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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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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1996年11月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1996年12月起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1997年1月起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
  (人民日报新华网)
  资料链接(二)
  港英时期香港立法局历史介绍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总督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立法机关。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摩理臣(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会跟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六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两位太平绅士代表大卫?渣甸及约瑟?艾德格为首两名非官方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港英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令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人数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1984年,港英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并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由于立法局的间接选举以及当时主要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市政局都甚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员都要求港英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当时被称作“八八直选”。但最后港英政府推出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却把首次直选的时间推迟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颇为失望。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使立法会的权力大大提高。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选举举行,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于联票效应,使泛民主派大获全胜。立法局内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泛民主派,以免议会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党前身的“启联资源中心”。
  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报告即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所谓“新九组”)。中国政府对此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起炉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简称临时立法会)作为第一届特区立法会成立前的替代,用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
  从199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成立至香港回归前,由于港英政府不承认临时立法会,视之为非法组织,在香港举行临时立法会会议可被控非法集会,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
  (资料来源:qq888。info)
  资料链接(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由来及成立一年来的大事记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然后由该推选委员推选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依法确认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人员中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1993年7月,设立了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1996年1月26日,乔石委员长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香港回归祖国历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这是一项对中华民族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任务。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时刻日益临近,这项工作既紧迫又繁重。
  筹备委员会地(的)主要任务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团结和依靠广大香港同胞,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
  一年来,筹备委员会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共举行了8次全体会议,31次小组会议,做了六件大事:一、组建了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推选委员会;二、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三、选举成立了由60名议员组成的临时立法会;四、系统研究并提出了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处理意见;五、对和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如1997/1998年度财政预算案的编制、金融的稳定、政府资产的交接、大型基建等等,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六、推动成立了“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筹备庆祝回归的各项民间活动。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相关链接(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港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保证香港原有法律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现提出以下建议: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建议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附属立法和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适用时应符合上述原则。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原有的条例或附属立法中:1.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法律,如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
  2.任何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但有关香港与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
  3.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
  4.有关英文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应解释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
  5.引用任何1997年7月1日前的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作为过渡安排,可继续参照适用。
  四、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建议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
  五、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以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其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2.《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香港法例第88章);3.《英国以外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0章);4.《华人引渡条例》(香港法例第235章);5.《香港徽帜(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315章);6.《国防部大臣(产业承继)条例》(香港法例第193章);7.《皇家香港军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99章);8.《强制服役条例》(香港法例第246章);9.《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86章);10.《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186章);11.《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73章);12.《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67章);13.《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81章);14.《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附件二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人民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2.《商船(海员招募)条例》(香港法例第135章)第Ⅶ部“皇家海军辅助队招募官员为皇家海军辅助队提供海员”的规定;3.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4.《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正式启用(1)

  (2月13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今日12时05分在香港亚太金融大厦7楼及11楼正式启用,结束了原在湾仔海港中心临时办公室的工作。
  行政长官办公室“开张大吉”,象征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作为实体正式开展工作。亚太金融大厦七楼正门,高悬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巨型区徽,区徽下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中英文金色字体。行政长官董建华上午出席乡议局团拜后,正午时正式踏进办公室。从港府借调过来的公务员今日起也正式迁入这个新办公室工作。
  董建华在迁入新办公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团结一致,实现平稳过渡,是全体香港人的共同愿望。并呼吁各方面人士以香港整体利益和600万市民的长远利益为依归,爱国爱港,拥护基本法。
  针对香港一些人近日在国际上散布一些不利于香港的言论,董建华说,我希望所有参与香港社会工作的人士都能关心国家、爱国爱港,这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好了,对香港的长远利益有好处;我希望所有参与社会工作的人士都拥护基本法,这也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董建华说,对一些问题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意见,这不要紧,可以坐下讨论。但应该在香港讨论。有没有必要让外国人来告诉我们香港人,我们将来应该怎么样。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资料链接
  香港总督府介绍
  香港著名历史建筑物。港督府又名督辕,位于港岛中区上亚厘毕道。1845年,港英政府决定兴建总督府,由当时的测量局局长急庇利主持工程。1855年建成。1890年政府又拨款4万元扩建,加盖侧翼之宴会厅。香港历任28位总督中,有25位曾以这座建筑物作为官邸和办公室。日军占领时,日人藤村正一将大楼全面改建,在主楼和侧翼之间加建一座塔式建筑,即成今日之规模。港督府建筑相当宏伟,第一层有供很多人聚会的大礼堂,两旁有门附近还有候车厅。地下部分有足以安排宴会的大型餐厅。楼上除港督夫妇居住的房、厅外,还有一个可供聚会的小型客厅,另有3间陈设豪华,布置高雅的招待贵宾大套房。许多英国王室及政府官员、外国贵宾访港或路过此间,接受港督招待时,多在此居停。露天花园内增修一座游泳池。港督府内工作人员也相当多。
  1997年香港回归后,更名为香港礼宾府,香港礼宾府已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定为古迹,目前是行政长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行重要官式活动的场所,例如举行官式宴会,以款待到访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长,也用以举行勋衔颁授典礼。香港礼宾府花园每年开放四次,供市民参观。宴会厅每月预留三个星期五,供本港慈善、非牟利或公共团体申请借用,举办对公众有裨益的活动。
  主要特色:香港礼宾府位于中环上亚厘毕道,正门朝南,面向太平山。中区政府合署坐落其北面斜坡下,是政府总部大部分办公室的所在处。香港礼宾府门前有一片草坪,常年绿草如茵,背后花园广种植物,繁花似锦,春天杜鹃花盛放,争妍斗丽,满园添色。在官式活动中,礼宾府内的宴会厅、客厅、饭厅和会议厅经常用于接待到访的贵宾。
  (资料来源:香港文汇报)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

  (2月14日)
  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应邀出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举办的“1997香港金融事务”研讨会。
  研讨会上,陈元在演讲中介绍了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及政策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以及两个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两地金融关系时,中央政府会遵循以下七项原则:
  1.两种货币和两种货币制度。7月1日以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货币制度将保持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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