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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21_辽史-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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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俨大任宋宋壬申宋壬寅

五年宋壬申宋辛丑宋辛未

宋庚子宋庚午己亥俨大任宋

宋戊辰宋戊戌丁卯俨大任宋

宋丁酉宋丙寅宋丙申

六年

闰正月丙申

宋宋丙寅宋乙丑宋乙未

宋甲子宋甲午宋癸亥

宋壬辰宋壬戌宋辛卯

宋辛酉宋庚寅宋庚申

七年宋庚寅宋己未宋己丑

宋己未宋戊子宋戊午

宋丁亥宋丙辰宋丙戌

乙卯俨大任宋宋乙酉宋甲寅

八年

闰五月庚戌

宋宋甲申宋癸丑宋癸未

宋癸丑壬午俨宋宋壬子

宋辛巳宋辛亥宋庚辰

宋己卯宋己酉宋戊寅

九年宋戊申宋丁丑丁未俨大任宋

宋丙子宋丙午宋丙子

宋乙巳宋乙亥宋甲辰

甲戌大任宋宋癸卯宋癸酉

十年宋壬寅宋壬申宋辛丑

宋辛未宋庚子宋庚午

宋己亥宋己巳宋己亥

宋戊辰宋戊戌宋丁卯

保大元年

闰五月甲子宋丁酉俨大任宋宋丙寅宋丙申

宋乙丑宋甲午宋癸巳

宋癸亥宋癸巳宋壬戌

宋壬辰宋壬戌宋辛卯

二年宋辛酉庚寅俨大任宋宋庚申

宋己丑宋戊午宋戊子

丁巳俨大任宋宋丁亥宋丁巳

宋丙戌宋丙辰宋丙戌

三年宋乙卯乙酉俨宋宋甲寅

甲申俨大任宋癸丑大任宋宋壬午

宋壬子宋辛巳宋辛亥

宋庚辰宋庚戌宋庚辰

四年

闰三月戊寅宋宋庚戌宋己卯宋己酉

宋戊申宋丁丑宋丙午

宋丙子宋乙巳宋甲戌

宋甲辰宋甲戌宋甲辰

五年宋癸酉宋癸卯宋癸酉

宋壬寅宋壬申宋辛丑

宋庚午宋庚子宋己巳

宋戊戌宋戊辰宋戊戌

  宋元丰元年十二月,诏司天监考辽及高丽、日本国历与奉元历同异。辽己未岁气朔与宣明历合,日本戊午岁与辽历相近,高丽戊午年朔与奉元历合,气有不同。戊午,辽大康四年;己未,五年也。当辽、宋之世,二国司天固相叁考矣。

  高丽所进大辽事迹,载诸王册文,颇见月朔,因附入。



  孟子有言:「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甚哉!圣人之用心,可谓广大精微,至矣尽矣。

  日有晷景,月有明魄,斗有建除,星有昏旦。观天之变而制器以候之,八尺之表,六尺之筒,百刻之漏,日月星辰示诸掌上。运行既察,度分既审,於是像天圜以显运行,置地柜以验出入,浑象是作。天道之常,寻尺之中可以俯窥,陶唐之象是矣。设三仪以明度分,管一衡以正辰极,浑仪是作。天文之变,六合之表可以仰观,有虞之玑是矣。体莫固於金,用莫利於水。范金走水,不出户而知天道,此圣人之所以为圣也。

  历代仪象表漏,各具于志。太宗大同元年,得晋历象、刻漏、浑象。後唐清泰二年已称损折不可施用,其至中京者概可知矣。古之炼铜,黑黄白青之气尽,然後用之,故可施於久远。唐沙门一行铸浑天仪,时称精妙,未几铜铁渐涩,不能自转,置不复用。金不精,水性不行,况移之洹寒之地乎?

刻漏

  晋天福三年造。周官挈壶氏悬壶必爨之以火。地虽洹寒,盖可施也。

官星

  古者官星万馀名。遭秦焚灭图籍,世秘不传。汉收散亡,得甘德、石申、巫咸三家图经。经纬合千馀官,仅存什一。分为三垣、四宫、二十八宿,枢以二极,建以北斗,纬以五星,日月代明,贵而太一,贱逮屎糠。占决之用,亦云备矣。司马迁天官书既以具录,後世保章守候,无出三家官星之外者。天象昭垂,历代不易,而汉、晋、隋、唐之书累志天文,近於衍矣。且天象机祥,律格有禁,书于胜国之史,诖误学者,不宜书。其日食、星变、风云、震雪之祥,具载帝纪,不复书。

※校勘记

  一:日食必朔原误「日必食朔」,据文义、历理改。

  二:太祖元年四月丁未、五月丁丑,原误书于前行正月及二月,据纪、新五代史梁纪及辑要、陈表移。

  三:太祖二年十月乙亥,据纪及辑要、陈表,当作己亥。

  四:太祖三年此年原缺,依史例补。又纪,二月丁酉朔,与辑要、陈表合,据补。又据辑要、陈表,是年闰八月癸亥朔,辽、梁同。以下凡闰月朔失书或讹误者,均据此二书出校,原文不予改补。

  五:太祖五年正月戊戌,据纪、新五代史梁纪及辑要、陈表,应作丙戌。

  六:太祖六年是年闰五月戊申朔,辽、梁同,此失书。正月丙戌当作庚辰。以下凡朔日干支错误,均据辑要、陈表出校,原文不改。但误差一日者,乃因当进朔而未进,或不当进朔而进,或有其它原因,概不出校。

  七:太祖七年八年九年原有七、八、九、十、十一年共五栏。按太祖十年已建元神册,不当有十年、十一年。盖先是七、八两年重出,後误改重出之七年、八年为九年、十年,又改原九年为十一年。今删原七年、八年,将原九、十、十一年回改为七、八、九年。又七年(原九年)六月壬申注云:「梁庚寅,误。」检新五代史末帝纪,梁贞明元年六月庚寅朔,是年当辽太祖九年。修史者因误以七年当九年,遂谓「梁庚寅误」。今仍存原注不删。又九年闰二月壬辰朔,辽、梁同,此失书。

  八:神册元年二月戊戌当作丙戌,十二月壬戌当作壬午。

  九:神册二年是年闰十月丁未朔,辽、梁同,此失书。

  一○:神册五年三月癸亥注:「误,当作癸巳。」五月壬戌注:「误,当作壬辰。」皆以不误为误。六月辛亥注:「误,当作辛酉。」按六月辛卯朔,正文及注皆误。八月己未注:「梁乙未,误。」检新、旧五代史梁纪,贞明五年八月乙未朔,是年当辽之神册四年。此盖误当五年,遂谓「梁乙未误。」十一月戊午注:「误,当作戊子。」是,当从之。以下凡注误者出校不删注文,不误者不出。

  一一:神册六年三月丁亥注及五月丙戌注,皆以不误为误。四月丁卯注:「误,当作丁亥。」(当字原脱,据文义补)按四月丁巳朔,正文及注皆误。六月己卯当作乙卯。

  一二:天赞二年及四年二年闰四月乙亥朔,辽、梁同;四年闰十二月己丑朔,辽、唐同。此皆失书。

  一三:天显四年八月丁丑当作丁酉。

  一四:天显八年十二月癸卯注:「大任己巳,异。」己当作乙。

  一五:会同二年是年闰七月庚午朔,辽、晋同,此脱「庚午」二字。

  一六:大同元年是年闰七月癸丑朔,辽、晋同,此失书。

  一七:天禄三年六月汉癸酉,原误书于七月,依辑要、陈表移。

  一八:天禄四年是年闰五月丁卯朔,辽、汉同,此失书。

  一九:应历三年是年闰正月壬午朔,辽、周同,此失书。正月壬午当作壬子,三月庚申当作庚辰。

  二○:应历五年是年闰九月丙申朔,辽、周同,此脱「丙申」二字。

  二一:应历十年十月丁亥当作丁卯。

  二二:保宁六年是年闰十月乙巳朔,辽、宋同,原作「己巳」误。

  二三:保宁八年四、五两月干支当互易,即四月丁酉朔,五月丁卯朔。七、八两月干支亦当互易。又十、十一、十二月亦当互易(癸亥当作癸巳,癸巳当作癸亥)。

  二四:统和三年是年辽闰八月壬寅朔,与宋异,失书。正月丙午注:「大任甲戌,异。」甲戌当作乙巳。又九月壬寅当作壬申,壬寅系宋朔。

  二五:统和十三年七月己巳当作乙巳。

  二六:统和十七年是年辽闰四月癸丑朔,与宋异,失书。七月辛丑当作辛巳。

  二七:统和十九年是年辽闰十一月戊戌朔,与宋异,失书。闰考不误。

  二八:开泰元年是年闰十月乙丑朔,辽、宋同,原作「己丑」误。

  二九:开泰四年是年辽闰七月戊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开泰九年据推算,是年辽、宋同闰十二月。此由七月庚戌下小注亦可证明。今误以辽闰二月,与宋闰十二月异,故以宋之三月当辽之闰二月,宋之四月当辽之三月,如此类推。今按原「闰二月壬子」当改「闰十二月丁未」,三月、四月、十二月下之注文均当删去。

  三一:太平九年是年辽闰三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又宋闰二月庚寅朔,原作「七月」误。

  三二:清宁十年是年辽闰六月乙未朔,与宋异,失书。

  三三:咸雍三年是年闰三月己卯朔,辽、宋同,原作「二月」误。

  三四:大康三年及四年三年辽闰十二月丁未朔,失书。四年宋闰正月丙子朔,原作「五月」误。闰考不误。

  三五:大康六年是年辽闰八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六:大安二年是年闰二月己丑朔,辽、宋同,失书。元年注「缺一闰」,即此。

  三七:乾统五年是年辽闰三月己亥朔,与宋异,失书。

  三八:天庆八年是年闰九月庚戌朔,辽、宋同,原作「五月」误。

 





第四十五卷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官生於职,职沿於事,而名加之。後世沿名,不究其实。吏部一太宰也,为大司徒,为尚书,为中书,为门下。兵部一司马也,为大司马,为太尉,为枢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职事以配之,於是先王统理天下之法,如治丝而棼,名实淆矣。

  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初,太祖分迭剌夷离为北、南二大王,谓之北、南院。宰相、枢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护卫,皆分北、南,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语辽官制者不可不辨。

  凡辽朝官,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府宰相总之。惕隐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朝廷之上,事简职专,此辽所以兴也。

北 面

北面朝官

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

  北院枢密使。

  知北院枢密使事。

  知枢密院事。

  北院枢密副使。

  知北院枢密副使事。

  同知北院枢密使事。

  签书北枢密院事。

    北院都承旨。

    北院副承旨。

    北院林牙。

    知北院贴黄。

    给事北院知圣旨头子事。

    掌北院头子。

    北枢密院敞史。

    北院郎君。

    北枢密院通事。

    北院掾史。

北枢密院中丞司。

    北南枢密院点检中丞司事。

    总知中丞司事。

    北院左中丞。

    北院右中丞。

    同知中丞司事。

    北院侍御。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

  南院枢密使。

  知南院枢密使事。

  知南院枢密事。

  南院枢密副使。

  知南院枢密副使事。

  同知南院枢密使事。

  签书南枢密院事。

    南院都承旨。

    南院副承旨。

    南院林牙。

    知南院贴黄。

    给事南院知圣旨头子事。

    掌南院头子。

    南枢密院敞史。

    南院郎君。

    南枢密院通事。

    南院掾史。

南枢密院中丞司。

    北南枢密院点检中丞司事。

    总知中丞司事。

    南院左中丞。

    南院右中丞。

    同知中丞司事。

    南院侍御。

北宰相府。掌佐理军国之大政,皇族四帐世预其选。

  北府左宰相。

  北府右宰相。

  总知军国事。

  知国事。

南宰相府。掌佐理军国之大政,国舅五帐世预其选。

  南府左宰相。

  南府右宰相。

  总知军国事。

  知国事。

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之政。

  北院大王。初名迭剌部夷离,太祖分北、南院,太宗会同元年改夷离为大王。

  知北院大王事。

  北院太师。

  北院太保。

  北院司徒。

  北院司空。

    北院郎君。

北院都统军司。掌北院从军之政令。

    北院统军使。

    北院副统军使。

    北院统军都监。

北院详稳司。掌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

    北院详稳。

    北院都监。

    北院将军。

    北院小将军。

北院都部署司。掌北院部族军民之事。

    北院都部署。

    北院副部署。

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之政。

  南院大王。

  知南院大王事。

  南院太师。

  南院太保。天庆八年,省南院太保。

  南院司徒。

  南院司空。

    南院郎君。

南院都统军司。掌南院从军之政令。

    南院统军使。

    南院副统军使。

    南院统军都监。

南院详稳司。掌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

    南院详稳。

    南院都监。

    南院将军。

    南院小将军。

南院都部署司。掌南院部族军民之事。

    南院都部署。

    南院副部署。

宣徽北院。太宗会同元年置,掌北院御前祗应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会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

  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大于越府。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太祖以遥辇氏于越受禅。终辽之世,以于越得重名者三人:耶律曷鲁、屋质、仁先,谓之三于越。

  大于越。

大惕隐司。太祖置,掌皇族之政教。兴宗重熙二十一年,耶律义先拜惕隐,戒族人曰:「国家三父房最为贵族,凡天下风化之所自出,不孝不义,虽小不可为。」其妻晋国长公主之女,每见中表,必具礼服。义先以身率先,国族化之。辽国设官之实,於此可见。太祖有国,首设此官,其後百官择人,必先宗姓。

  惕隐。亦曰梯里已。

  知惕隐司事。

  惕隐都监。

夷离毕院。掌刑狱。

  夷离毕。

  左夷离毕。

  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

  知右夷离毕事。

    敞史。

    选底。掌狱。

大林牙院。掌文翰之事。

  北面都林牙。

  北面林牙承旨。

  北面林牙。

  左林牙。

  右林牙。

敌烈麻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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