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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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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没有说,『根有律』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麽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部派的流传发展方面,影响极大,後为迦湿弥罗Kas/mi^ra的毗婆沙师Vaibha^s!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别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同,怎能想像『铜 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後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 『僧只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别说系是有的。分别说部中,『铜 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注【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P364' 
注【44…002】『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注【44…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44…005】『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44…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注【44…008】『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注【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注【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注【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注【44…012】『长部』『大般涅盘经』(南传七·一二四)。 
注【44…013】八众见『长部』『大般涅盘经』,实根源於『相应部』的「有偈品」。 
注【44…014】『增壹阿含经』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注【44…01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0二下)。 
注【44…016】『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P365' 
注【44…018】『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9】『铜 律』小品(南传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注【44…020】『摩诃僧只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注【44…02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注【44…022】『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注【44…023】『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注【44…024】『十诵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注【44…025】『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第二项 相关部分的编入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里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别开来,不但条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ma^tr!ka^,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P366'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和尚」upa^dhya^ya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题。和尚与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 黎」(a^ca^rya轨范师),而构成阿 黎与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後,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弥」Sa^man!era 一类,为比丘bhiks!u的预科。和尚度沙弥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弥法」。度沙弥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目。 
图片

  [僧只律]              │ [毗尼摩得勒伽](1)     │   [毗尼母经]
  43和上阿 黎共住弟子依止│158和上159弟子160供养和上161│
'P367'
    弟子法(有关依止部分,│   阿 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 │
    综合在内)            │   阿 黎共行弟子近住弟子   │
  44沙弥法(此上是「杂诵跋│164沙弥154依止156与依止155受│
    渠法」)              │   依止157舍依止            │217失依止
   7和上教共行弟子 8共行弟│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
    子事和上              │                            │   尚阿 黎
   9阿 黎教依止弟子10依止│277阿 黎278近住弟子        │207和尚阿 黎畜弟子法
    弟子事阿 黎          │                            │
  (此上是「威仪法」)    │279沙弥                     │208沙弥法

   


  这些问题,被集入『铜 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呵责弟子(摈出·悔过·呵摈理由)┅┅┅┅┅┅┅┅┅二七·一──八弟子承事阿 黎┅┅┅┅┅┅┅┅┅┅┅┅┅┅┅┅┅┅三二·一──三阿 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P368' 呵责弟子┅┅┅┅┅┅┅┅┅┅┅┅┅┅┅┅┅┅┅┅┅三四·一失依止及与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授具足)与依止度沙弥的资格┅┅┅┅┅┅┅┅┅┅┅三六·二 ──三七·一度沙弥┅┅┅┅┅┅┅┅┅┅┅┅┅┅┅┅┅┅┅┅┅┅五0·一 ──五二·一五岁·五分具足得离依止┅┅┅┅┅┅┅┅┅┅┅┅┅┅五三·一 ──一三智者得度二沙弥┅┅┅┅┅┅┅┅┅┅┅┅┅┅┅┅┅┅五五·一罚沙弥法┅┅┅┅┅┅┅┅┅┅┅┅┅┅┅┅┅┅┅┅┅五七·一 ──六0·一依止应互相观察┅┅┅┅┅┅┅┅┅┅┅┅┅┅┅┅┅┅七二·一 ──二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离依止┅┅┅┅┅┅┅┅┅┅七三·一 ──四 


  相关部分而被编入「大犍度」的,如不将佛传部分计算在内,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数量是这样的大!大量的相关部分,前後参差的,间杂的叙述在「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弥与依止,前後分列,不相连接。『四分』与『五分律』,也是参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弥悔」(2)。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编入「调伏法」的(3)。『四分律』又编入「调部」(4)。『十诵律』编入「毗尼诵」(5);又编在第一波罗夷戒中(6)。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弥悔法」;『毗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只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夷学悔」(7)。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铜 律』属於「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这也是源於「摩得勒伽」,如『僧只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毗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11)。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只律』「威仪法」的(43)「礼足」;『毗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毗尼摩得勒伽』(286)「共语」(12)。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於杂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 律』「仪法犍度」(13)。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 'P370' ,分别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只律』「杂诵跋渠法」(43)「和上阿 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事』(15)。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 律』虽编入「大犍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著(16)。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别的,只是对於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於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於受戒犍度的原形(『僧只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 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别说部。相关部分,简略的说到这里。 


   
注【45…001】『十诵律』「毗尼诵」,与『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同,仅缺「供养和尚」一项。 
注【45…002】『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注【45…003】『弥沙塞部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注【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注【4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P371' 
注【45…006】『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注【45…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一中)。『 摩诃僧只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注【45…008】『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注【45…009】『铜 律』「小品」(南传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中 )。『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注【45…010】『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0上)。 
注【45…01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注【45…012】『摩诃僧只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诵律』 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四中)。 
注【45…013】『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一九)。 
注【45…014】『摩诃僧只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注【45…015】『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三0一中──三0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 四·三八一下── 三八二中)。 'P372' 
注【45…016】『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三九──三四0)。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只律』虽分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毗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只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毗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只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後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种受具」(在边地,後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後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 'P373' 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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