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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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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云“生”皆为“动出”,故於卦末,《注》总明之也。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义曰:释“观其生”之义。以特处异地,为无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与世俗均平。世无危惧之忧,我有符同之虑,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则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积而不已,遂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於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处(禁止)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禁止)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於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於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於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离下艮上。贲: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贲”饰也。以刚柔二象交相文饰也。“贲亨”者,以柔来文刚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刚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义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者,此释“贲亨”之义。不直言“贲”连云“贲亨”者,由“贲”而致亨,事义相连也,若“大哉乾元”以“元”连“乾”者也。“柔来而文刚,故亨”,柔来文刚,以文相饰,是贲义也。相饰即有为亨,故云“贲亨”。“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结之者,以“亨”之与“贲”相连而释,所以“亨”下不得重结“贲”字。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释“小利有攸往”义。乾体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饰坤之上六,是“分刚上而文柔”也。弃此九二之中,往居无立之地,弃善从恶,往无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刚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正义曰:坤之上六,何以来居二位不居於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乾性刚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极;坤性柔顺,不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刚不分居坤极,则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阳本在上,阴本在下,应分刚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刚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谓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则刚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则是天地否闭,刚柔不得交,故分刚而上,分柔而下也。
 
  刚柔交错,天文也。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义曰:天之为体,二象刚柔,刚柔交错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义曰:文明,离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广美天文、人文之义,圣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观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观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疏'正义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者,言圣人当观视天文,刚柔交错,相饰成文,以察四时变化。若四月纯阳用事,阴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纯阴用事,阳在其中,齐麦生也。是观刚柔而察时变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疏'正义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见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饰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弃於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 
  '疏'正义曰: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之地,乃弃於不义之车,而从有义之徒步,故云“舍车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舆乘,是以义不肯乘,故《象》云“义弗乘”也。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六二:贲其须。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疏'正义曰:“贲其须”者,须是上须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贲饰其须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与上同为兴起,故《象》云“与上兴”也。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处(禁止)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疏'正义曰:“贲如濡如”者,贲如,华饰之貌。濡如,润泽之理。居得其位,与二相比,和合文饰,而有润泽,故曰:“贲如濡如”。其美如此,长保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被禁止):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絜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疏'“《象》曰永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义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被禁止)有应在初,欲往从之,三为已难,故已犹豫。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质素,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者,但鲜絜其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进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为已寇害,乃得与初为婚媾也。
 
  《象》曰:(被禁止)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也。 
  '疏'正义曰:“(被禁止)当位疑”者,以其当位,得与初为应,但碍於三,故迟疑也。若不当位,则与初非应,何须欲往而致迟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者,释“匪寇婚媾”之义。若待匪有寇难乃为婚媾,则终无尢过。若犯寇难而为婚媾,则终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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