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后事项讲解-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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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而无需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比如,甲公司在199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产品,付款条件是20日以内付款,折扣为2%,假设购货方次年的1月5日付款,按照付款条件的规定,应该享受现金折扣,这一事项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不说明,直接反映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又如,上述12月20日销售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与购货方在1月5日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这一事项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不说明,直接反映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如何区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有很密切的关系,但也有区别。这里以或有事项最常见的诉讼例子来说明。例如,甲公司在1998年10月涉及一个诉讼事项,到年末法庭还没有判决。那么,在年末,该诉讼事项是甲公司的或有事项,甲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或有损失的可能性决定是否计提准备;由于在年末还没有判决,甲公司一般会根据律师的意见作出估计。如果在财务报告报出前,法庭作出判决,或律师修改其法律意见,该事项就成为一个应调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由上例可以看出,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相关的。首先在资产负债表日,我们应根据有关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来判断是否存在或有事项,以及应该为该或有事项所作的准备金额或可能带来的或有损失金额;若根据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一个或有事项,由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有相关的调整事项,影响我们对资产负债表日或有事项的估计和判断。判断或有事项的存在及有关金额,依据有关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当或有事项确定下来并成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则应依据本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或附注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1998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第63号征求意见稿《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该征求意见稿对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了如下主要调整:
(一)将原第10号准则中的或有事项归入已经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该征求意见稿对原第10号准则作了以下两点主要改变:
1、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告批准公布的日期(对企业外部),和作出批准的控制实体的名称。如果财务报告由企业的业主批准,应披露其事实。
2、按原第10号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持续经营的假设,这时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该进行调整。第63号对此作了修正,指出: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企业的一部分不能持续经营,另一部分仍然持续经营,则仍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整个企业不适合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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