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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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采矿权所得,可视为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二、对个人出售打包债权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六十三、对个人拍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十四、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从收入中剔除应计利息额。
六十五、对个人买卖期货和权证,取得的盈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六、对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应扣除的财产原值为0。
六十七、内资私营企业将部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从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原内资企业是否应当清算,并向个人股东征收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以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股权重组,该公司既不需要解散,也不需要清算,只作变更登记处理,原内资企业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股东转让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八、请问:个人将房屋装修后出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装修费用和贷款利息?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六十九、李某将一处房产投资于某企业,该房产的买价为50万元,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为80万元。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可暂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应当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50万元,如果以后转让股权的价格超过50万元或者清算退股收入超过5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十、个人出售股权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可以核定?
可以核定。个人出售股权的价格不应当低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售股权占全部股权比例的乘积。
七十一、某个人投资者甲拥有某公司40%的股权,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该公司目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已达3000万元(中途未增加新的投资)。甲因故身亡,其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法定继承人无力参与公司经营,准备将其继承的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对该继承人应交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法定继承应当继承所有权力和所有义务,纳税义务不应当因法定继承而改变。该继承人在继承股权时,应当同时继承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其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0万元〔(1200-50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十二、如何掌握金融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某种金融债券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果没有正式文件规定免税,则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十三、对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取得的分红,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的此类所得,按税法原理应征税,但必须等待总局以正式文件明确。
七十四、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十五、股东个人向银行借款,归企业使用;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个人再支付利息给银行(实际无所得)。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六、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取得的股息如何征税?
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包括流通股股利和非流通股股利。
七十七、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能否适用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5%的比例税率仅适用于储蓄存款,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仍然按照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八、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十九、对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为财税〔1994〕2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没有被废止,因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十、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税后利润停留在帐上,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征收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税后分红。对企业确实未进行分红的,不得提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八十一、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二、一张福利彩票有多少号码中奖,每一个号码中奖金额都不超过万元,但累计中奖金额超过万元,这种情形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一次中奖收入”,应当以一张彩票的中奖金额为准,而不是以一张彩票的一个号码的中奖金额为准。
八十三、某公司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者可获得一辆轿车的10年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该公司是否应当扣缴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应当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国税函〔1999〕549号文件规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合理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四、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指通过随机抽奖确定获奖者,并发放赠品,不包括“买一赠一”支付的赠品。
其他所得
八十五、对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六、对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十七、企业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
八十八、张某2007年4月取得彩票中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