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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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③。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① 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②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①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②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①。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役”制度。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① 《晋书·武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
第四节蜀汉未实行世兵制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
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①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②。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③。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可供役使的青壮年男子大体每户仅存一人。此时蜀军常备兵达十四万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万户以上,占总人户的三分之二。十分明显,蜀汉除官吏和个别享有复除优待的人户、即所谓“食禄复除之民”(《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外,其余民户的青壮男子,均须服兵役。这种一般民户统统必须承担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汉之所以仍然坚持以两汉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于它以炎汉正统自居,要恪守汉制。蜀汉民不过百万,抗衡魏吴,不能不将全部青壮年统筹使用,根本不允许象曹魏那样实行社会分工。
①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②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③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计递增率,按平均增长数计算,建兴五年(227 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④ 蜀汉征乒制的具体规定已难知其详,不过,蜀汉青壮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汉代征兵制那样,规定成年男于只充当二年常备兵的。
第五节集兵制度的演变三国两晋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变,包括三国两晋南朝汉族封建政权统治下集兵制度的演变和少数族入主中原后集兵制度的变化。
汉末三国时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国初,世兵制虽然作为一种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废止。征兵制虽已破坏,但在理论上,政府仍然有征发民众当兵的权力。蜀汉国小力弱,必须统筹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国,因而继续实行普遍征发百姓的制度。魏、吴虽以士家兵户为主体组建国家军队,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同书《贾逵传》称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报陆逊书:“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使用也。”国有大役时,征发民众的数量有时还相当大。吴主亮建兴二年(253)诸葛恪伐魏,“大发州邵二十万众,百姓骚动。”(《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两个阶层民众的界限,因而征发民众为兵,战事结束后,原则上是要复归民伍的。黄初时左延年《从军行》诗,吟道:“苦哉边地人,一岁三从军,三子到敦煌,二子诣陇西,五子远斗去,五妇皆怀身。”(《乐府诗集》卷32 引《广题》)诗句虽然反映了兵役的频繁,但也证实了普通民众被征发从军,战事完毕后是要复归民伍的。
孙吴并不重视在兵户、屯田民、郡县民之间保持严格的界限,一直实行由民户、屯田户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所谓“单向流动”,是指孙吴政权经常将一部分郡县民或屯田户变成兵户,而未见将兵户变成屯田民或令其复归民伍的记载。但并不意味着孙吴政权每一次征发民众,都一定要将他们变成兵户。有时孙吴征民为兵,战事完毕后还是要让他们解甲归乡的。《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黄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虏缩窜,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这显然是让一部分征发之民重返农亩,以求休养生息的举动。《宋书·乐志》载韦昭所造吴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风》,歌词为:“秋风扬沙尘,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鸟化为鹰。
边垂飞羽檄,寇贼侵界疆。跨马披介胄,慷慨怀悲伤。辞亲向长路,安知存与亡。穷达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战场,身逸获高赏,身没有遗封。”这些得到边垂警报,才披上介胄,辞亲上路的战士,显然不是屯戍于边垂的兵户,而是临急征调的平民。故《宋书·乐志》称韦昭作《秋风》,是颂扬孙权“说以使民,民忘其死’。这类兵士在战事完毕后,是要还乡与亲人团聚的。
汉末三国时期,募兵制仍然被作为一种辅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国志·魏志·杜畿传》:“(卫)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夫欲为非常之事,不可动众心。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货募兵。’固以为然,从之。”《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岱)出补余姚长,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骤骑将军步驾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两汉时的募兵是一种职业兵,募兵制在理论上是由民众自动应募,这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上存在游离于各个生产行业之外而生计困难的人口;二是应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汉末三国的召募有时并非出自应募者的志愿。《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袁谭)使两将募兵下县,有赂者见免,无看见取,贫弱者多,乃至于窜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吴志·陆逊传》:“(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舆召,恐致贼乱。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抵,攻没诸县。”此类“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强取之实,是一种严重扰害民众的制度。即便是以讲求法度著称的诸葛亮治理下的蜀汉,也未能做到民众应募纯出自愿。《三国志·蜀志·吕人传》:“丞相诸葛亮连年出军,调发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诣亮,慰喻检制,无逃窜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检制”方保无人逃窜,足见此种募兵,应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魏、吴、蜀三国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弃战乱时期那种强制降民、战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孙吴政权尤为突出。孙吴统治集团长期开展对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战争,每次军事行动无不以胁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而告终。同书《吕蒙传》载,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孙吴大有俘获。孙权酬吕蒙之功,“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诸葛亮平定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
三国时期其他集兵制度虽与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汉以外,魏、吴都是以世兵制作为主要集兵制度,国家的常备兵主要由士家兵户组成。《三国志·魏志·辛毗传》称黄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据此,冀州士家当在十万户以上。《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工世记》称正始五年(244)。“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二万二千”,按户出一兵计,出身兵户家庭的孙吴兵士多达十三万以上。魏、吴有时在开展大规模军事行动时,临时集中较大的兵力,此时世兵在国家军队中所占比例就会出现暂时下降。但是大多数时候,国家常备兵中,世兵的数量是大大超过征、募兵的。因此应该认为,魏、吴的确是以世兵为主体建立国家军队的。
第六节世兵制度的衰落世兵制度形成、确立并有效地发挥国家军队主体的作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封建政权必须保证士家兵户的社会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户。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来建立世兵制度是无论如何也行不通的。
东汉国家军队由征、募的平民组成,战事完毕又复归民伍,故兵民本为一体,无等级上的差别: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宾客”组成,他们强烈地依附于豪强地主,“奴事富人”、“历代为虏”,其社会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独立经济的平民。东汉末各军阀以私家部曲为核心组建军队,因而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与豪强地主田庄中,宾客徒附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质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认定军阀部队的兵士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则欠妥当。在天下大乱,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社会环境极其险恶,百姓被祸尤烈,传统的价值观念不能不作较大的改变,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其处境自然远较平民为优。《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