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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郎咸平-东方-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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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各国的股东有着信托责任,因此二股东常常会反对大股东,因而保护了小股民。但在亚洲各国,大股东、二胶东会联合起来坑害小股民[参见Faccio、Lang,Leslie(2001)]。这种家族企业上市以后,它们所在乎的仍然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各家族会联合起来图利,剥削小股民。这也正是亚洲家族企业上市的重要目的。
  最后,我想谈一下日本。日本是一个很奇怪的国家,它的各项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都大不相同。他们的自民党政府名义上是保守政府,但骨子里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府。最好的例子就是他们为了保护农民,而不遗余力地禁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口。而且日本的终身雇用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的极致表现。但根据以往研究结果来看,日本的股权结构反而更倾向于分散持股的类型。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日本商社均由大银行控股,虽然每家银行对商社公司的控股不超过5%,但却是数家银行共同控股商社公司。因此,银行控股总和是相当高的,以富士银行为例,可以看到富士集团内部仍有相当多其他银行控股该商社的公司。
  日本和英、美、欧洲等国的情况不同,它没有政府的监管。但日本人却有着一种不同的信托责任,那就是日本人对工作认真的态度。每一位日本人都想在本位内把自己的责任尽到最好。但是公司经理人对小股民是什么态度呢?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总裁Yoshitomi先生的调查来看,日本经理人最重视的还是劳工的利益。因此,日本的企业结构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由于经理人重视劳工利益,所以必然会轻视股民的利益。这也就是日本的代理人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如果说控股银行和经理人联手剥削日本的股民,那是不太可能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份研究报告能够提供这种剥削股民的证据。

图1 拥有权的集中度和制度性变数
  我们前面分析不同的国家谈论公司治理的五个基础为:第一个基础是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第二个基础是信托责任;第三个基础是严刑峻法以保障公平;第四个基础是严刑峻法保证信托责任的推行;第五个基础是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当然中国的国情和它们有所不同,我们必须有所取舍。我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基础是英国特殊历史所形成的普通法的公平概念和历史传承的信托责任,中国没有这种历史,因此它们不适用于中国。我认为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基础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也就是筹建一个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通过政府的干涉以严刑峻法的理念推动公平和信托责任的确立。
  伯利和米恩斯:开创公司治理先河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两位教授合写了一本关于美国股权结构的书。他们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观点,就是当时美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大众持股型公司,但是大众持股型公司基本上都是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所谓的所有权即是指股权很小的股民,管理权即是指(几乎)无股权的职业经理人。他们指出,经理人有图利自己而不替股东谋取利益的嫌疑,因此他们发现,真正的矛盾来源于股东和职业经理人。这本书把资本家和劳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转换为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他们把矛盾进行了转移。而他们的这种做法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但是却引起了我的怀疑。
  因为我在2005年重新研究伯利和米恩斯当时所用的数据[Gadhoiim、Lang,Young(2005)]时,我发现他们的数据中没有多少家他们所谓的大众持股公司,他们书中有200个样本公司,但是证据确凿的大众持股公司只有44个。而且200家公司中有106家是工业公司,而这106家工业公司当中竟然只有4家是大众持股公司。也就是说美国现在这么普遍的大众持股公司的现象,在当时并没有出现。
  但是,其后又有两篇论文对伯利和米恩斯的数据提出了质疑,Rochester(1936年)和Lundberg(1946年、1968年)指出一群非常少数的大家族通过他们本身的持股和他们所控制的银行间接持股控制了美国的工业体系(请参见1946版本的Lundberg)。Lundberg分析了与伯利和米恩斯所引用的200家相同公司的资料,他指出很多公司的管理层甚至董事会成员都是由背后的大家族指派的。
  那么,伯利和米恩斯当时写这本书是什么目的呢?无可讳言,这本书为美国政府未来引领美国上市公司走向大众持股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但是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为了缓和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冲击,除了通过反托拉斯法和财富再分配来缓解和消除劳资纠纷之外,更是提出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图转移劳资纠纷对美国社会的冲击,而使得大众以及学术界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公司的层面。通过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措施,最终也把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掉。这使得紧张变成了祥和,成本变成财富。这个转移很重要,这是“公司治理”这一伟大课题的开始。我们可以这么说,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探讨如何监督职业经理人以图利小股东。我本人在公司治理的文献中也起了较重要的作用,我将我的论文以我的英文名字Larry H。P。 Lang适当地嵌入文献当中,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在其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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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大股东与债权人
  激励合同:将经理人与小股民的利益联系起来
  除了前述的信托责任和政府干涉之外,学术界谈论最多的应该就是激励合同的制度。我个人在这个领域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确保经理人能按小股民的意愿办事,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经理人与小股民在事先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plete Contract)。这个完善的合同可以清清楚楚地告诉经理人什么时候该怎么做。这就是现代合同理论的起源[参见Coase(1937)的理论]。但由于有太多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例如中东战争和“9·11”事件,因此根本不可能在事先签订所谓的“完善的合同”。只有退而求其次签订所谓的“突发事件合同”(Contingenc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意义即在于将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交回到小股民手中。因此,小股民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最终决定。为解决最终控制权应如何在股民和经理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于是形成了一套股权理论[Grossman、Hart(1986)]。
  但此种突发事件合同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小股民持股量太少了,谁也没有兴趣花费时间自找麻烦去监督经理人,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决策。每个股民都希望其他股民能管理好经理人,自己最好“搭便车”(Free Rider Problem)。最后就根本没有人在乎最终控制权的归属,那么还是由经理人取得了最终的控制权[Grossman & Hart(1982)]。而这种控制权是相当有价值的,例如在以色列有特别投票权的股票(也就是一股多票)和一般的股票相比,前者有着45。5%的溢价[Levy(1982)],有特别投票权的股票的溢价在瑞典是6。5%[Rydqvist(1987)],瑞士是20%[Horner(1988)],意大利是82%[Zingales(1994)],但在美国却很低[Lease,McConnell、Mikkelson(1984)]。
  当经理人拿到了最终控制权后,他们即可以堂而皇之地大行剥削股民的伎俩了。但问题是如果股民知道你会剥削他们,他们就根本不可能那么傻地进入股票市场,把钱拿给经理人,让他们去剥削自己。如果经理人不能做一些提高股民信心的工作,那么股票市场就会如同2002年的中国股票市场一样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再也不愿意把钱放进股票市场了。因此,国际上很多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都在讨论经理人如何在事先做工作,向小股民担保不会剥削他们。譬如说,自己事先出一点股本金,或事先做某种程度的担保。
  由于经理人必须多花精力事先向小股民证明自己不坏,因此也常常会限制他们的能力的发挥。这样的公司的经营可能就不会如同经理人100%控股的公司经营得好。这就是一个成本问题[参见Jensen、Meckling(1976)]。
  如果经理人成功地拿到钱之后,他们有没有可能在事后选一个比较差的项目进行投资,例如一个收益只有3000美元的项目?经理可能在这个项目中捞到1000美元的好处。事实上,小股民可以付1100美元贿赂经理人,请他们不要投资在这个项目上。在美国有所谓的“金色降落伞”,也就是股民付钱给经理人,请他们不要反对别人对本公司的收购。当本公司被成功收购后,经理人可以拿到一大笔钱,然后走人[参见Lambert、Larcker(1985)]。
  前面所谈到的问题清楚地指出了小股民无法通过完善的合同和突发事件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慢慢形成了所谓的“激励合同”(Incentive Contract),通过这种合同将经理人和小股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目前“激励合同”在英、美两国仍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合同能否达到理想的效果完全依赖于我们能否找到一些与经理人决策水平有关的客观指标,以判定经理人的决策水平[Jensen、Meckling(1976),Fama(1980)]。例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推出的激励期权就属于激励合同的一种。而且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下跌,则会被恶意收购,这也属于激励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一项公司政策能迫使经理人好好地为股东而经营,那就是激励合同。但是激励合同能解决问题吗?我看不容易。例如Yermack(1997)发现激励期权通常在公司的好消息宣布以前认购,或推迟到坏消息发布以后再认购。这似乎说明经理人的私心还是很重的。
  我们还可以找到相当多的案例来说明经理人不为小股民利益做打算,而只在乎自己的私利。例如Jensen(1986)提出为何经理人员会投资于前述受益3000美元的项目呢?他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经理人没有好的项目,但其手中的现金数量又太多,他们又不想发放股利返还给投资人,所以就投资于坏的项目。我的两篇论文对Jensen的说法做出了检验。在Lang、Litzenberger(1989)的文章中,我证明了如果公司不投资于坏项目,转而增发股利,那么股价将上升。而在Lang、Stulz、Walking(1989)的文章中我证明了在没有好项目的情况下继续投资或收购,将导致股价下跌。
  经理人以自身利益而非投资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投资给东亚带来了股价的下跌。例如Roll(1986),Jensen,Ruback(1983)的论文提出证据指出当公司宣告收购其他公司时,其本身股价会下跌。Lewellen、Loderer、Rosenfeld(1985)的论文指出是由于经理人本身持股数量太少才导致了这种现象。Morck、Shleifer,Vishny(1990)的论文指出当公司收购高成长公司或进行多元化投资时较易发生公司股价下跌的现象。此外Lang、Stulz(1994)的论文,ment,Jarrell(1995)的论文都提出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会导致股价下跌的现象。
  我们还找到了相当多的证据证明公司经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反对那些对小股民有利的公司兼并提议。请参考DeAngelo、Rice(1983),Jarrell、Pouls…en(1988a,b),Melatesa、Walkling(1989)。此外Johnson、Magee、Negarajan、Newm…an(1985)发现,若大企业中只顾扩张而不将现金返还给小股民的经理人突然死亡,则股价立刻上升,这个有趣的证据好像说明了股东对于经理人怀有恨之入骨的心态。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小股民基本上还是无法通过激励合同有效控制经理人的。就连在美国也都常常发生激励合同无效的事件。基本上经理人员追求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小股民的利益。不论激励合同是否能够非常有效地保护中小股民,但目前它也几乎只存在于美国及英国。激励合同在欧洲大陆以及亚洲还是不能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小股民仍然愿意将钱交到经理人的手中呢?能否将之归纳为小股民莫名其妙而不计后果的乐观呢?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例如纳斯达克网络热潮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而在19世纪美国的铁路热潮中,股民把钱大量投在股票市场中而无任何保护[Galbraith(1995)]。此外Ritter(1991),Loughran、Ritter、Rydqvist(1994),Teoh、Welch、Wong(1995)都提出新上市和发新股的时候都会产生股价被高估的现象。而在20世纪80年代利用垃圾债券收购公司的狂潮时,Kaplan、Stein(1993)也证明了当时垃圾债券是被高估的。这些证裾表明了小股民可能有一种乐观而又不计后果的愚昧心态。但我实在很难相信小股民会如此的愚昧。
  强化公司治理:大股东所扮演的角色
  我们前面的讨论几乎以小股民为主角,但毋庸讳言,除了美国之外,很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有大股东的存在,因此,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是学术界讨论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对欧亚大股东行为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Frank、Mayer(1994),经济合作组织(OECD,1995)指出德国大商业银行通过股票控制了大概1/4的大型上市公司,而且同时充当债权人与股东的双重角色。它们也指出德国中小公司是以家庭控股为主的,而且是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也就是A控B,B控C,C控D……Barca(1995)指出这种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最有利于股东以小股权控制一连串的公司。Gorton、Schmid(2000)估计德国的非银行大股东也控制了1/4公司的股权。Prowse(1990),Berglof、Perotti(1994),OECD(1995)指出在日本存在大量的交叉持股现象,而且银行控股也是常态。OECD(1995)指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欧洲大陆几乎都是股权集中的控股形式。
  至于大股东可强化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慢慢形成气候。Frank、Mayer(1994)指出大股东所控股的公司有着较高的董事换手率。Gorton、Schmid(2000)的研究显示德国的银行大股东及其他大股东的存在显著地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绩效。Kaplan、Minton(1994),Kang、Shivdasani(1995)提出日本大股东在碰到绩效下降时比无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能更有效地撤换了经理人。而且日本的大股东控股公司会减少例如广告、研发和娱乐的支出[Yafeh、Yosha(1996)]。Shleifer、Vishny(1986),Shivdasani(1993)的研究显示美国的外部大股东(非经理人)的存在增加了公司被收购的机会,而且Denis、Serrano(1996)的研究也显示就算兼并的企图失败,有外部大股东的公司也更易于会更换经理人。
  对全世界大股东的透彻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La Porta et al。(1999)对全世界27个国家的公司做了研究。他们在每个国家挑出25家最大的公司和10家中型公司,随后找出持股人或持股公司,然后再根据这家持股公司继续往上找,直到找到最终持股人。而且该篇文章也提出最终持股人利用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交叉持股、多重控股、复式投票权,家族人员担任经理人位置等方式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进而利用较少的股权增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
  我们利用以下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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