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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社科]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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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就极可能由专制官僚统治形态得到系统的说明。 
  惟在依据专制官僚政治来解说中国社会或中国典型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以前,先得把以往有关这一问题的不同说明,予以简括的评论。   
  二 
  不论在中国抑在外国,在新史学未出现以前,通是把历史看做是政治的延续。而政治延续过程中显示的变动,反映在中国正统历史家乃至一般人士心目中的规律或节奏,就是所谓“天下大势合久则分,分久则合”,所谓“治乱相循”,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朝代交替与治乱分合,一次又一次的定型的周期的表演,很容易使人把那种表演当做历史发展的自然定律来接受。在这点上,顶呱呱的正统历史家和一般只从演义小说中看到朝代兴亡故事的人没有大了不起的区别。 
  把中国历史上的这种惰性的周期演变,看作是一种“停滞”,那首先须得把历史范畴从窄狭的政治领域解放出来。就我所知,最初对中国政治形态妨碍社会经济发展表示意见的,是大经济学者亚当·斯密,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其土地最沃,其耕作最优,其人民最繁多,且最勤勉。然而,许久以前,它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之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别。若进一步推测,恐怕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富,就已经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国富论》,上卷,郭王译本第八五页) 
  把中国“停滞于静止状态”的原因,归之于中国财富早就“达到了法律制度所允许的极限”,显然是一种极有意义的提示,但也显然不够明白。差不多在一个世纪以后,另一位大经济学家卡尔·马克思依据许多有关东方社会的文献,特别是关于印度、爪哇等地的文献,知道在那些地方,农工结合体的自给自足村社组织,在一种单纯形态下,尽管居民生活了多少世代,村社的界限,殆很少改变,虽有时村社被破坏了,或被战争、饥馑、疫病破坏了,,但同一名称、同一村界、同一利害关系、甚至同一家族常保存数百年之久;居民对于王国的解体或分裂没有任何悬念;只要村社能保持完整,他们绝不问自己所属的村社是隶属在何种权力下面,是受哪一个权力支配,其内部经济是保持不变的。他因此推论到那种社会的停滞性,而有以次的说明: 
  “这种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以同一形式再生产出来,如果偶然遭到破坏,它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组织,为这个秘谜的解决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个国家不断瓦解,不断重建,王朝也不断变更,但与此显著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是看不出什么变化。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总是原样不动。”(《资本论》,第一卷下,一九六三年版,第三八一——三八二页) 
  这段话原是对亚细亚诸国民立论的。中国当可算在里面。中国王朝变更的政治风云,不曾对中国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引起何等根本改革,显然很符合上面提论到的事实;但我们对于这段话的理解,须得明了,政治变动未改变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固然同那种结构的顽强性有关,同时也由于当时的政治无论在变动以前,或在变动以后,有时甚至在变动当中,都在设法加强那种结构的顽强性。这就是说,中国的专制官僚体制,是把农民的无知、孤立、被束缚于宗法社会组织和对政治的不关心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如其看落了这一面,那种成为问题的社会的基本要素的结构本身就不像是由历代王朝多方努力予以积累和变相地强化起来的结果,而像是一开始就顽强到不能由任何政治变动所改变的“自然体”。那显然是误解了那位大经济学者的正确论旨。 
  中国社会长期停滞问题,本来在战前有关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及中国社会史性质问题论战中已被附带提论过,但正式被提起却是在抗战期间,那时中国进步论坛上曾一致“鸣鼓而攻击”日本侵略主义代言者秋泽修二,他在其所著《东洋哲学史》及《支那社会构成》二书中,曾反复论到“中国社会之‘亚细亚’的停滞性”;他误解或曲解马克思的上述论点,把“农村公社的存续,残存”看为是中国“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看为是一切其他社会组织的胎盘,范围着中国社会“父家长制的专制主义”,而成为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基础。这两者妨碍着工商业的发展,妨碍农业的发展,于是农业止于“集约的小农经营”,手工业不能“依中国社会自身的性质”,“产生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制造业”,而商业则是“商人资本主义在中国社会自身发展中,没有外部的作用,使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资本”,像这样,商业、工业、农业,即全部经济生活,都“先天地”被中国“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所规制住了,或者内在的相互制约住了,由是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停滞性,那种停滞性本身变成了“中国社会的根本性格”。要打破这种停滞性,只有期待外部的压力的诱导与推动,而鸦片战役成为中国社会实现现代化或打破传统停滞性的第一步,正是那种推论的有力的佐证。 
  然而世界任一先进国家的现代化,殆都与其对外发生战争有关,果其如此,“停滞性”云云就似乎不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根本性格”了。我在这里没有充分论证秋泽错误的余裕,只须指明: 
  (一)他夸大了那种农村共同体存续或残存的范围和功能,事实上,在自给自足的农村共同体以外,还由地主经济在各村落各地方间,特别是地方对中央间,造出了一种不自给自足的经济依存实况,作为中央集权政治控制地方的相反而实相成的物质基础。 
  (二)他以固定的形而上的眼光去确认那种农村公社孤立的作用,而不知道,那种社会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随着整个官僚封建社会的进展,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动势、新的因素;并且社会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的法律政治关系在不绝起着辩证的相互制约的功能。   
  三 
  在国内新社会史学家们中,由批判秋泽而展开讨论的,首先当数到李达先生。他在《文化杂志》第二期发表的《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虽然只从正面讲述他自己有关这一问题的意见,但他显然是见到了秋泽所发表的“高论”的。他把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归纳为以次八项:(一)战乱频繁,(二)封建力役,(三)封建剥削,(四)宗法遗制下聚族而居的村落公社,(五)封建的政治机构,(六)农民阶级不能担负新生产方法,(七)科学不发达与儒教学说的影响,(八)地理环境的影响。这无疑已把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全触到了,但正如紧接他发表那篇文章之后,即起而与他争论的蒙达坦先生所说,“即使这些全是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但这些原因怎样作用于中国社会而使其发展迟滞呢?如果单只说这些原因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迟滞了社会的发展,那是非常不够和太笼统的,科学的说明,决不容许其含糊,而必须说明其如何如何。” 
  上面的话,是蒙达坦先生在《与李达先生论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一文中(载《文化杂志》第二卷第一号)所指陈的,李达先生平列出八大原因,并指出前五者为主因,后三者为从因,确实是太笼统而非科学的说明,但蒙先生是怎样来说明的呢?他认定社会的发展取决于资本积累与生产方法进步两件事。我们要解决中国社会何以发展迟滞的问题,非从确定究竟是什么事物妨碍生产方法进步,究竟是什么事物妨碍并破坏资本积累的相互关联处去研究不可。他是按照他所提出的方法论来分别解说其原因的。关于妨碍或破坏原始资本的积累,他提出三项:第一是特殊的土地所有关系,第二是农民战争,第三是共有财产。关于妨碍生产方法的进步,他又提出三项:第一是重农抑商政策,第二是地域发展不平衡,第三是儒家学说的影响。李先生的八项,到蒙先生手中只有六项了,并且有几项还改了样。这样的研究,也并不会完全改变李先生平铺列举的缺点。从原理上提出生产方法与资本积累来,虽像把问题鞭辟近里地推进了一层,但如果有谁把妨碍资本积累的三原因和妨碍生产方法进步的三原因掉换一下,或者主张那六项原因同样会妨碍生产方法进步和资本积累,我想蒙先生也不能怎样表示异议罢!比如,特殊土地所有关系,为什么就只妨碍资本积累,而不妨碍生产方法改进呢?又如,重农抑商政策,假使不停止在表面的考察上,为什么只妨碍生产方法的改进,而不妨碍资本的积累呢?李先生平列固然笼统,蒙先生分举却更机械。 
  然而我要进一步看看华岗先生的意见。他在一篇《中国社会发展阻滞的基因》(见《群众》第七卷第十一、二期)的论文中,直接讨论到李先生和蒙先生的观点。他认李、蒙两先生所举述的中国社会发展迟滞原因,有的是因果倒置,如科学的不发展,原是社会不发达的结果,不能同时又把它看为是社会不发达的原因;有的是附因被看做主因,如李先生强调的战乱频繁,蒙先生强调的农民战争,都像过分地把社会不发达的责任放置在战乱上,而却把残酷剥削妨碍生产并招致动乱和战争的更本质原因放在次位了。特别是关于蒙先生把农民战争描写成愚民盲乱破坏一切生产手段的意见,他提出了极不客气的指责和抗辩。 
  在这几个回合的争论中,我们不应忽视它对于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莫大贡献。自从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问题被提到论坛以后,我们以前几乎全被蒙在中外流俗学者们放言高论的一些不着边际的曲解和疑难中,如缺乏自然科学哪,缺乏自然科学的研究精神哪,缺乏蒸汽机的发明哪,缺乏对外贸易的弯曲海岸线哪……经过这次讨论后,至少,那些技术的自然的理由,已不再能蒙蔽任何一个稍有新历史科学修养的读者了。 
  然而,我们显然是不能满足于那种讨论的。   
  四 
  我想顺便在这里把前面各篇已经研究过了的诸基本论点拿来作一总结,并在那种总结中,试图使一切解释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较健全的主张能分别得到其在科学说明中的适当地位。 
  我们已一再指明:中国专制的官僚的政治形态是把地主经济作为它的物质基础。地主经济原是对领主经济而言的,它的大体内容,包括以次诸项:(一)土地为社会财富的最重要的生产手段,(二)在相当范围内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三)在相当范围内的土地自由买卖,(四)集约的小农经营,(五)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我们这样来规定地主经济的内容,理应与本篇前两节所提论到的共有财产与自给自足的工农结合体不相抵触,因为社会科学告诉我们,非有最进步的生产方式,是不足以完全否定以往的原始遗留的氏族共有地等财产形态的;地主经济对领主经济而言尽管在农业生产方式上有了不少进步,但即使没有我们将在下面述及的强化氏族组织的宗法关系,那种被封建社会本质限制了的进步,亦是不能促使原始性共有地产彻底解体的。至若自给自足的农工结合体,如把它看为地主经济下的细胞组织,或地主经济型封建制下的“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那亦是非常自然的。零碎保有土地或使用土地的小农,即使在较和缓的租税负担下,他们亦是需要利用农隙(经营的土地面积愈少,每年可能的农业劳动日愈少,农隙便愈多)以从事手工副业的;如其租赋负担加繁加重,他们那种必要就更大了。此外,商业对农民的过分剥削,亦无疑要加强那种排斥中间商业的农工结合的重要性。 
  可是,农工结合虽然要在某种范围内缩减商业的规模,但它并不会抵消中国社会商业发展的诸般有利条件。中国版图的愈来愈扩大,中国中央集权政治形态可能采行的许多便利商业的设施,中国各地经济的差异性与其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中国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必然有很大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生产物需要通过赋税或地租的方式转化为商品,所有这些条件,都会直接间接地拓展市场,而最后一项,且必然会使商业与地权、商人与官吏发生极其密切的联系,而由是成为地主、官、商合一的物质基础。然而,利之所在,害亦随之。中国商业尽管因它取得了政治的便利,和与地权发生密切关系的融通性,而把它对于一切生产者的剥削欺诈机缘加多了,但就商业本身的发展前途讲,那却宁是一种损害。商人有入仕途的可能,商业资本有转化为购置地产基金的可能,已经说明商业自己的扩展有了限制,况且商业过分掠夺生产者,生产者不将依其被掠夺诈取的程度,而使商业因以进行的商品提供发生障碍么?统一政治权力固然会在交通、市场、税制、货币诸方面便利商业,但那种政治权力集中在专制者手中,也极可能在这些方面打击商业。事实正是如我们所理解的。且再考察一下工业上的情形。 
  如其说中国农村的手工业是当做农民的副业,中国都市的手工业就差不多是当做商人的副业,或者是对于商业的隶属。这是我们在中国旧式市集或城市中只见到商业基尔特型的商会,而不易见到手工亚基尔特型的工会组织的基因。工业隶属于农业,隶属于商业,在本质上,就不易由它自身的积累而扩展。不错,西欧在近代初期,制造业家原本有许多就是由手工业者或商人转化来的。但在中国,这条“上达”的通路又遇到了集权的专制主义的障碍。中国过去较为普遍和较有一般需要的有利事业,如盐、铁、酒、辗米,乃至后来的印刷等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变为官业或官僚垄断之业,而它们由此等事业所获得的赢余显然最可能转用在不生产的消费上;同时,商人或—般商工业者不能把积累用以扩展本身事业,不能自由找到有利事业经营,自然更加要敦促他们去购买土地,去接近官场。况且,专制国家人民要从事对外的商工业经营,亦是受有严格限制的。中国从唐代以后逐渐展开的对外贸易史尽管为我们充分提供了此种佐证,但我们的许多皮相历史家却丢开这些更基本的原因,专向海岸、季候风、地势一类自然条件去作中国产业资本不发达的考证。 
  上面是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形态各部门的比较静性的分析,在此分析中,我们已不难了解:(一)每种经济活动都渗透有社会的或政治的作用,或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维系着;(二)即使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或所谓自给自足的农工结合体极长期的存续着,那种存续,亦非它自身有固定不变的所谓“根本性格”,而是由于适应着并范围着它的社会生产关系,或互及全面的官僚统治,始终都要求它在经过政治动乱惊扰以后,重复沉淀为原来的或类似原来的形态,而且(三)农业既由土地所有与使用方式限制着小农零碎经营,小农零碎经营限制着农业生产方式,限制着农业劳动剩余,而可能被榨取出来的农业劳动剩余,不是依赋课转作不生产消费,便会以高率地租或高率利息或商业利润转作强购土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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