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1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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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小国事大国,大国比小国。(比犹亲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疏'“使小”至“小国”○释曰:此亦如上《职方氏》云“大小相维”,义同。注言“亲诸侯”,使诸使相亲,递相朝聘是也。
山师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山林之名与物,若岱畎丝,峄阳孤桐矣。利,其中人用者。害,毒物及螫噬之虫兽。○畎,古犬反,刘孤茗反,又孤善反。峄,音亦。螫,音释,刘呼洛反。噬,音逝。)
'疏'“山师”至“之物”○释曰:此山师及下川师、原师等,皆是遥掌畿外邦国之内山川原隰之等,使出税珍异,以供王家也。○注“山林”至“虫兽”○释曰:按《禹贡》“青州”云:“岱畎丝”,畎,谷也,岱山之谷有之。“徐州”云:“峄阳孤桐”,孤,特也。峄山之阳,特生之桐,中为琴瑟。云“害毒物及螫噬之虫”者,谓元蛇蝮蝎之属也。岱畎、峄阳是其名。丝、孤桐是其物也。
川师掌川泽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川泽之民与物,若泗滨浮磬,淮夷珠暨鱼,泽之萑蒲。○,薄田反,刘扶忍反,沈音嫔。暨,沈其器反,又其气反。萑,音丸。)
'疏'注“川泽”至“萑蒲”○释曰:“徐州”云“泗滨浮磬,淮夷珠暨鱼”,注云:“泗水涯水中见石,可以为磬。珠,珠名。淮夷二水出珠为与美鱼。”
{备逯}师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备逯}隰之名。(地名,谓东原、大陆之属。○坟,扶云反。)
'疏'“{备逯}师”至“之名”○释曰:《尔雅·释地》“高平曰原”,此虽以原为主,除山林川泽四者,馀丘陵坟衍原隰六者皆主之。故云“辨其丘陵”已下也。按郑注《大司徒》云:“土之高者曰丘,大阜曰陵,水涯曰坟,下平曰衍,高平曰原,平湿曰隰,皆有名。”○注“地名”至“之属”○释曰:《尚书·禹贡》有“东原底平”、“大陆既作”,是地名也。
物之可以封邑者。(物之,谓相其土地可以居民立邑。○相,息亮反。)
'疏'注“物之”至“立邑”○释曰:按《小司徒》云“四井为邑”,据田中。千室之邑,据城。二者皆须其物色善恶,然後封民。
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法则,八法八则也,邦国之官府都鄙亦用焉。慝,奸伪之恶也。反侧犹背违法度也。《书》曰:“无反无侧,王道正直。”○慝,他得反。犹背,音佩。)
'疏'“匡人”至“王命”○释曰:匡,正也。所以正人,故掌通达法则於天下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慝恶,使无敢反侧也。○注“法则”至“正直”○释曰:云“法则,八法八则”者,按《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则治都鄙”,谓王朝官府及畿内都鄙。今云以法则匡正邦国而观其慝,即据诸侯下都鄙。外内虽殊,八法八则治官府都鄙即同,故治官府都鄙亦用焉。云“背违法度”者,则是违法则也。《书》者,《洪范》“皇极”之章。
扌覃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道犹言也。以王之志与政事谕说诸侯,使不迷惑。○语,鱼据反。说,如字,刘尸锐反。)
'疏'“扌覃人”至“语之”○释曰:“诵王志”者,在心为志,欲得使天下顺从,若扌覃取王之此志,又道国之政事,用此二事以巡国而语之,使不迷惑而向主。
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面犹乡也。使民之心晓而正乡王。○说,音悦。乡,许亮反,下同。)
'疏'“使万”至“王面”○释曰:以上二事向诸侯说之,使诸侯化民,而万民正向于王。
都司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庶子,卿大夫士之子。车马兵甲,备军发卒。)
'疏'“都司”至“戒令”○释曰:此王都司马,故《序官》注:“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故此云“掌都之士庶子”者,《官伯》注云:“士,子。庶子,其支庶。”此都之士庶子亦然。云“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者,若王家有军事,徵兵于采地都鄙,则都司马以书致於士庶子,有此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依行之。
以国法掌其政学,(政谓赋税也。学,德学道。○政,音征,本亦作政,音下同。)
'疏'注“政谓”至“学道”○释曰:云“政谓赋税”者,正谓军之赋税,无田税、泉税之等。知学是德学道,此亦依国子而言,政知亦是修德学道也。
以听国司马。(听者,受行其所徵为也。国司马,大司马之属皆是。)
'疏'注“听者”至“皆是”○释曰:都司马所掌者,受大司马之法而戒令,令使都之士庶子,所有徵为皆取国之大司马之法。云“大司马之属皆是”者,经国司马不云大,则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皆得禀其戒令。
家司马亦如之。(大夫家臣为司马者。《春秋传》曰“叔孙氏之司马戾”。○,子公反。戾,力计反。)
'疏'注“大夫”至“戾”○释曰:按《序官》云:“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郑云:“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若然,是卿之小都,大夫采地,皆家自置司马之明文。引《春秋》者,《左氏》昭二十五年,叔孙氏之司马戾言其众曰:“若之何?”莫对。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彼是诸侯卿家自置司马。此王之卿大夫之家亦自置,引诸侯家法者,自置是同,故得引以况义也。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亻刑,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者,下亻刑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注“士察”至“之狱”○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後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注“郑司”至“罢民”○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後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