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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2007年申论考试魔鬼冲刺-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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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负责。对证人的个人信息加以严格保密。第四,对证人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
  立法的完善是实现证人保护的重要前提,而司法工作中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关键。要扭转当前“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假证”的局面需要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我们在要求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为公民作证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免除其后顾之忧。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证人“不再流血又流泪”,实现真正的“奉法者强则国强”。
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 2006年 4月11日中央电视台 ,《东方时空》栏目出的 时空调查:谁来作证 节目中有几个故事 ,主人公有的贴广告的有的举牌子,更有的 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或为家人讨回公道,他们做出了这些举动,可以知道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 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示式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
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转引,略改) 
当前一些案件难以快速侦破、结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不愿作证,寻找证人难,让证人作证更难,而这些人证对案件突破又至关重要。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种种原因,一些证人不肯或不愿作证,而在现实中,个别证人作证后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为什么证人不愿意作证呢?。目前法律对如何保护证人权益没有明确界定,这涉及到一个不容忽视的证人保护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化解各类证人不愿作证的顾虑,切实地保护各类证人的生命财产,亟待解决。 
证人保护是司法难点。《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所占的比例很低,相当数量案件没有证人出庭作证,采用都是证人原先的书面证词,既未充分体现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一面,又有失法律的公正。
   首先;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究其原因有这样一些因素:证人考虑到自身及家人在人身或是名誉上的安危,尤其是作为邻里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同单位人犯罪等案件,因其与被告人长期相邻或工作,受到周围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担心出庭作证会得罪某一方或某一人,由此而受到各种方式的打击报复,从而造成自身或家人在人身、名誉方面的伤害。有关法律虽然规定对证人采用侮辱、诽谤、殴打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措施,如何对证人实施保护并没有具体措施。
  其次;对于一些证人而言,其主观上并非不愿出庭作证,但若出庭参加诉讼,客观上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误工损失、交通差旅费用支出等,得不偿失,因此不愿出庭作证,而现行法律对如何补偿证人因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无规定。  
  再次,某些案件的重要证人无论是知情者还是目击者,亦有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若出庭作证,会导致自身的问题败露,以至于自身遭受法律的制裁,该类人为保全自身不敢出庭作证。  
  作证难;举证难已成为捆扰我国司法建设;防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要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就要从制度层面上入手。法律虽对证人作证规定为公民的一种义务,义务不可放弃且应当履行,但目前法律对不履行义务行为并无约束性的条文。只有用立法方式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化和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对于无特殊理由,能到庭而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可采取强制措施。一旦作伪证,依法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设立“保险机制”,对在人身、名誉上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或者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的证人,可采用为其调换工作单位、调换居住地或者进行经济补偿等方式,以确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自身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人等特殊类型证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其权益。逐步提高 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超过10%。 
 二要与当前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相融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作为知法守法的公民要自觉维护社会正义;敢于作证;与丑恶现象作斗争。
 三要倡导明荣知耻的新风尚。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2005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自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5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推荐第九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表彰人选的通知》以来,根据投票情况,共有14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46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深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要抓精神文明建设;又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广泛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精神文明建设奖”活动,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二十四)“三农”问题:
一、农民工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存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1、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了许多不合理限制; 2、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
3、劳动岗位极不稳定,报酬难以有效保证; 4、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 5、社会基本保险普遍缺失。
(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许多人观念上有错误,以农民来定位“进城务工人员”;  2、社会保障不完善。
(三)、对策:
1、解决好雇佣者对进城务工人员随意克扣工钱和拖欠工资等问题;  2、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保障;
3、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素质;  4、确立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5、确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分配办法;   6、帮助建立一个具体的进城务工人员组织。
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总理关注引出“清欠风暴”
2003年10月产24日傍晚,重庆市云阳县龙泉村村民熊德明,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围了一大堆人,然后。她见到一位她以前在电视上见过的“大人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在犹豫了一会后,熊德明告诉总理,现在农民收入主要靠打工,但她爱人李建明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总理听后表示:拖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人群中立即响起热烈的掌声。当天夜里11时,熊德明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务工工资。
2003年月日《中国政法报》发表了题为“如果不是总理过问”一文,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全国掀起了一场“清欠风暴”。
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村在,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
(二)、问题的原因:
专家分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有五点:
1、一些地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一些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是造成拖欠的重要原因。
2、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
3、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导致总包单位无力垫资又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的恶性循环,进而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4、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多赚利润,故意拖欠;
5、包工头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不按时发工资也是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首先,充分认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第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求。
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1)、应该建立一个认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民工拖欠工资管理条例》,而不是各地自搞一套;
(2)、要建立民工任职的资质人定,以此遏制我国由于民工进城没有管理造成的巨大浪费;
(3)、要建立劳动合约的认定制度,通过第三者公证,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要加强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
三、农民增收问题
“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状况,总的来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详见材料)
(一)、影响农民增收的相关因素
第一, 农产品成本高、价格低、限制了农民增收第二, 农业经营结构不合理阻碍了农民增收。
第三, 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掣肘了农民增收。 第四, 非农岗位就业不足抑制了农民增收
(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分析
第一, 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是关键。 第二, 农业结构调整是必要条件。
第三, 发展劳务经济,改革户籍管理是必要途径。 第四, 减轻农民负担是保正。 第五, 政府加大投入是基础。
四.农民就业问题:
1大力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工程,切实帮助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引导,培养良好的就业风气
2建立完善的技能培训体系,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技能素质。积极推荐就业
3落实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本地群众
4建成标准统一、制度完善、功能齐全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
5适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废除城乡二元化结构,让农民能与城市人进行公平的就业竞争
发展现代农业:
1整合农业资源,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发展都市农业、建设农业园区,打造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生态园;发展循环农业,特色农业
2实现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协作化、用高科技武装农业的发展
3实现农村经济市场化,把农业、农村、农民融入整个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使农民变成从事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劳动的现代农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
4发展农业工业化,走低成本低污染低消耗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业工业化道路
五.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1加大扶贫投入、发放扶贫贷款、减免办学经费、用地收费返还等措施、增加欠发达的【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2帮助欠发达区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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