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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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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於『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於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只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只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只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馀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只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这都与『僧只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 ∶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只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只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36);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只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37)。 '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并请清净众,参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只律』──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 (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 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馀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只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 'P387' 部中,如铜 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只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说∶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 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能的,任教诫者anusa^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38)。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39)。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 'P388' 。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40)。羯磨师举行羯磨。『四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师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rahonus/a^saka,也就是『僧只律』的「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僧只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别,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僧只律』是这样的(42)∶ 
图片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P389'
          └─白四羯磨

   


  『僧只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只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45);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麽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别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 ─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後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P390' 。至少,『铜 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 


   
注【46…001】『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6…002】『铜 律』「大品」(南传三·八一──八二)。 
注【46…003】『铜 律』「大品」(南传三·九八──九九)。 
注【46…004】『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九九──一00)。 
注【46…005】『铜碟律』「大品」(南传三·一0一──一0二)。 
注【46…006】『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0三)。 
注【46…007】『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0四──一0五)。 
注【46…008】『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一一0──一一五)。 
注【46…009】『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注【4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0三0下)。这似乎指别行的授戒仪轨而说。 
注【46…01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上──下)。 
注【46…01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注【46…013】『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注【46…01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注【46…015】『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一五──一五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91' ──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0六下──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0中──一五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0三二中──一0四一上)。 
注【46…01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17】『十诵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注【46…018】『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注【46…019】『摩诃僧只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注【46…0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注【46…02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2】『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上(大正四0·二八下)。 
注【46…023】『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注【46…024】『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注【46…02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上)。 
注【46…026】『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 
注【46…027】『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8】『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弥沙 'P392' 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诵律』卷二一 (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注【46…029】『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0】『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1】『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注【46…032】『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注【46…03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注【46…034】『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大正四五·九0七中──下)。 
注【46…035】『佛阿毗昙经』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注【46…036】『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注【46…037】比丘受具时,「和上先已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僧只律』此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仅未明言戒师有二人。 
注【46…038】『铜 律』「大品」(南传三·一六0──一六二)。 
注【46…039】『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注【46…04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注【46…04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P393' 
注【46…042】『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注【46…04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注【46…044】『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注【46…04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 'P395'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
第一节 比丘尼毗尼

 第一项 比丘尼毗尼的内容

  佛教的僧伽sam!gha体制,比丘bhiks!u与比丘尼bhiks!uni^,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别,所有的僧伽规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类中,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也有独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说,「波罗提木叉(经)」,「波罗提木叉分别」(或作「经分别」),(摩得勒伽与)「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说的。比丘尼部分,论理也应该这样。大众部Maha^sa^m!ghika 的『僧只律』,确乎是这样的,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变化了。 


  属於上座,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铜 律』∶属於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经分别」中的「比丘尼分别」,是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 'P396' 广说(1)。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经」以外的,尼众不共规制的类集(2) 。3。「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经」(3)。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4)。2。「比丘尼犍度」(5)。3。『四分比丘尼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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