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4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魏、吴都有赐客制度。孙权赐潘璋妻田宅,“复客五十家”(《三国志·吴志·潘璋传》)。陈武死,孙权“命以其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陈武传》注引《江表传》)。曹魏后期,“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晋书·王恂传》)。
《晋书·华廙传》:“初表(廙父)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遂于丧服中免廙官。”这说明西晋时奴、客的地位已相去不远,可以以客来换取奴隶,说明客的身分的低落。客对主人已是世代隶属,除非经主人放遣或以钱财自赎、子子孙孙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元帝初年,王敦说元帝听刘隗的话,“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见放遣,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百姓哀愤,怨声盈道”(《晋书·王敦传》)。王敦的疏,反映了晋时客的社会身分和人身隶属关系。客要脱离主人,必须得到主人同意,经过自赎或放遣。客和主人是有连带关系的。客出了问题,主人也负有责任。
部曲的名称,始见于西汉,是军队的编制称号,东汉时成为军队的代名词,三国时已用于豪门大族的私兵。随着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人身隶属关系,身分上部曲成为主人的依附民。直到唐代,法律上仍然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唐律盗贼律·疏议》)部曲和奴隶虽然都是身系于主,但身分地位仍是不同的。依《唐律疏议》所载,部曲的法律地位比奴隶要高一些。
魏晋南北朝时期,部曲和客已逐渐混同。如《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先说李典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随后又说他宗族部曲数千家在乘氏。大抵私兵性质强时,多称作部曲;生产和劳役性质强的,多称为客。
奴隶也成为依附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一部分依附民是来自奴隶。唐释道宣解释部曲说:“部曲者,谓本是贱品,赐姓从良而未离本主”(《量度轻重仪》卷上)。这就是说,部曲是由奴隶解放来的,虽然赐姓从良了,但还未离开本主。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奴隶解放,往往不是解放为编户民,而是解放为依附民,被称为部曲或客。他们的解放,只可说是半解放。
如果追溯奴隶半解放为依附民的渊源,似可以追到王莽的改革。王莽改制中有一条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汉书·王莽传》)。在这里土地由私田变成了王田,奴隶则仍属私人所有,所以称作私属。私属和奴隶不同的是奴隶可以买卖,私属不能买卖。这对奴隶虽然不是全解放,已是半解放。私属,就是魏晋南北朝依附民的先驱。东汉和以后,部曲、僮客、奴客的出现,和王莽改革中的“奴婢曰私属”,不能说是没有关系的。
西晋用奴隶屯田。《晋书·食货志》记载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十二月诏:“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通过屯田,“皆如屯田法”,奴隶的身分地位提高到和屯田客一样,成为国家的隶属农民。
魏晋之际发展起来的世兵,身分上低于编户民,实际上是国家的依附民。东晋朝廷因兵源需要,常发私家奴隶为兵。晋元帝为了防御王敦,以讨伐胡人为名,“悉发扬州奴为兵”(《晋书·王敦传》)。庾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晋书·何充传》)。发奴为兵,实含着提高奴隶身分为依附民的社会意义。司马元显曾“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号曰乐属,移居京师,以充兵役”(《晋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元显传》)。“免奴为客”,是奴隶主人自己放免自己的奴隶为自己的依附民——客。元显发私家的客为乐属以充兵役,只是改换了依附民的主人,并未改变客的身分。
依附关系的发展依附关系在东汉末期已相当发展。仲长统说:“豪人之室,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后汉书·仲长统传》)。东海胸人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资产巨亿”(《三国志·蜀志·糜竺传》)。他曾以奴客二千人资给刘备,这二千人成为刘备的部曲,壮大了刘备的军事力量。
依附关系发展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商人兼并农民,农民失去土地不得已而流亡、投靠门阀世族或豪门大族作依附民。
遇到社会不安或战乱时候,大地主有财力有人力的可以筑起堡壁自守。
没有能力自守的小农,多投附他们求取保护。东汉末年和西晋末年,这情况非常突出。东汉末年的田畴率宗族及附从数百人,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西晋末年,匈奴族刘渊父子起事反晋,中原大乱。门阀世族多逃往江南,留在北方的地方豪强多聚坞自守。这些坞堡,成为农民的避难场所。郗鉴率宗族、乡曲千余家避难于鲁之峄山,三年间众至数万。(《晋书·郗鉴传》)李矩,平阳人,刘渊攻平阳,百姓奔走,矩素为乡人所爱,乃被推为坞主,东屯荥阳。矩招怀离散,远近多附之。(《晋书·李矩传》)魏浚,“永嘉末与流入数百家东保河阴之砍石。及洛阳陷,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于是远近咸悦,襁负至者渐众”(《晋书·魏浚传》)。郭默,“河内怀县人。永嘉之乱,率遗众自为坞主,流民依附者渐众”(《晋书·郭默传》)。这些来归依附的人众,最初可能是自愿的投靠,但由于在战争年代以兵法部勒下,渐渐变成私兵部曲和私兵部曲的家属,成为强制性的隶属关系。他们是初为投靠而终成都曲,成为依附民的。
依附民,因主人的荫庇,可以免除国家的役调负担。汉末三国初期,全国性政权瓦解,各地陷于一片混乱,各地门阀世族和豪门大族成为地方主人,他们占有下的依附民不出役调,逐渐形成制度。建安初期,曹操逐步恢复社会秩序和地方政权机构,有些大地主依然不肯使依附民出役调。如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三国志·魏志·王脩传》)。曹洪的宾客在长社县的,“征调不肯如法”(《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济南郡主簿刘节家在营县,“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前后未尝给摇”(《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曹操对此采取了打击的政策,不承认依附民有免役调的特权。
依附民免役调的特权,是在曹魏末期才取得合法地位的。《晋书·王恂传》称:“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家,动有万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正式见诸法令成为制度,是在西晋时期。西晋户调式规定,以官品之高低荫庇亲属,并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和佃客。一、二品的官可以荫庇佃客五十户。受荫庇的佃客,就是他们的依附民。实际上受荫庇的佃客,不会在数目上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的。
依附民免除役调的特权,南北朝时期是一直存在的。东晋时“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隋书·食货志》)。对佃客户数的规定是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以下每一品递减五户。南朝的依附民有时称作“属名”。《南史·齐东昏侯纪》载:“先时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可见属名是免除役调的依附民。北朝的依附民也无官役。《魏书·食货志》称:“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孝文帝建立三长制和均田制,对依附关系虽然有所限制,但孝文帝实行汉化,尊崇门阀,对依附关系必不能给以多大的削弱。由于战乱,赋役繁重,北魏后期农民向门阀世族的投靠有增无减。
逃避税役的僧尼大众及其依附化佛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盛。统治者基本上对佛教是保护的。僧尼是出家人,不事生产。对国家,他们是免除役调的。三国时期开始,编户齐民为了逃避国家租税谣役负担而投入寺院为僧尼。北魏末年,全国有僧尼二百万,北齐时有三百万,北周也有二百万。这么多的僧尼大众,绝大部分是为逃避役调而进入佛门的。如《魏书·李瑒传》载李瑒上书:“今南土未静,众役仍烦,百姓之情,方多避役。若复听之,恐捐弃慈孝,比屋而是沙门。”《魏书·释老志》:“正光以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户,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北齐时,刘昼上书称“佛法诡狂,避役者以为林薮”(《广弘明集》卷七)。文宣帝高洋诏说,“乃有缁衣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之徒,数过于正户。所以国给为此不足,王用因兹取乏”(《广弘明集》卷二四)。北周武帝对沙门任道林追述他废佛的好处说:“自废以来,民役稍希,租调年增,兵师日盛”(《广弘明集》卷十)。民役稀,租调增,兵师盛,都是因为僧尼还俗了,服役的人多了,纳租税的人多了。这些僧尼都是因避役调而去作僧尼的。
东晋南朝的情况,也是如此。东晋孝武帝时,范宁上疏说,因为徭役繁重,人民“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的(《晋书·范宁传》)。残形,是指毁伤身体;剪发,就是入寺院为僧尼。东晋末年,桓玄在与僚属讨论沙汰僧众时说:“避役钟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弘明集》卷廿二,《与僚属沙汰僧众教》)这些充盈寺庙的僧尼,都是为逃避役调才去作僧尼的。
门阀世族、豪门大族的依附民,能逃脱国家役调负担,却仍不免于豪门大族的剥削。北魏豪门大族的荫附民对国家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官赋”(《魏书·食货志》)。东晋南朝,“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隋朝高颎定输籍法,“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户,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因之“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书·食货志》)。十六国成汉李雄时,范长生受封为天地太师,封山西侯,“复其部曲,不豫军征,租税一入其家”(《晋书·载记·李雄载记》)。这都说明依附民对其主人有租课负担。为逃避国家课役投入寺院的僧尼,也免不了在寺院担任生产劳动向寺院交纳租课。僧尼在寺院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依附关系的宗教形式。
门阀世族及寺院对官府的户口分割门阀世族、豪门大族的依附民和僧尼大众,都是不在国家户籍中注籍,而是“皆注家籍”(《晋书·食货志》)的,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普遍存在的。这就形成了世族豪门以及寺院对官府的户口分割。被分割的人口数量之多和它对国家户口比数之大,都是相当可观的。一些大家族的依附民、部曲、客等,往往是数百人数千人。曹魏时的李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三国志·魏志·李典传》)。东晋的刁协,有奴客数千人。桓家是江东大族,部曲遍于荆楚。南齐的刘善明,泰始初年,收集门宗部曲三千人。夜斩关,奔北海。刘怀珍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卫宿,孝武大惊。北魏末年,渤海高乾之弟高慎,有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弟昂自领乡人部曲三千人,弟季式白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北齐书·高乾传》)。高家的部曲跟随主人当兵打仗的私兵性强些,但他们的依附民性质没有改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总人口数字不见记载,因而也很难得出依附人口和国家编户人口的比数。但根据材料,可以断言它的比数是相当大的。《晋书·王彪之传》载,彪之作会稽内史,在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又《山涛传》载,山涛的儿子山遐作余姚令,时东晋初建,法禁宽弛,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遇绳以峻法,到县八十天,出口万余。这两事都在东晋初期。我们见不到东晋各郡县的户口记载,《晋书·地理志》记载的,是西晋的郡县和西晋的户口。据《晋书·地理志》,会稽统十县,有三万户,一户以五口计,约十五万口。王彪之作会稽内史,八年出三万余口,约等于会稽人口的五分之一。但这三万余口,大约不会是会稽依附民的总数,依附民的实际数字当大于这个数字。余姚是会稽的一个县。会稽有十县三万户,平均一县应有三千户,以一户五口计,约有一万五千口。山遐作余姚令八十天就括出一万余口,即大约和余姚县的人口数相等了。如前所说,山遇也不会把所有依附民都强夺回来。那么,余姚县的依附民数要大于县领人口了。当然,这不能当作统计数字看,也可见依附民人口之多了。
佛教寺院僧尼大众的急剧膨胀,也构成严重的人口分割。南朝以梁武帝时佛教最盛,寺院僧众和依附民当也最多。郭祖深对梁武帝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即僧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民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请精加检括。。不然,恐方来处处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非复国有。”(《南史·循吏传·郭祖深传》)
北朝僧尼数和户口数都有记载,人口分割的形势更为明了。北魏末年,僧尼大众有二百万人(《魏书·释老志》)。而北魏盛时人口有五百万户(《通典·食货七》),户以五口计,人口数是二千五百万。僧尼和编户民的比数大略是一比十一。北齐的僧尼有三百万,而编户民只有二千万(《通典·食货七》)。两者的比数是一比七,大约八个人里面就有一个僧尼。北周编户民有九百万(《通典·食货七》),僧尼有二百万,比数是一比五,就更严重了。
僧尼大众之外,北朝寺院也另有依附民,数量很大。《魏书·释老志》载:“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粟六十斛于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课。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及寺户遍于州郡矣。”僧祇户以平齐户开始,而后来的僧祇户决不限于平齐户,“及诸民”中的民就是平齐户以外的人。“遍于州郡”的僧祇户和寺户(即佛图户),都是当地人。佛图户既然“兼营田输课”,他们已有点像西晋参与屯田后的奴隶,他们的身分已开始向依附民转化了。
人口分割最严重的时期,在南方是梁朝,在北方是北齐。依郭祖深的说法,梁朝依附民的总数约是天下户口之半。北齐还要严重。《隋书·食货志》称:北齐时“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户口租调十亡六七”。文宜帝高洋的诏书也指出:“乃有缁衣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之徒,数过于正户。”(《广弘明集》卷二四)前者是就豪门大族说的,后者是就寺院说的。
依附民的众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区别于秦汉和唐以后的社会的一个标志。
官府占有下的依附人户三国两晋南北朝的郡县编户民,比起秦汉的编户齐民来,身分也有降低。郡县编户民以外,在官府占有下的户口中还有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