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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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诓尢崮静娴拇兄校ソサ拇游宀慷晌瞬浚凰挡尢崮静嫘颍渤晌附渚沟囊环郑淮笾诓扛闪ⅰ甘啃薅嗦蕖供ぉぞ欧靶颉R葬崂赐瓿傻摹附渚梗浜稀肝逯炙挡尢崮静妗沟墓爬洗担颗杉渚筒幻庖饧诅 H纭和÷伞弧ⅰ菏。135' 诵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说,『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所说,是较为普遍的一流(8)。「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这样的∶ 1。诵波罗提木叉序。 2。诵序及波罗夷。 3。诵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4。诵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诵全部。
另有一流,如『毗尼母经』、『四分律』的第二说(9)。『僧只律』的「四说」(10),似乎是这一传说的讹脱。这一流的传说是这样的∶ 1。诵戒序及波罗夷。 2。诵戒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3。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萨耆波逸提。 5。诵全部。
此外,还有『四分律』的第三说、第四说(11),不知属於什麽部派。「五种说波罗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传说。配合後代组织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见不一。反显得『僧只律』的传说,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经,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总之,五部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
依五修多罗而为罪的分类,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称、意义,各部律的解说与差别,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详细的引述论列,可为参考。现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轻次第,与处分不同,略说如下∶
1。波罗夷pa^ra^jika^,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如战争的为他所征服,堕於负处一样。凡波罗夷学处,结句都说∶「是波罗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驱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这与世间的犯了死罪一样,所以比喻为∶「如断多罗树心,不可复生」(13)。
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义为「僧残」。这如伤重而馀命未绝,还可以救治一样。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别住」pariva^sa於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 」ma^na^pya 的处分。「别住」期间,可说是短期的流放,褫夺应有的权利。等到期满後,还要在二十清净比丘僧中,举行「出罪」a^varhan!a。得全体(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净,回复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这种重罪,几乎丧失了僧格,但还有剩馀,可以从僧伽中救济过来,所以名 'P137' 为「僧残」
3。波逸提pa^tayantika^,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译为「舍堕」),与单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译义为「堕」,而形容为「烧」、「煮」等。这是陷於罪恶,身心焦灼、烦热,不得安宁的意思。犯了这类罪,应於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离僧伽不远,「眼见耳不闻处」,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这是较轻的罪了。
5。众学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众学法的「法」,与波罗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样,是部类(五部、八篇)的通称。众学法的众,与四波罗夷法的「四」一样,是条文的数目。所以这一部的专名,只是「学」s/aiks!a;『铜 戒经』,正是这样的。「学」是应当学的事,结句为「应当学」,与前四部的结句,「是波罗夷」、「是波逸提」的结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与这第五部相当的,『僧只律』作「越毗尼」Vinaya^tikrama (15);『十诵律』名为「突吉罗」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毗尼与突吉罗,後来都被解说为 ∶通摄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轻罪与重罪。然在五部经的原始组织中,「学」本不是制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毗尼的,约由重而轻的次第说,也应该是极轻的;与越毗尼中的「越毗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罗中的「责心恶作」相当。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说,只要自己「心悔念学」(17),就可以清净了。
「学」与前四部「学处」不同,这里应略为论列∶「学」,是於佛法中的学习。在佛的教导开示中,学是应当学的事。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学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学abhiprajn~a^…s/aiks!a。如於应学的事而有所得的,名为有学s/aiks!a 。如学而圆满成就,名为无学as/aiks!a。佛的开示,充满劝发策励的意味。如说四谛,就是「应知」、「应断」、「应证」、「应修」。「学」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被称为式叉 赖尼s/iks!a^…karan!i^ya^──「应当学」。
上面曾说到,释迦佛起初以「法」dharma为教,重於真理与道德的实践。只是教人学,应这样,不应那样。广律中说∶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这样教导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说∶
「彼世尊知弟子疲厌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应念,是事不应念!是应思惟,是不应思惟 !是应断,是应具足住」。
『铜 律』与『五分律』(18),都有类似的说明。这正是释迦佛没有制立学处,没有制说波罗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说教诫时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础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这就是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学」,是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开导。如违反了,虽受到呵责、训勉,但没有强制纠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礼治,与礼制不合,虽为社会所呵责与不齿,但没有强制力。「学处」,是於学有特定轨范,而非依著这样学不可。「学处」如法律,不只是应该不应该,而是容许不容许。「学处」是以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而制立的;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执行僧伽的意志,违犯者非接受处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开展中,先有学而後有学处。学的意义广,学处的内容有限。学处也还是应学的,所以可摄在学的当中。如跋耆子Vr!jiputra比丘,以学处的制立过於众多,而感觉到不能继续修学。佛问他∶能学三学吗?他说∶能!其实三学中的戒增上学,能摄一切学处(19) 。学与学处,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汉译每笼统地译为「戒」。如三增上学,『鼻奈耶』译为无上戒戒、无上意戒、无上智戒(20)。「不应式叉 赖尼」,意思为「不合应当学」,却又译为「不应戒行」(21)。『佛说 刍五法经』,译学法为「戒法」(22)。如不净行学处,有「戒羸不舍」句。「不舍戒」,实为「不舍学」的异译。学与学处,汉译每泛译为戒,所以意义的区别不明。而实学为应学的一切;学处为属於尸罗s/i^la学的一分戒条。
「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一部分出家众的威仪──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经」的集成时,被组为第五部分。比丘众弃家离欲,过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谨严的生活。这些威仪礼节,或是传说的清净轨式(23);或是适应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出家众中,渐形成释沙门S/a^kyas/raman!a的特有威仪,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说一切有部说∶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们的行仪,与僧伽的成立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马胜As/vajit早就以威仪庠序著名。沙门应有的威仪,被组为「戒经」的第五部分。学与前四部的学处不同,略示方隅,应当学;原始的条款,应简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视了佛所领导的比丘众,是过著宗教的集体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仪。或者不注意先学而後学处的实际意义,以为众学法没有一定条数(其实是逐渐举例加详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从「五 经」、「五犯聚」、「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看来,在「戒经」的类集为五部时,学法是早已成立了。
「学」是应当学的;不这麽学,当然是不对的,但起初并无制罪的意义,与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发达後,渐与学处相近;在依「五修多罗」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为「越毗尼」或「突吉罗」。起初,佛以「法」为教,善的名为法,不善的名为非法,非法就是恶。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与非法,表示了善与恶的早期意义。在佛法的开展中,法与毗奈耶(律),渐被对称起来。法为真理与道德的实践,毗奈耶为虚妄与不道 'P141' 德(烦恼、恶业)的除灭;原为同一内容,显正与遮邪的两方面。「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这一相对的名词,普遍流行;在现存的经律中,到处可见。但虽有「法毗奈耶」的对称,并无实质的不同意义。大概由於学处的制立,「五犯聚」与「五毗尼」的成立,法与律渐为不同的开展。继承这一倾向,佛灭後的圣典结集,也就为法与律的各别结集。学处制立以後,违犯的特有术语∶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毗尼」等成语,仍流行下来,而被用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只律』有「越毗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过毗尼」(29),就是「越毗尼」的别译。越法、越毗尼,是对法与毗尼有所违犯,不合法与毗尼的规定。这是进入律治时代,从非法非毗尼而演化来的术语。应当学而不这麽学,『僧只律』名为「越学法」(30)。这本都是通泛的名称;在前四部的专门术语成立後,被用为第五部──学法的罪名。突吉罗译义为恶作,也是一样。应该这麽学 ──这样作,这样说,如不合规定,就名为恶作。恶作也被用为第五部,并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与『僧只律』的「越毗尼」一样。第五部名学法,是各部「戒经」所同的。而违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语不一。正由於学法是古老传来的,本没有制定罪名;等到判决罪名,部派开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统一了。
注【20…001】优波离Upa^li诵毗尼,苦於杂碎难持,见『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注【20…00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20…003】『摩诃僧只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20…004】『摩诃僧只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20…005】『摩诃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0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 (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注【20…008】『铜 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09】『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0】『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20…011】『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注【20…013】『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20…01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 'P143' 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萨只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大正二四·六0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戒经」的组织有关。
注【20…015】『摩诃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1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注【20…018】『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20…019】『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20…022】『佛说 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20…023】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0(大正二三·九0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20…02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注【20…025】『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注【20…026】『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20…02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注【20…028】『摩诃僧只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注【20…02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30】『摩诃僧只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第二项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的原始类集,集为五部,但不能确知学处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经」,布萨pos!adha说戒以来,学处还在不断的制立,这是不容怀疑的。从原始类集,到佛灭时,「戒经」已有学处的增多,或部类的分立,及传诵与意见的不同了。说到学处的增多,如提婆达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别众布萨为形式上的脱离。现存「戒经」的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违谏学处」、「随顺破僧违谏学处」,都因此而制立,为佛七十馀岁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诈言不知学处」、「轻呵戒学处」,都是制立於布萨说戒以後的。类集为五部,成立说波罗提木叉(说戒)以後,学处是还在不断增多中的。 'P145'
部类方面,初为五部,波逸提是总为一部的。古代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