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 >

第74章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7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②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8 页。
  ③ 《晋书·刘毅传》。
  ④ 《南史·崔祖思传》。
  能详究”①。
  在东晋南朝中,陈的疆域最小,“西亡蜀汉,北丧淮肥”,大体上同三国吴差不多。在东晋南朝五个朝代中,陈的人口最少,《隋志·总序》称陈仅有“户六十万”。《通典·历代盛衰户口》也称:“宣帝勤恤人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可见杜佑认为陈有户六十万是在宣帝时。至陈后主亡国时(589),仅剩“户五十万,口二百万”②。它控制的人口竟比东吴还要少一些。
  十六国时期,北方割据混战,干戈相寻,在史籍中留下户口统计数字的仅有前燕、翟魏与西燕三国。《晋书·苻坚载记》上称:前秦灭前燕后,“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统治的区域,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是古代人口密集的地区。翟魏和西燕都是小国,它们的户数见《晋书·慕容垂载记》:翟魏都滑台,灭亡时有七郡、户三万八千;西燕部长子,灭亡时有八郡、户七万六千八百。北魏统一北方以后,推行均田制度,社会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人口有较大的增长。但因北魏末尔朱荣之乱,“官司文簿,散弃者多,往时编户,全无追访”;魏收仅笼统地指出:“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①。杜佑据此作出推断:“今云倍而余者,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②。那时北魏的人口大约在三千万以上。尔朱之乱以后,据《通典》记载,北魏有“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③。
  北魏分裂以后,东魏、北齐据有中原富庶地区,故人口众多。梁方仲根据《魏书·地形志》统计,东魏在武定年间(543—550 年)有户二百万左右,口七百六十万左右④。《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北齐灭亡时(577)的户口数为: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六。《隋志·总序》户数作“三百三万”而略去尾数,未载口数。《通典》户数作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数作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口数尾数与《周书》略异,户数前面的大数同《隋志》,尾数同《周书》。《资治通鉴》卷一七三太建九年仅举北齐的户数为三百三万二千五百。十分明显,杜佑和司马光认为《周书》的“户三百三十万”,其中“十”字为衍误。
  西魏、北周占有关陇,大部分地区比较荒凉,后虽夺取南朝的益州及荆州之一部,但人口仍远比东魏、北齐稀少。《通典》载北周“大象中(579—580 年)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按,大象年间北周已统一北齐,但它的人口反较北齐原有的人口少一千多万。这是为什么?岑仲勉认为:“《通典》所记大象中户口,系指北周原有区域而言,不包灭齐之数。”①这个看法十分正确。
  ① 《隋书·地理志·总序》。
  ② 《北史·陈本纪》上。
  ① 《魏书·地形志》上。
  ②③ 《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哀户口》。
  ④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7 页。
  ① 岑仲勉《隋唐史》第70 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年版。又,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户口数的资料,梁方仲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收集相当齐全,并有不少精辟考辨,本节吸收其中研究成果。第二节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②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①。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②,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陈诜的户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首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② 《晋书·刘卞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龄。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而籍年已满”①;齐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②;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③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
  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⑤。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①。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②。“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③。“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⑤,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⑥。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① 《宋书·何之平传》。
  ② 《南齐书·张岱传》。
  ③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 《梁书·邓元起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宋书·武帝纪》下。
  ③ 《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⑤ 《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⑥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①。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②。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0113 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①。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①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①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 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②。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②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6 页。
  第四节资簿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①;“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②。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③。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④。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