收项目的“商品批发,商品零售,销售水、热、煤气、电业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典当物品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改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现行营业税只适用对劳务性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三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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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征收。营业税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征收范围大,税源广泛。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这些业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2)
按营业行为设计税目,税率档次少,税负合理,征收简便。 营业税一般都是按行为设计税目税率的,同时兼具一定的行业性质。 营业税按行为设置税目,对经营同一行为业务的纳税人适用同一税目税率,对经营不同行为业务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这样,计算比较简便,税负也比较合理。(3)收入稳定,财政职能作用大。 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计算征收的。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性行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大,营业税收入也将不断增加。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对于特殊情况分别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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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3。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4。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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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已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简称应税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以下行为也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论其保险标的在境内、境外,均属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也应视为境内提供劳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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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如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是通过企业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时代收的,则应并入企业的营业额中一并计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例如:饮食企业在为就餐者提供餐饮的同时,出售给就餐者的酒、饮料等,应一并按饮食服务征收营业税;工厂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
时,为客户安装其商品(产品)的业务,不征营业税,应归属增值税征收。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是对营业税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我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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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是按应税劳务行为设计税目。 按应税劳务性质不同,共设计九个税目,具体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每个税目还明确其具体的征税范围。(一)
“交通运输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1。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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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4。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5。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二)
“建筑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作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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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三)
“金融保险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1。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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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四)
“邮电通信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1。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