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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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二、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