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之谜-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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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还专门发出文件,要求全国工会干部认真学习邓子恢的这个报告。
1个月以后,9月4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邓子恢这个报告。
这样邓子恢的这个观点,在全党领导干部和工会工作者当中,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讨论。
而高岗对李立三与邓子恢的上述观点,从一开始就持否定态度。他在7月21召开的东北总工会执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不赞成工会与行政各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的提法。他说,“党政工一个目的,亲密团结搞生产,切忌对立起来提问题。”
12月22日,毛泽东在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因此,要组织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个决议案。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有的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群众关系不正常。如群众正在谈话,党员一去便不谈了,群众害怕党员,怕党员汇报,甚至有个别地方把党员看成“特务”,这是一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也是如此,脱离群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12月30日,毛泽东在批发西北局12月26日关于工会工作的报告时,又明确地批评:“各地工会工作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而各级党委一般地说来,注意得很不够,或者完全没有注意,这是不对的,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毛泽东要求各地“在1951年春季党的四中全会开会以前,请你们负责认真地检查一次工会工作,准备向四中全会作报告。”
1951年1月4日,李立三根据毛泽东关于党的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的指示,向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作出了关于为中共四中全会讨论工会工作问题作下列准备工作的报告:一、在1月下旬召开一次全总常委扩大会议,检讨全国工会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的意见;二、原拟“二七”召开的全总第二次执委扩大会议推迟到四中全会以后召开,以传达四中全会决议;三、拟编印党的二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各项指示、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几种主要文件,拟将到上海、东北、西北、西南、中南等地考查工作的简要报告编成小册子;四、是否在党的四中全会前先在政治局做一般的讨论;五、是否需要起草一个党的四中全会关于工会工作问题的决定草案。
毛泽东看了李立三的报告后于1月6日批示:“同意五项准备工作。”
1951年4 月,高岗针对李立三和邓子恢的观点,主持写出《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的文章,准备作为《东北日报》社论发表。该文对李立三、邓子恢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其主要论点是:他认为公私关系只是指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否认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关系,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否定国营企业内部存在的公私矛盾。认为工会同行政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指责李立三和邓子恢有关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矛盾以及工会与行政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的观点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高岗还认为,说工会同政府和工厂管理机关“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不对的。这种说法,第一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第二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本质区别。文章强调,在公营企业内没有阶级矛盾,没有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因而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立场的不同。
文章写出来后,高岗于4月22日写信把它送给毛泽东审阅,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
4月29日,当时担任毛泽东秘书并负责报刊宣传工作的胡乔木在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给毛泽东的信以后,写信给毛泽东和刘少奇,认为“邓子恢同志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东北日报》的文章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邓子恢提出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任务不重视是不对的,但不要由此得出工会与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具体立场不同的观点”,“有些工会干部由此而强调与厂方对立,是不对的。”胡乔木在信的最后附言:“此文是否由《东北日报》发表?或由《人民日报》发表较好?亦请斟酌”。
刘少奇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胡乔木的信,于5月10日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岗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5月16日,刘少奇又写信给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开会,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1951年5、6月间,刘少奇仔细研究了李立三的文章、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和高岗写的《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文章后,写了一篇笔记:《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论证了李立三和邓子恢的观点,表示了他与李立三和邓子恢相同的观点。
刘少奇同意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矛盾和必须用兼顾的方法加以正确处理的观点。他指出:“当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已经建立,并把工厂收归国有,又进行了民主改革以后,即在目前,我们的国营工厂内部就再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存在了,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们的关系,就从根本上变为一种同志的关系了。因而他们就能够而且应当团结一致,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去向自然界进行斗争,发展生产。随着这种生产的不断发展,就能够不断地改善与提高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生活。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国营工厂优于资本主义工厂的基本原因。”
紧接着刘少奇立即指出:“在国营工厂内部是没有阶级矛盾了,但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矛盾呢?一切事物内部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基本矛盾呢?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
刘少奇强调指出:“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例如,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个别部分之间的矛盾,就是属于后一类矛盾。如果把这种矛盾看成是一种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因而采取一种敌我的不妥协的态度去对待,那就在根本上犯了错误。”
刘少奇在承认国营工厂内部存在着“公私矛盾”之后,又提出了正确解决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这种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就是:“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在国营工厂中的管理人员、工会工作者和工人群众之间如果发生了冲突,“工会与管理机关的任务就是要最迅速地去加以解决,一方面满足群众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政治上说服工人群众。”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公私矛盾的存在,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的观点,他指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以至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就是必要的。”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邓子恢关于工会和行政存在不同的具体立场的观点。他指出:“人们对于任何问题的立场,是由人们在牵涉到这个问题的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决定的。”“在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如果不同,他们也就有不同的立场。”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邓子恢关于工会必须代表工人群众和维护工人利益的思想。他指出:“工会不是工人先锋队的组织,它必须使自己成为先进的、普通以至落后的工人都能加入的组织,然后工会才能具有自己应有的群众性,并具有上述各种重要的政治作用。”工会“正确的工作就是他们一时也不能离开普通工人对于工会的要求,即经常保护工人们正常的不容侵犯的各方面利益;同时又不能将就落后工人的不正当的有损于工人阶级整个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要求,而要不断地说服工人,教育工人,提高工人的觉悟,以至达到共产党所要求的那种水平。”刘少奇提出:“工会必须兼顾先锋队和普通工人群众对工会的不同要求。否则,工会就有脱离群众的危险。”
由此可以看出,李立三、邓子恢、刘少奇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他们对工运理论的深入探讨,对于工会理论的建设和指导工会运动的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951年10月2日,李立三就“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向毛主席写了一个请示报告,谈了他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有:
一、关于在工厂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问题。李立三说,“一些同志认为上海主要是资本主义性的城市,在工厂企业中是很少、甚至没有封建残余的……因此,在工厂中只需要进行‘民主团结’,而不需要进行‘民主斗争’。另一些同志的意见,认为上海是典型的殖民地的城市,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和资本家,在工厂企业中统治工人的方法之一是与其他地区一样,利用各种封建势力,主要是会门、帮门的头子作爪牙……因此,在上海工厂企业中,也应该进行适当的‘民主斗争’,肃清工厂企业中各种封建势力的残余。”李立三说,“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二、“有同志认为在私营企业中无法进行民主改革的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私营企业中,不管资本家愿意与否,去进行民主改革,事后他们会同意的。”李立三说“我个人的意见,关于私营企业的民主改革问题,也要采取对资本家又团结又斗争的方法,取得资本家的同意(哪怕是半勉强性的同意也好)去进行。”
三、关于工会是共产主义学校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处在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工会只能说是新民主主义的学校,不能说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另一种意见认为,把新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中国工会是共产主义的学校,但同时应当进行新民主主义政策教育。李立三说:“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四、“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说:“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五、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建立全国产业工会过早过多,应当合并一些产业工会而加强地方工会的领导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适合经济建设准备的需要,适合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需要,为了给工人以全国观念和阶级整体观念的教育,打破他们狭隘的行会观念和地方观念,建立全国产业工会是必要的,而且事实证明是有益处的。李立三说:“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六、有不少同志认为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编制的人数太少,特别是基层组织脱离生产干部的人数太少,要求增加。李立三说:“我们觉得基层组织以上的编制人数可以稍有增加,但不宜过多。”
李立三最后写道:“此外关于工资问题,劳动保险问题,劳动保护问题,保护女工、童工问题,工会会员与共产党员可否做资本家代理人的问题,都有一些争论,我不详细说了。上面所写的我个人意见,是不成熟的,也就可能是错误的,望给以指示。”
完全出乎李立三的意料,他给毛主席的请示报告,给他带来的竟然是一场“灭顶之灾”。报告送出不久,他的意见被毛泽东所否定。毛泽东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的错误,并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他所领导的全总党组。
2。再次面对批判与围攻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于11月解除了李立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把赖若愚从山西省调来取代了李立三。批准成立了由刘少奇、彭真、李富春、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6人组成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的工作(当时,刘少奇已外出在杭州休养,彭真也没有到会,只有李富春主持)。
1951年12月13日至22日,李富春主持召开了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这次会议原定方针及议题为:“肯定成绩,纠正错误,总结经验,统一思想,改进工作,以便进一步开展全国工人运动,迎接国家的新建设任务。”但是,在会议召开的过程中,却对主持全总工作的李立三进行了集中批判。其中,“推崇”邓子恢的文章,定为李立三的错误之一,认为他夸大了“公私利益”的矛盾。
李富春在12月13日下午的第一次会上讲话,指出了全国总工会领导上(实际是指李立三本人)存在的三大错误: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问题上,不了解生产中心观点,犯了把生活与生产对立的狭隘的经济主义错误;在工会与党的关系问题上,不了解党是工人阶级最高组织形式的意义,犯了使工会脱离党的领导和工团主义错误;在工作方法上,不了解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领导方法,犯了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
三大“错误”,压得李立三喘不过气来。所以在李富春报告后第二天(即12月14日),李立三就在会上发言,就李富春报告中指出的错误作检讨,他说:“希望到会的所有同志尽量来揭发我的错误。我离开中国15年,这15年是在毛主席领导下的;在座的同志都是受过毛主席长期的教育,因此都能够了解毛主席的思想方法与领导作风,而我却缺乏这种教育。延安的整风是我们党能够成为今天这样布尔什维克的党、真正先进的、战斗的、无产阶级党的一个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运动,但是我没有经过这个学习。在许多问题上我的确是幼稚,不了解。因此,我很希望这次会议给我一个学习机会。我在这将近3年的工作中犯了很多错误,希望同志们加以揭发,这不仅对我来说是很必要的,同样地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