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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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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立宪君主制的根本原则将会受到攻击。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只面对正在掌权的大臣本身。他们在那里对这一原则负责。君主则处在与世无争的神圣境界。你的关切,你的疑虑,绝对不会触及到他。他没有针对大臣的目的,无需对他们示弱,也不存在对他们的纵容,因为他实际上不是一个人, '7' 而是一个超然于风暴之上的抽象而中立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把我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宪政观点指责为形而上学,替他们着想,我很乐意回到实际应用和道德规范的地面上来,我将进一步指出,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赦免被指控的大臣的权利,还会造成另外一个麻烦,一个由这种限制王权的动机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大麻烦。    
  君主确实有可能由于爱好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唆使他的大臣密谋反对宪法或自由。结果,密谋被揭露,罪犯被起诉和判刑,判决被公诸于众。如果你否认君主有权阻止人们去打击为他施展其野心的人,如果份迫使他批准对他们的惩罚,你是在做什么呢?你是在迫使他在政治责任与最神圣的感恩图报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热忱虽然不合常理,但仍然是热忱,没有一个人可以忘恩负义地惩罚他已经接受的忠诚。因此,你是在迫使君主采取怯懦而不光彩的行动。你使他陷入了良心的自责,你使他自惭形秽,你使他的人民看不起他。这就是英国人强迫查理一世签署斯特拉特福的死刑判决时做的事情,不久,名声扫地的王权毁于一旦。    
  如果你想同时维护君主制和自由,那就勇敢地和大臣们进行斗争以促成对他们的罢免。但是对于君主,不仅要把他奉为至尊,还要尊重他这个人。要尊重他的内心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总是值得尊重的。他的一些错误,宪法要求你忽略不计,你就不必疑神疑鬼。尤其不要迫使君主苛待盲目信从的仆人以补救错误,因为这可能会变成罪行。    
  请注意,如果我们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有自由选举,这些错误就不会带来危险。大臣们即使不受惩罚,也将被解除武装。要允许君主为了大臣们而行使他的特权。赦免将得到保证,但罪行也要公布。罪犯将失去他的权力,因为当多数人要控告他的时候,他很难再继续管理国家;他也不可能通过新的选举为自己找到一个新的多数,因为在那种选举中,舆论将会取代议会中提出控告的多数。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自由选举,我们的所有预防措施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将永远用不上已经准备好了的宪法手段。当然,我们可以继续以恐怖时代的残酷暴力来夺取胜利。但是,我们绝对不会对大臣进行监督、控告或判决。一旦他们被罢免,我们只会急匆匆地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一个大臣被宣告有罪,不管他是否服从判决,也无论他是否受益于君主的赦免,他都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所有那些由胜利的各方以各种借口对失败者发出的各种迫害。那些党派为了证明他们的迫害措施有理有据,总是喜欢显得极度焦虑。他们十分清楚,这些焦虑毫无根据,而且,由于人们会由衷地怀念垮台的权力,这会使人更受敬仰。然而,怯懦的后面隐藏着仇恨,人们为了无耻地迫害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个人,会把他当做恐怖活动的目标。但愿法律能给所有这些过时的严酷行为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在判决罪犯之后把他保护起来。我希望能够做出规定,不使一个大臣在接受了处罚之后还要被流放、监禁或被赶出家门。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事情比长期放逐更加令人屈辱。它们既贬损了国民,又腐蚀了国民。任何具有高尚情感的人都会同情受害者。对大臣的处罚受到舆论的赞许之后,如果合法的处罚被任意加重,大臣会发现公众对他充满同情。    
  有了这些安排,大臣们可能会常被谴责,有时被控告,但却很少能被宣告有罪,而且几乎不会有人受到惩处。乍一看,这个结局会使有些人感到不足为训,他们认为,对大臣的罪行要和对个人的罪行一样,应当给予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这是严明的正义要求,有着绝对的必要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责任必须首先保证两个目标: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通过国民代表的监督,通过适用于分析所有行政行为的公开辩论和出版自由,使国民保持活力,即保持一种为了维护国家宪法而追根究底的精神和习惯性的关切,一种对公共事务的不断参与,总而言之,一种政治生活的生机感。    
  因此,这里的责任问题并不像在日常环境中那样,不是为了确保无辜者永远不受威胁和罪行决不能不受惩罚。在这种性质的问题中,罪与非罪很少是截然分明的。重要的是对大臣的行为必须能够很容易地展开严谨的调查,同时,如果证明他们的罪行并非十分可憎,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宽恕,而且不应得到比成文法更为宽容的普遍良知与衡平法的宽恕,那就应该允许他们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避免这种调查的后果。    
  把这种温和态度实际应用于责任问题是完全必要的,它也正是我的整个理论所依据的那项原则的必然结论。    
  我说过,责任永远不可能摆脱一定程度的专横。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专横权力都是一种缺陷。    
  如果专横权力波及到了普通公民,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它合法化。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明确而郑重的。公民承诺尊重社会的法律,而社会则承诺让他们了解这些法律。只要他们信守承诺,社会不会强求更多的东西。他们有权明确知道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应当根据一种精确的因果关系去分别加以看待和判断。    
  大臣们和社会签订的契约则不同。他们怀着得到荣耀、权力或财富的希望,自愿接受了显赫而复杂的职位,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又无形的整体。他们行政行为的任何举动都不能孤立地加以看待。因而,他们赞成把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但是,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那种必须在他们之上行使的酌处权。    
  的确,审慎从事的衡平法所要求的,就是把一切与国家安全相一致的缓和措施纳入这种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一种严格的社会责任。因此,按照这种要求组成的特别法庭,可以保护其成员不受大众情绪的干扰。因此,授予那个法庭的宣判、选择或减轻刑罚的权力,只能根据它的良心行事。因此最后,就要吁请国王的宽宏,这是惠及全体臣民的资源,但是对大臣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为有利,因为这同他们个人有关。    
  是的,大臣们将很少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宪法是自由的,国民是富有活力的,那么,一名大臣受到严正审判的打击,重新回到普通公民的行列,实际上比最底层的公民还要地位低下,因为非难一直伴随和追击着他,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还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自由得到了保护,不会受到他的攻击,大众精神接受了使它获得生气和净化的有益震动,权力被传唤到法庭并受到法庭判决的打击,已使公共道德得到了权力的尊敬。    
  黑斯廷斯先生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位印度的压迫者却跪着出现在上议院面前,而福克斯的声音、谢里丹的声音、伯克的声音,在为长期遭受践踏的人性雪耻,在唤醒英国人民灵魂中的慷慨情怀和正义情感,使淮利是图的动机不得不掩饰一下它们的贪婪与狂暴。    
  梅尔维尔爵士没有受到惩罚,    
  我不想探究他是否清白。但是,这个一生老谋深算的人物,尽管机敏却依然受到了谴责,尽管关系众多却依然受到了指控,他的例子可以提醒那些有着相同经历的人们,公正才有价值,正直才有安全。    
  甚至诺斯爵士也没有受到指控。但他的对手却以指控的威胁而强化了宪法的自由原则,并且申明了国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权承担它同意承担的责任。最后,在较早的年代,威尔克斯的迫害者们只是被判罚款,但是对他们的起诉和判决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使 “ 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 ” 这一原则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这些就是责任的好处,不是仅仅监禁和处死几个人就能带来的好处。    
  一个人的死亡或者把他监禁起来,从来不是人民的安全所必需,因为那种安全应当依靠人民自身。一个对已被剥夺权力的大臣的自由或生命也感到害怕的民族,确实是一个不幸的民族。他们就像那些因为担心主人会拿着马鞭重新出现而将他杀死的奴隶一样。    
  如果我们希望被宣布有罪的大臣受到严厉对待,给未来的大臣一个儆戒,那么我认为,一次传遍欧洲的控告所带来的痛苦,被赶下高位、接受审判所带来的耻辱,以及茕茕孑立、悔恨不已、丢尽脸面,这些对于野心和傲慢来说,就是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是足够沉重的教训。    
  应当看到,考虑到大臣们的责任而给予他们这种宽容,并不等于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安全,因为侵犯权利和威胁安全的罪行,将会按照其他程序,由其他法官作出判决。一位大臣可能会在一场战争的合法性和功效问题上犯错误;也可能由于不得不对一项条约作出让步而犯错误;还可能在一项财政事务中犯错误。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 '8' 。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 —— 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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