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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郎咸平-东方-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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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理念。
  我想问读者一句话,假设今天你要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哈佛大学的博士,你马上就放心了。如果別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个老百姓,你一定担心死了:“完了,完了,这官司别打了。”我们都是这么想的,因为我们都是“精英主义”所培养的人群。但是英国司法法案所强调的就是“非精英主义”。整个社会的公平标准,不是由社会精英所决定的,而是由普通老百姓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由社会大众组成陪审团。比如说像我这种有沃顿商学院博士学位的教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神经病,简称偏执狂,而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我这种人特别自以为是,所以是不能在普通法系里面担任判案人员的。各位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一向有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念博士就是这个目的,让你知道如何坚持自己的偏见叫博士。
  可是判案就不行了,普通法系中的判案是不能让你有偏见的,所以对方律师会问陪审团团员:“你们最近有没有看报纸了解案情啊?”你只要说看了报纸了解过案情,你可能就会被淘汰,因为你不客观因而不够当陪审团团员的资格。如果是博士呢?也可能要被淘汰。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人。各位读者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哺育给他的,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给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票市场。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厦”事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规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规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规。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就会捶死他。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它就有罪。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理念,就能够判别出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定罪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对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各位请注意,这是在马克思完成他的《资本论》八年之后才形成的平等观念。
  基础二:信托责任
  除了普通法的平等观念之外,信托责任在英国的历史上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信托责任”正确的来源已不可考,跟据Young(2002)的研究,其起源应该是在1533年时,240个伦敦的商人每人各出25英镑购买了一个由三只船组成的船队的股权。而这个船队计划由英国东北方出发去寻找中国。当时的16世纪是个很有趣的世纪,大家都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兴趣,马可波罗向东边出发找中国,结果他找到了。哥伦布向西边航行,找中国,而他却找到了美国。这批伦敦商人却计划向北边出发找中国,读者猜一猜,他们找到了什么?
  由于这三只船一出海即脱离了船主(股东)的控制,因此在当时不得不提出一个所谓的对股东的“信托责任”,因为船一开出去之后,股东就立刻对其失去了控制,除非这个船长自己有信托责任,否则他把船开跑了,股东简直可以说是毫无办法。这个船队在股东忐忑不安的心情下出航了,其中两只船在挪威外海沉没,最后一只船一直航行到了北极,再也走不下去了,因此不得不停在一个冰天雪地的大陆上。这些船员滑雪滑行了据说200万米才碰到了一群人,这群人的领袖叫做“恐怖大王埃文”(Ivan the Horrible)。他们互相交换物品,船员用羽毛笔、小首饰、书桌文具等等和埃文部落换貂皮等货品。有趣的是双方都认为占了对方一个大便宜。当时,这只船的船名叫“莫斯科威”(Muscovy),因此,他们就给这个地方取名为莫斯科(Muscow)。我可以回答读者的问题了,这些向北边航行找中国的人没有找到中国,却找到了今天的俄国,历史真是有趣。
  但是,这些船员并没有逃之夭夭,反而回到了伦敦,把貂皮等贵重物品卖掉后,让他们的股东大赚了一笔钱。下一次如果这个船长再出航的话,就会有更多的股东愿意投资在他的身上,就是因为他有信托责任。
  该船的船长与当地的“恐怖大王埃文”签了一个条约,从而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公司(Joint Stock pany),名为“莫斯科威公司”(Muscovy pany)。该公司对股东的信托责任进行了具体化,而且更多的股东可以购买莫斯科威公司的股权,他们还可以投票指定该地区的总督与副监督以及莫斯科威公司的经理人。在这个管理权与所有权不得不分离的情况下,当时所谓的股东并没有什么保护措施,而仅仅倚赖经理的“信托责任”维系公司的发展。而且该公司的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可以私下交易股权而不至于干扰该公司的运作。
  信托责任在英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就连今天的英国股票市场也几乎是以信托责任作为监管的主体。
  基础三:严刑峻法以保障公平
  美国除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平等精神之外,后续的法律依然受到马克思学说的冲击,而逐渐引入了政府严刑峻法以保证公平推行的观念。
  马克思主义清楚地指出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要发展必定要剥削剩余劳动价值,所以《资本论》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是对立的。我再请各位回忆一下美国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Anti Trust。
  Anti是“反”的意思,那么什么叫Trust呢?就是信托基金。《反托拉斯法》到最后就是反信托基金。大家会不会觉得很奇怪?当你仔细回顾历史之后,你会发现历史是多么得有趣——因为美国大家族实际上是很多信托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 Trust,《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反信托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反大家族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既得利益者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一个资本家的理念。所以欧美各国不但在法律层面上,例如普通法寻求一个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时拟定法律,化解资本家及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化解是从资本家开始的,而不是从劳动者开始的,这个思想太重要了。因为从1844年开始到1677年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作为既得利益者的资本家会利用一些伪观念来毒化劳动者,例如推广基督教精神,要求劳工接受上帝的带领,接受上帝所给予的一切,包括接受这个社会的不公平等等。所以,马克思提出,社会要进步就要打破妨碍社会进步的思想,包括基督教思想,而这也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观念的由来。为了避免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冲击,因此,劳资冲突要从资本家开始化解,而不再从劳动者开始化解,这一切都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才有如此重大的思维转变的。
  我给各位举个例子,微软的比尔?盖茨,在几年前提出把所有的财富捐出来成立比尔?盖茨基金会。因为他认为他今天的成就除了个人的能力以外,整个社会的哺育具有更大的贡献,所以他取之于社会,就要还之于社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现象,这是从《反托拉斯法》一直延续而来的一种新形式资本主义维持公平的精神。我们很意外地发现,美国政府的矛头针对的竟然是大家族。但是它绝对不是采用所谓武斗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希望大家族颐养千年,退出美国的经济舞台。
  各位读者还要注意一件事情,美国跟英国是不一样的国家。美国移民都是愿意跟过去的文化、民族、亲戚、朋友一刀切断关系的极端个人主义人群。这样的个人主义带给美国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人一旦成为资本家之后,带给美国社会的就是动荡与不安。
  但美国的极端个人主义,再加上反对政府与商业挂钩的思潮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剥削股民和一团混乱,而无政府的监管。因此,1933年以前的美国股票市场如同今天的亚洲股票市场一样。1929~1932年间,美国纽约证交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降至150亿美元左右。在这期间投资者的信心完全崩溃,许多股票甚至完全没有进行交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美国股票市场的崩溃不是因为基本层面出了问题,而是投机因素使然。当时全美5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了‘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政府对于融资额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大部分融资却也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票市场大崩盘来临时,这就造成了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票市场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票市场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也就是中国股票市场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给散户而大赚一笔。
  当时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造假情况非常严重(类似于中国的“银广厦”事件),而且公司内部人士也大量参与内幕交易,并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徤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这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对于以上描述的状况,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章,其中详列了当时国会的调查结果。
  但到了1929以后,美国股票市场就有如前些时候的中国股票市场一样,变成了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不再愚昧了,他们再也不愿意将钱投到股票市场中去。于是,美国政府在时任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为了提升股票市场,走了一步当时全美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政府监管以维持股票市场的发展。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苏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票市场监管。这与传袭自英国普通法的思维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普通法的思维就是要求政府不干涉经济的运作。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票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政府加强监管的理念。
  当时,《证券交易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票市场前述的调查结果。
  由于《证券法》主要为,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国会就通过了该法。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了股票市场的众多问题,因此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政府的干涉会造成股票市场萎缩(中国股票市场对我提出的加强监管的呼吁似乎也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为使《交易法》顺利通过,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的让步,最大的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杰姆斯?M?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构,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取名很可能是从《证券法》、《交易法》和联邦交易委员会各取一字而成,也就是Securities Exchange mission(SEC)。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仅负责股票市场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那个人就是肯尼迪。
  这位肯尼迪先生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为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叫“天佑美国”。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他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经过——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的副手。此后,道格拉斯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主席。
  美国监管法的完善过程恐怕是全球独一无二的。美国监管法规是极为刚性的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利用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无限制调查权力来保护中小股民,他们的调査权力(可以开传票)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们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而当事人不得拒绝,且当事人对其调查的挑战原则上均被联邦法院否决。虽然普通法系制度要求政府退出经济舞台,但美国这段特殊的历史却造就了美国独一无二的普通法制度与政府监管的制度合力保护小股民。
  此外,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更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利,只要一人胜诉,利益即归于全体股民。同时控辩双方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律师也乐意接受胜诉才收钱的案件。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证交法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不是原告。因此,公司任何损害小股东的行为都会招致一连串的诉讼行动。陪审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普通法系的公平原则及双方法律依据作出裁决。被告的公司即便提出无罪的证据,也会遭受时间、精力及昂贵的法律费用等损失,也可能受到民众长期的羞辱。因此,决策人必须衡量公司的每项行动,确保不会与公众发生对抗。美国法律体系有效地把监管的权力分散至每一个股民的身上,并把社会的公平标准付诸公司的行动上。但在加拿大,集体诉讼就不被允许了,而且也不准律师胜诉才收钱。其他具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的国家在这方面也基本上没有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相似的制度。
  但是各位读者请注意,正是因为延续了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在这个阶段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才使美国政府深切地领会到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定要以民为本,更具体地说就是必须以藏富于民来化解劳资冲突。而藏富于民的结果便造就了今天的美国。
  我再以美国股票市场为例,解释如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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