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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联邦党人文集-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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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联条款将为各州严格遵守,联盟将永久存在;今后非经合众国国会同意,并?各州州议会随后批准,任何时候不得对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我等幸邀上帝恩宠,为各自所代表之州议会所同意并授权,批准上述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上帝鉴查:我等以下签名代表,根据所授之权,代表各自选民并以其名义,谨此声明全面批准、肯定邦联及永久联盟各条规定,以及其中包括之全部与单项内容;我等并以各自选民信用庄严信誓并担保彼等在一切邦联提交问题上将遵守合众国国会之决定。本条款将为我等所代表之州所严格遵守,此一联盟将永世长存。    
  附录三 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出席: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汉密尔顿先生、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及佐治亚州。    
  决议:将〔下列〕宪法提交合众国国会,本制宪会议建议在国会审议之后提交根据各州州议会建议下由各州人民选举之代表大会同意与批准;各州代表大会同意并批准后应即分别通知合众国国会。    
  决议:制宪会议建议一俟九个州之代表大会批准本宪法,合众国国会应即确定批准宪法各州委任选举人之日期,及选举人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及日期,及本宪法所规定之程序开始之时间与地点;在公布之后,即行委托选举人,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人应在规定选举总统之日期集会,并按照宪法要求将其投票结果验证、签署、封讫,送交合众国国会秘书;参议员、众议员应在规定之时间与地点集会;参议员应推举专为接受、起封与计算总统票数之议长;在总统选出以后,国会应会同总统立即将本宪法付诸实施。    
  根据制宪会议全体一致下达之命令    
  议长 乔治·华盛顿    
  秘书 威廉·杰克逊    
  附录四 华盛顿致国会函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    
  阁下:    
  兹有幸将我等认为最为可行之宪法文本送请合众国国会考虑。    
  我国同胞长期以来即已认识并希望宣战、媾和与缔约权、征课赋税与调节商务权以及相应之行政与司法权力,应全部、充分委之于联盟之共同政府:但显然将如此广泛权力委诸一个团体实亦不妥——由此产生建立另一组织之必要。    
  在合众国联邦政府之中,使各州保留其独立主权之一切权利,又要保证全国之利益与安全,明显不切实际——个体之参加集体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其余。其牺牲之大小既应视情势与环境而定,亦应由其所要达目的而定。精确划分必需放弃之权利与必须保留之权利从来并非易事;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州情势、辖区大小、习惯与个别利益之差异,困难更行增大。    
  我等探讨此事,常以一切真正美国人之最大利益为念,即如何巩固吾?之联盟,盖此实关系我国之繁荣、幸福、安全、甚至我民族之生存。由于认真铭记此一重要考虑,才使参加制宪会议之各州在次要问题上未如前所预料之坚持己见;我等现在呈送之宪法遂系友好与互相尊重忍让精神之结果,而此种精神实为我国独特之政治形势所不可或缺者。    
  或许不能期望各州对本宪法均能全部完整予以同意;但各州无疑将会考虑到,如仅以其一州利益为准,结果可能对他州甚为不利而难以接受;我等希冀并相信否定意见我等所预期之稀少;本宪法如能促进为吾人所如此珍惜之国家之永久福利并保障其自由与幸福。实为我等最热烈之希望。    
  顺致敬意!    
  阁下之最忠顺仆辈    
  主席 乔治·华盛顿    
  根据制宪会议一致下达之指令    
  致国会主席阁下    
  附录五 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洲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四项 举行参议员及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与手续,由各州州议会予以规定;但国会除选举参议员之地点外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以上规定。    
  国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除以法律另定日期之情况外,应于十二月第一星期之星期一举行。    
  第五项 各院自行审查本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及本院议员之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按照该院规定办法与规定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得制定其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之违章行为,并得在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下开除议员。    
  各院应记录本院之议事录,并除该院认为需保密之部分外随时公布之;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之赞成与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在议事录上进行登记。    
  各院在国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项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由法律规定其应得之服务报酬,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拨付。两院议员,除犯有叛逆罪、重罪、扰乱治安罪外,在参加各该院会议期间及往返各该院途中均不受逮捕;亦不得因其在各该院发表之讲话及辩论言词而在议会外遭到质问。    
  参议员与众议员于其当选任期内均不得出任合众国政府当时设置之任何文官官职,或当时增加薪俸之文官官职;在合众国政府任职之人,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出任国会任何一院之议员。    
  第七项 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在其成为法律之前,呈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即行签署;如不批准,应附异议退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载该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得到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即应连同前项异议书提交另一院审查,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之表决应以表示赞成与反对之方式表决,赞成或反对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    
  如法案于呈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其退还,即视同已经其签署,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惟国会如以休会使其末得退还者不在此例,在此情况下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须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应呈交合众国总统;并经其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批准以上之命令、决议或表决,应一如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三分之二再行通过。    
  第八项 国会拥有以下权力: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间之贸易;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及破产法;铸造货币,规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货之惩治办法;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为促进科学与应用技艺之发展,给予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在限定期间内之专利权;设置低于最高法院之法庭;明确划定并惩治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行与重罪行以及违反国际公法之罪行;宣战,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制定陆地、海上俘获办法;征集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拨款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供应海军给养;制定统辖陆、海军之条例;规定征调民兵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办法;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办法,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但军官之任命及按照国会规定之军律训练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对于由个别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国会得行使任何事项之独占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购取之一切地域,国会得行使同样权力,以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及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与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 现有任何一州批准入境之人移居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入境每人得课以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    
  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或追溯既往之法律。    
  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其他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则不得特惠于一州商港优于其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依法律规定之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一切公款之收支报告及账目应随时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与贵族爵位;不经国会许可,在合众国政府中领薪任职之人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之赠与、薪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项 任何州均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盟;不得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使用金银币以外之物偿还债务;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追溯既往之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之法律;不得授与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建立军队或建造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除在实际受到侵略或在刻不容缓之危机情况下之外,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项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亦为四年。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办法如下: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规定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人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之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任职或领薪之人不得任命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合,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与选举人不同州之居民。选举人应就被选人及每人所得票数开列清单,予以签署证明,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议员与众议员面前开启所有证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有一人以上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即投票选举其中之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该院应以同样方法从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五名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投一票;为此目的集会之法定人数须由全国三分之二州之代表或代表之一形成,并以取得全国过半数州之票数为当选。在以上各种情况下选出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遇两人以上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派选举人之时间及选举人投票之日期,该日期应在全国划一。    
  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通过本宪法时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    
  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总统职务时,该项职务由副总统执行,而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与副总统均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不能执行职务之?故已不存在或另一总统选出时为止。    
  总统于任期内应领受劳务酬金,该项酬金于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于任期内并不得收受合众国或无论何州付与之其他薪给。    
  总统于就职前,应作下列宣誓或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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