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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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pos!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bhikaran!a…s/amatha。「波罗提木叉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别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别」,当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应该已经 'P207' 存在。其後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别波罗提木叉,著重於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中)说∶
「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只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说∶
「毗尼有五事记∶何等五?一、修多罗;二、毗尼;三、义;四、教;五、轻重。修多罗者,五修多罗。毗尼者,二部毗尼略广。义者,句句有义。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vya^karan!a,译为记。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vya^karan!a有分别、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毗尼vinaya──二部毗尼,指波罗提木叉。毗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别解说。这是『僧只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 'P208' 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1)。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别学处。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这三事,是对於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别。从这三项去分别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发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依三事而分别犯与不犯,也见於『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2)。又见於『毗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3)。『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别决了。「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别决了。『四分律』所说的「毗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只律』的「毗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别。「教」,是四大教法。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的「毗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P209'
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别」,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别决了。「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内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记(答)」吗!『善见律毗婆沙』有类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说∶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问难中,若欲知者,有四毗尼。┅┅何谓为四?一者、本;二者、随本;三者、法师语;四者、自意。问曰∶何谓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谓随本?四大处名为随本。┅┅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分别流通,是名法师语」。
四毗尼与毗尼五事,虽不完全相同,而对「戒经」文句的分别问答,有这四事,却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与「随本」Sutta^nuloma,与『四分律』的「修多罗」,「随顺修多罗」,完全相合。本,是「戒经」;随本,『善见律毗婆沙』解说为四大处。四大处的原语为catta^ro maha^^padesa^,实与『僧只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优波提舍,见『长部』『大般涅盘经』,『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结集的经∶ 「随本」是四大教法,随顺经本,而论决所传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论决净与不净。「法师语」是从上律师传来的师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师的意见。毗尼──经分别,是含有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综合这些成分,经长期的分别论究而成的。
制立学处的因缘,文句的分别解说,犯相的分别决了,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体,为诸 'P210' 部广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别决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编;不同的部分──扩编、整编,或精密的广分别,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编(在再编时,初编也有一定关系的修正)。还有,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的附属部分,那就是各部广律,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後起部分。
注【28…001】『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注【28…002】『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28…003】『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注【28…004】『长部』『大般涅盘经』(南传七·九九──一0二)。『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别
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别学处的文句,然後分别所犯的轻重。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制立学处 'P211' 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烦恼」(1)。除「所因烦恼」,属於内心的因缘而外,其馀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缘。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以古称为「制」与「重制」。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别极细密,如说∶「此是初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2)。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这是「初制」(3)。其後,毗舍离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後来因为众多的跋耆Vr!ji 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只律』作迦兰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离比丘与猕猴行 'P212' 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 萨罗Kos/ala^舍卫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6);『僧只律』作王舍城Ra^jagr!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所变化。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优波离Upa^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里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su^tra 体。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别解说。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这或是定义的分别∶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波罗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关於「比丘」的分别解说,『僧只律』但举「受具足善受具足」──正义(8)。『十诵律』举四种比丘(9);『根有律』举五义(10)。『四分律』举八义(11);『五分律』举一一义(12);『铜 律』举一二义(13)。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里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只律』作∶「不与取、 'P213' 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14)。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於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只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15);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 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16)。『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 「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学处,『僧只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18)。『四分律』与『铜 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19)。『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只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23)。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 律』与『五分律』、『 'P214' 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於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著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 律』、『五分律』,都说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只律』著重於衣色不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於「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著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著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只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於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著馀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注【29…004】『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注【29…014】『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29…01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