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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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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只律』与『铜 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只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只律』、『铜 律』、『五分律』,於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 。「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 律』举赞死因缘(19);『僧只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经譬喻师da^rs!t!a^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只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a^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只律』,与其馀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 律』说起。『铜 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欲」、「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 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於分别说部系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 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二六类(28)。「夺人命」戒,『铜 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为二0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根有律』举颂说∶「於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类(32)。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 等一五类(33)。『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说一切有部律,对於「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於自杀等分别,而详於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别说部律,重於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 'P230' 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坑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後的。 


  『僧只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戒,『僧只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35),与『铜 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 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後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2 、少分!2 、多分!2 」,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只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42)。一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後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後杂出。这一情形,也见於「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 'P231' 次出行杀等一三类(44)。重於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只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只律』的分类,有後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 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 律』来,极为简略,并限於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i^vali^、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Sundara^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S/aila^、目连Maudgalya^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5 死、兰若杀贼、老比丘 'P232' 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3。『十诵律』「毗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 (51)。此外,於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於「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除四波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 (52),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只律』「杂诵」,有『毗尼断当事』,共三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粗恶语」二则(53)。『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只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部类,名为「毗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铜 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毗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为「毗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只律』相近,『僧只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僧只律』近於古形,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二、「杂诵」「毗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l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禅难提,见於『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毗尼诵」等(55)。一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於「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的因缘)。「毗尼断当事」的八缘,是∶l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 (依毗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後三则是佛後「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毗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於「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别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 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只律』已有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只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铜 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 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 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 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如l迦兰陀子(『僧只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只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只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别」中,是没有的,却见於『僧只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毗尼罪」(59)。『僧只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与『铜 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只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 19罗汉(与『僧只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只律』相同),26 'P236' 禅比丘,与『僧只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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