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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博览群书2004年第02期-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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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维迎
  我和张维迎算不上有私交,只是通过两次电话,共同参加过两个讨论会。三个月前他来电话希望我能为他的新作写篇书评,接着就叫快递把书送来了。无奈正撞上我开新课,备课忙得针插不进。现在课上完了,可以读这本书了。之所以一直没拒绝,终于开始写,原因有二。其一,我读过他的《产权、政府与信誉》,很有收益。那本书中留下了我的红色笔道。有些话甚至值得重温:“制度为什么重要?就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计划和市场将是等价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等价的。”其二,我下过很大力气写过一本《信任论》,因为是合作出书,现在还要亲自去贩卖。该书被几家大报评为当年最佳学术著作。但是在学术界的同行中几乎没有反响。我不希望另一本关注同一问题的优秀著作遭遇同样的冷遇,我觉得我有写书评、改变这种冷漠的义务。
  信任:政府与企业  我一向认为,政府可以破坏社会信任,却几乎不能建设社会信任。我觉得,我俩对此享有很多共识,分歧有没有还不好说,还要进一步交流才能搞清楚。他说:“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他的供给曲线生动地表述了他的思想:当一个社会完全没有管制时·,欺诈流行,不讲信誉;随着政府的监管,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增加;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强度超过了某个点后,企业又开始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企业讲信誉的积极性越低。“最后到达一个死角,只有管制,没有信誉,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危险,也是我最担忧的问题。”(第17…22页)我觉得,这曲线画的不错,但是要以社会上存在着民营企业为前提,如果民营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完全不存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就是如此),政府的管制可以带来秩序、服从和若干东西,但是对社会信任来说则是“宽严皆误”,都生不出社会信任。很多人怀念改革开放前的时代,以为那时有社会信任。我以为那是误将秩序看作信任了。如果没有一丝自由合作的空间,还需要信任吗?
  我认为,社会信任来自民间团体。张维迎强调企业对建立社会信任的重要作用,因为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民营企业是最重要的民间团体。在论述企业与信任的关系中,他说:“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如果他只以个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活动,十有八九他会干一锤子买卖。但是假定他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的活动并不随着他退休而终止,他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用来自出售公司而得到的收入。显然公司的信誉越好,可变卖的价值就越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信誉的载体。……企业使得法律运行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方面,有了企业这个信誉载体,大多数交易活动就可以通过信誉机制来支持。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司法机关收取证据的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毕竟企业的数量要比个人的数量少得多……但是企业作为信誉的载体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真正的所有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第二,企业必须能被交易……买卖企业实际上就是买卖企业的信誉。第三,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如果进入和退出没有自由,不讲信誉的企业不能被有信誉的企业所淘汰,新的企业不能自由进入,就会形成垄断……靠垄断带来的资金生存,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企业普遍不讲信誉。”(第42…48页)他在书中多次说到,世界上市场交易最繁荣的地方常常就是社会信任最充分的地方,原因即如上述。其论述是深刻和精辟的。他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群与重复性博弈——有机地糅合在一起。
  信息不对称与连带关系  信息不对称是生长欺诈的土壤。怎样克服信息不对称呢?本书中“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一文正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应用当代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作者说:“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属于一种强而有力的激励方式。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大一统’的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不对称怎么解决?逻辑上的出路异常简单,就是将观察和监督的权力交给“对称”的人,也就是熟悉的人,靠一种制度去保证当事人认真尽职地监督,并下情上达。这种制度就是保甲制和连坐制,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张维迎按照激励目的、方式的不同,将中国古代的刑事连坐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基于信息连带的责任,保甲制是其典型。这一制度是由商鞅的“什五制度”(五家为五,十家为什)奠基的。十家之内的群体中,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选出保甲长,他们有两个职责:犯罪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人,公共职能的最低级组织者。但是如果保甲之内的违法行为未能上达的责任仅仅由保甲长来负,保甲制就成了“承包制”了,而承包制只能激励保甲长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其他居民会隐瞒信息。保甲制靠着“连坐”,即集体惩罚,克服了承包制激励的不足。保甲与连坐,合二而一,促进违法情况上达,解决了上下层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种是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比如大多数朝代在举荐制度中实行连坐。如果后来发现被举荐人的情况与当初举荐的情况不符,或者被举荐人三年之内贪赃枉法,举荐人都要一同受罚。当然有功也会共享。我进入高校任教时间不长,但已痛感选拔研究生的考试的低效,乃至无效。对考生了解最多的是教育他们多年的老师,这些人的推荐信应该是最有根据的判断。但是我们今天最不能相信的大概就是推荐信了。同行评价是信息对称的,现在同样难以相信。都是因为我们剥去了我们的祖先最早创造的举荐中的“连带责任”。我曾经撰文“有限匿名制刍议”,建议评职称的选票不搞匿名,而搞“糊名”,唱票时看不到投票人姓名,拆开选票则可以看到投票人姓名;投票后封存选票,解密期满后可以查看投票人姓名。也就是留下这个信息,休想混水摸鱼。保存这个信息,当然是为了建立有实质内容的连带责任的。
  第三种是效用的连带责任。所谓效用,就是加大威慑力。这也正是连坐的目的之一。一人犯罪,株连三族(其范围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张维迎为这一制度解释:目的不是事后惩罚,而是事前威慑,迫使家族内的成员相互监督和负责,不得反叛。他引申孙国祥的观点:现代学者简单地判断统治者是为了私仇,为了报复,为了“斩草除根”来实行连坐的,这显然是看低了古代统治者的胸怀和水平。
  这是近年少有的一篇好文章,显示出一种打通古今的能力。这篇文章是张维迎与他的学生邓峰合作的,这位学生好像是历史学出身。这一合作珠联璧合。无疑,是张维迎的理论在这一串历史研究的念珠中的穿针引线。
  法律的激励机制  讨论法律是这本书的主题之一。他是从讨论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开始的。他认为,如果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张维迎是轿车族成员。我是自行车族成员,我写过“自行车族成员的呐喊”一文,为自行车族的权益呼吁。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与张维迎再次享有共识。但我对此没有发表过言论。而张维迎的论证是出色的。他说:“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第65…66页)如果任何情况下都不追究司机的行为,当然是荒诞的,必将事故激增。而如果任何情况下司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将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去防止事故,但是行人就因此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去防范事故了,因而交通治理依然是无效率的。只有双方都谨慎防范,事故才会减少,交通才有效率,能导致双方的激励机制就是,谁的责任谁负。它“看似无情,实则有情,因为它可以减少不幸事故的发生。”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交通规则必须是公正的。
  接着,他讨论了五种激励机制。第一,逆向选择理论。比如“劣币逐良币”。再比如癌症保险。这里存在着事前信息不对称,投保的人会隐瞒自己患癌症概率的信息。这就必须靠制度帮助信息弱势方。比如,癌症保险合同中规定,两年内被诊断为癌症的得不到赔偿。再比如,贵重的商品要有“售后维修”。以此排斥欺骗者。第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理论。这里存在着事后信息不对称。比如,买了车辆保险后就不再防范偷盗,从而导致丢失率增长。应对的措施是,保险公司赔偿大头,个人负责损失的小头(比如20%)。第三,效率工资理论。比如有工作不尽职者,又不在乎被炒,他认定了被炒后求职市场上还有机会。应对的手段是“高薪养廉”。这样会使当事人认识到,丢掉这份工作不合算,因此必须尽职以保住职位。第四,团队生产理论。团队生产中监督每个人的工作成为一项难题。解决的办法是“选出一位监督人或委托人,让这个监督人成为剩余索取者……被监督者尽管只拿去固定工资,不承担风险,但因承担‘过失职责’,就有了工作的激励,而监督人因为要承担剩余责任,也就获得了监督的积极性。”张维迎认为,以上四种激励都是“显性激励”,即激励是靠正式的合约来保证的。第五种激励则是隐性的激励,即信誉机制,它是基于维持他所留恋的合作关系,而不去采取短期效益的行为,比如欺骗。
  进入了“信誉”,也就是进入了“信任王国”的腹地。有些学生在读过我的《信任论》后问我:为什么在一本全面论述信任的著作里没有讨论法律?我的回答是:二个原因;其一,我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的王国纷繁复杂;其二,法律对社会信任有影响,但是法律不处于信任王国的腹地。法律状况构成了社会生活及社会信任的外部环境,影响了社会生活的便利和社会信任的高下。但是它本身不是社会信任。比如,在法律健全且有效的环境中,你为什么不是谁都信任呢?为什么仍然有信任还是不信任的判断?说明法律不是信任,不等于信任,合作破裂后的惩罚不等于合作顺利进行。全面地研究信任是应该研究法律的影响的,同时在这一研究中也应当区分“腹地”与“周边”。
  张维迎举重若轻地讨论了法律,显示了他的理论素养。接着五种激励机制,他讨论了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中的激励机制问题。在刑法的讨论中他分析了为什么民法和刑事法的区分是法律中的最基础的区分。他从激励效应上讲述了区分二者的三个标准。一,行为的外部性。如果伤害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他们能够获得激励机制去阻止伤害,赔偿也可以提供激励。而如果伤害的是很多人,但对每个人的伤害较轻,诉讼的成本又较高,就会形成“民不告”的情形,就很难建立激励机制阻止这种行为,于是要靠“公诉”、要贯彻刑事法来提供激励。二,可信性标准。严重的伤害,比如谋杀,不能靠货币赔偿来了结,那样完不成对犯罪心理的抑制(即激励)。有时受害人已死,靠“公诉”更妥当。有时犯罪未遂,但社会要贯彻对杜绝此种犯罪的激励。三,恶性报复标准。对于有些犯罪由政府实施惩罚,惩罚行为与受害人无关,报复行为就不会发生。论述得很好。
  但正是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张维迎在前面说过:“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当事前的效率与事后的效率发生冲突时,事后效率应该服从事前效率……‘杀人偿命’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他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这一说法似乎与他这里说的避免恶性报复相冲突。当然,作者可以解释:他不轻视“事后”,但“事后”是第二位的。我觉得,“善后”工作,是法律的一项绝非次要的任务。它可以抑制事件的恶果蔓延。“善后”与“激励事前”很难说孰重孰轻。从发生学上来说,法律很可能是在“善后工作”中不断完善的。而“后”与“前”并不总是分裂的,是互为因果的,甚至是合一的。公平与效率其实也是合一的。“杀人偿命”其实就是历史的遗产,它被继承下来,说明我们仍然处在“善后”的阴影下,说明“心理事实”有时重于理性计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仍然觉得张维迎对“事前激励”的强调的确拥有相当的解释力。我在探讨“人格信任”时曾说,人格信任就是根据一个人的过去推断他的现在和未来,严格地说这样推论是不合逻辑的,只是因为这是惟一的参照,才成了信任的根据。但是这种“不合逻辑”用“事前激励”的理论来解释就符合逻辑了——人们既然不太合逻辑地从我的过去推断我的现在,那么为了我的将来的利益我必须作好现在的事情。于是控制系统完成了。总之,我认为“事前激励”的理论是有意义的。但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是互动和辩证的。
  我自觉这里和后面的“较真”,都有些“学究气”。它更是服务一种学理,而不是社会实践的。我相信,维迎是兼顾二者的学者,所以才不避学究气。
  人格、制度、信誉  张维迎说:“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对信任进行分类。一个维度是从信任的来源进行分类,信任的来源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二是基于制度的信任,三是基于信誉的信任。”个性特征比如相貌、血缘关系、个人品德……从信任的对象上来讲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信任,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任,第二是对由个人组成的组织(如企业)的信任,第三是对政府的信任。”(第9…11页)我觉得,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框架,这一表述好像很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谈信任的对象。我觉得,政府同个人、组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并列在一起无助于分析。严格地说,或者狭义地说,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西方学者在讨论政府的相关问题时多用lesiUmacy(合法性),不用trust(信任)。为什么他们单独选择了一个词汇对待政府,而中国人通常用“信任”一词,去分析不同的对象。我认为,是中国人对政府的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学者应该有这种自觉,有意识地表达出这种区别性。选择政府与选择合作对象(个人或组织)是大不相同的事情。认真地说,政府不是你选择的。有时候,政府干脆就是暴力革命的产物,有的人极其拥护,有的人只好被动地接受。即使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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