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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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 本条除非在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作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第一项 合众国或各州不得因性别而拒绝或限制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
第二项 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第二十条
第一项 总统与副总统之任期,应于协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午时终止,参议员与众议员之任期于协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午时终止;其继任者之任期即于是时开始。
第二项 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形式另订日期外,应于1月3日午时开始。
第三项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接任日期以前亡故,当选之副总统即成为总统。如规定之总统接任日期已届而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未能合格就任,则当选之副总统即代行总统职权,至总统合格就任时止;在当选总统与副总统均未合格就任之情况下,国会得以法律形式宣布代理总统之人选或遴选代理总统之方式,该人选即可据以代行职务,至总统或副总统合格就任时止。
第四项 众议院行使遴选总统权力时,以及参议院行使遴选副总统权力时,如候选人中有人亡故,国会得以法律形式规定此种情况之处置办法。
第五项 第一与第二两项应于本条修正案批准之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项 本条除经四分之三州之议会在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批准作为宪法之修正案,否则无效。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 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即行废止。
第二项 为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土或属地内交付或使用而进行之违法运输或进口酒类饮料均予禁止。
第三项 本条除非按照宪法规定,于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各州代表大会作为宪法修正案批准,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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