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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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资产类:
(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银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材料”、“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
(七)“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二)“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三)“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六)“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但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存货”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调账时,如果原账中“成本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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