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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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注“挈读”至“为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又云:“凡军事悬壶,以序聚柝。”皆为军事,按在此也。郑读“挈”如发之“”者,《诗》云“总角之宴”,《毛传》云:“总角,结发。”此郑依毛传,即结之义也。郑云“世主挈壶水以为漏”者,以其称“氏”,此则官有世功,则以官为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释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服不,服不服之兽者。)
'疏'注“服不”至“兽者”○释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兽,象王者伐叛柔服之义,故在此也。
射鸟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射,食亦反。)
'疏'“射鸟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射鸟。”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罗氏,下士一人,徒八人。(能以罗罔捕鸟者。《郊特牲》曰:“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搏鸟,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注“能以”至“兽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识云:“掌罗乌鸟。”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按彼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诸侯贡属焉。”彼大罗氏则此罗氏,为一。彼称大,对诸侯。此直曰罗氏,此无所对,故不称大。此职唯罗鸟,不主兽,彼兼言兽者,诸侯所贡鸟兽属焉,则兼掌所贡之兽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畜谓敛而养之。○畜,许六反,注同,刘许又反。)
'疏'注“畜谓敛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鸟而阜藩教扰之。”是专养鸟,其职注谓“鹅鹜之属”,是敛而养之。鸟是羽虫,属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释曰:在此者,以其职云“掌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与《大司马》云“进贤兴功”同,故列职於此也。
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注“诸子”至“庶子”○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故亦在此也。郑云:“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职云:“掌国子之ヘ。”ヘ,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子皆是ヘ,故郑历言之。”云“或曰庶子”者,按《礼记·燕义》称此诸子为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礼》有庶子执烛之事,彼称诸子谓之庶子,故《燕义》兼说天子诸子之事,诸庶为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故通谓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疏'注“右谓”至“车右”○释曰:在此者,王车之右,执干戈以卫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知勇力者,其职云:“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郑云:“选右当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贲,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释曰:在此者,亦卫守王,在此宜也。郑云“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还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选有勇力者,乃为之以当徒处。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贲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言旅,见其众,言贲,见其勇。亦是卫守王事,故在此也。
节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为王节所衣服。○为,于伪反。)
'疏'注“世为”至“衣服”○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郊祀,二人执戈,送逆尸,从车。”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世为王节所衣服”,以其著服与王为节而称“氏”,故知官有世功,则曰官旅。然凡称氏者,郑虽不释为世功,但注有详略,从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犹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A105',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方相犹言放想”者,汉时有此语,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仆,侍御於尊者之名,大仆其长也。)
'疏'注“仆侍”至“长也”○释曰:在此者,凡言仆御者,是武卫之事。又《大仆职》“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是几仆御皆连类在此也。大仆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仆已下至御仆,乃是别职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祭仆》其职云:“掌受命於王以视祭祀。”《御仆》其职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复。大仆为长,故连类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仆下者,是四官别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隶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亵,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亵”○释曰:在此者,以仆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亵,故别官职,不属大仆。郑云“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者,此经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隶”已下,是奴称隶,以其掌亵,故与贱同称隶也。
弁师,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称。委貌、缁布曰冠。○弁,皮彦反。称,尺证反。)
'疏'“弁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以夏物长大而盛壮,人年长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释曰:按《礼记·郊特牲》及《士冠记》,皆云夏收、殷旱、周弁,三代皆祭冠,则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称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郑云“弁者,古冠之大称”也。云“委貌、缁布曰冠”者,此二者对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铠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长。○铠,苦爱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其职虽阙,但甲者军师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铠”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异。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从金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官之长”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长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五兵、五盾及授兵,从司马之法。”此亦为军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戈,今时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结。)
'疏'“司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注“戈今时句孑戟”○释曰:按《冬官·冶氏》“为戈戟”,戈则两刃,长六尺六寸。戟则三刃,长丈六尺。形既不同,郑云“戈句孑戟”而为一物解之者,郑举汉法以况之,汉时见戈有旁出者为句孑,亦名胡孑,故号戈为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长。○ゅ,音服。)
'疏'注“司弓”至“之长”○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六弓、四弩、八矢。”给武之所用,在此宜也。云“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长”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缮人、槁人皆士官,故得与人为长也。郑云:“司弓弩,即缮人也。”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缮之言劲也,善也。)
'疏'注“缮之”至“善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王之用弓、弩、矢、ゅ。”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缮之言劲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坚劲而善堪为王用者,乃入缮人以共王,故郑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司农云:“槁读为刍槁之槁,箭谓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槁,古老反。,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郑司”至“槁人”○释曰:在此者,职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军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郑云“箭谓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厚,为之羽深”,後郑云“读为槁,谓矢,古文假借字。”则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ゅ等,而云槁人者,以槁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焉。○乘,绳证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释曰:此戎右并下仆驭在此者,皆是防卫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参乘”者,若在军为元帅,则将居鼓下,将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车,则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国,则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执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参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者,按《巾车》玉路有五,按下文仆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见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见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类,齐祀相因,故以类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齐右兼祀右。若然,仆有五,不兼者,仆难於右,是以六艺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车》,玉路居前,戎路在後。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齐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齐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齐,侧皆反,下“齐仆”并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释曰:充玉路为主,故云齐。按《曲礼》云“立如齐”,注“齐谓祭祀时”。则齐虽施於祭前,当祭时亦名齐,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郑不言,亦以其齐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释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车为道车。以中车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当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简,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视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齐戎之等,故官职卑也。
大驭,中大夫二人。(驭之最尊。○驭,音御。)
'疏'注“驭之最尊”○释曰:在此者,亦是卫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与下同名仆,而谓之大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虽驾驭为难,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後,进大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齐仆之上,而使中大夫为之,与戎右尊卑同也。
戎仆,中大夫二人。(驭言仆者,此亦侍御於车。)
'疏'注“驭言”至“於车”○释曰:上大仆已下言“仆”,并是侍御之官称仆。今此驭车之人亦言仆者,在车亦是侍御之类,故云“亦侍御於车”也。
齐仆,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将朝觐会同,必齐,所以敬宗庙及神明。○朝,直遥反,後“朝觐”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释曰:齐而敬神明者,按《曲礼》下注云:“春夏受贽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是朝觐敬宗庙。按《觐礼》及《司仪》,会同之时,设方明於坛上,设六玉以礼方明之神,是会同敬神明。《巾车》云:“金路,建大以宾。”则金路主为宾路。宾路则诸侯与王行朝觐会同之礼,故郑以朝觐会同以释齐也。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释曰:按上齐右见下至齐仆皆三人,唯戎右与道仆人数多者,则戎右有所斩杀,故《左氏传》晋缚秦囚,莱驹为右,使莱驹斩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来往驾脱,难而且烦,故人最多也。郑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释人多之意。云“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释称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释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是事繁而难,故亦特多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驭夫”○释曰:按其职云“掌驭贰车、从车、使车”之等,驭仆之类,故亦在此。驭夫总六十人,按《校人》:“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则马三十六匹一驭夫,计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则六十驭夫。又驽六丽一师,六师一趣马,六趣马一驭夫,则一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驽千二百九十六匹,则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与此不合者,盖此《序官》脱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为言校也,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注“校之”至“之长”○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注“巫马”至“同职”○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