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001-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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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chema)。在此类图型中悟性之进程,吾人将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图型说(Schematismus)。
图型自身常为想象力之所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其目的不在特殊之直观,而仅在感性规定中之统一,故图型应与心象有别。今如逐一设立五点,如……形,则我得有五数之心象。但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数目,不问其为五为百,则此种思维,实乃“一数量(例如千)依据某一概念在心象中表现”之方法之表象,非即心象自身。盖如此种千数之心象殆不能检验而与概念相比较。在以心象提供于概念之“想象力之普遍进程之表象”,我名之为此概念之图型。
为吾人纯粹感性概念之基础者,实图型而非对象之心象。盖无一心象曾能适合于普泛所谓三角形之概念。心象决不能到达对于一切三角——不问其为直角、钝角或锐角——皆能有效之“概念之普遍性”;而常限于为此种种三角形中之一形。三角之图型,仅能存在思维中。此乃关于空间中之纯粹图形,想象力之一种综合规律。经验之对象,或对象之心象,从不与经验的概念相适合;盖经验的概念常依据某某特定之普遍概念,与想象力之图型(此为直观所有规定之规律)有直接之关系。犬之概念,即指示一种规律,我之想象力依据之即能普泛描画一四足兽之形态,而不限于经验实际所呈现或“我所能具体的表现之任何可能的心象”实际所呈现之任何个别特定形态。此种悟性之图型说,在其应用于现象及现象所有之纯然方式时,乃潜藏于人心深处之一种技术,自然似难容吾人发见之窥测之者。吾人至多所能言者仅为:心象乃再生的想象力之经验的能力之所产;而感性概念之图型(如空间中之图形)则为先天的纯粹想象力之所产,有若一种略图,心象自身则由此图型且依据之始成为可能者也。此等心象仅由于其所隶属之图型,始能与概念相联结。至心象自身,绝不能与概念完全相合。而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则亦绝不能还原至任何心象。盖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纯为依据“由范畴所表现之概念”之一类统一规律所规定之纯粹综合。此为想象力之先验的所产,盖就一切表象而言——在此等表象应依据统觉之统一先天的联结在一概念中之限度内——此乃依据内感方式(时间)之条件综合“普泛所谓内感之规定”之一种产物。
吾人不必对于纯粹悟性概念之先验的图型所须要之条件,再作沉闷之分析,今将依范畴之顺序且与范畴联结以说明此等图型。
外感所有一切量(quantorum)之纯粹心象为空间;普泛所谓感官之一切对象之纯粹心象为时间。但“量(quantitatis)之纯粹图型”视为悟性概念者则为数,数乃包含“同质单位继续增加”之表象。故数纳为“普泛所谓同质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之统一,此一种统一乃由感知直观时,我所产生之时间自身而成者也。
纯粹悟性概念中之实在,乃与普泛所谓感觉相应之事物;故所谓实在其概念自身乃指示“存在”(在时间中)。否定,其概念乃表现非存在(在时间中)者。此二者之相反,乃依据同一时间或充实或空虚之不同。惟以时间仅为直观之方式,亦即“视为现象之一切对象”之方式,故在“与感觉相应之对象”中之事物非“视为物自身(事物、实在)之一切对象”之先验的质料。顾一切感觉皆有其度或量,因之就一对象之感觉的表象而言(除感觉的一点以外余仍相同)感觉能由种种不同之度或量充实同一之时间,即以种种不同之程度充实内感递减以至于无(零或否定)。故实在与否定之间,存有一种关系及联结,或宁谓之自实在移至否定之一种阶梯,此种阶梯所以使一切实在皆能表现为一量者。实在之图型(在其充实时间之限度内,所视为某某事物之量者),实即时间中之实在——如吾人自具有某度之感觉递降以至于消灭点,又或自感觉之否定点上升以至其某量——之连续的齐一的产生行动。
实体之图型,乃时间中实在者之持久性,即——视为普泛所谓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之基体,亦即在一切其他事象变易时为其常住不变者之——实在者之表象。(所有转变无常者之存在在时间中消灭,非时间自身消灭。在时间,其自身非转变无常,且为常住者,故与现象领域中非转变无常之事物即实体相应。惟与实体相关,现象之继起及共存,始能在时间中规定。)原因及普泛所谓事物之因果作用之图型乃实在者,当其设定时,常有某某事物随之而起。故此图型由杂多之继起所成——在此继起从属规律之限度内。
相互关系或交互作用,即在实体所有属性方面,实体间互为因果之图型,乃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与他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依据普遍的规律共在。
可能性之图型,乃种种不同表象之综合与普泛所谓时间条件一致。例如相反对立者不能在同一时间存在同一事物中,而仅能相互继起。故此图型乃一事物不论在任何时间所有之表象之规定。
现实性之图型,乃在某一定时间中之存在。
必然性之图型,乃一对象在一切时间中之存在。
由是吾人乃知各范畴之图型,仅包含一时间规定及仅能表现此时间规定。量之图型,乃在一对象之继续的感知中时间本身之产生(综合)。质之图型,乃感觉或知觉与时间表象之综合;即时间之充实者。关系之图型,乃知觉依据时间规定之规律,在一切时间之相互联结。最后形相及其范畴之图型,乃“视为规定对象是否及如何属于时间之所依者”之时间自身。故图型不过依据规律之“时间之先天的规定”而已。此等规律,就一切可能的对象,按范畴之顺序,与时间系列、时间内容、时间顺序及时间范围相关。
故显然,由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悟性图型说所产生之结果,只为直观之一切杂多在内感中之统一,间接亦即为——视为与内感感受性相应之一种机能之—一统觉之统一。
于是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乃此等概念“在其下始得与对象相关及具有意义”之真实而唯一的条件。总之,范畴除经验的使用以外,并无其他可能的使用。盖因范畴为先天的必然统一之根据(此种先天的必然统一自“一切意识必然联结在一本源的统觉中”之源流而来),故仅用为使现象从属“综合之普遍的规律”,因之使现象适于一贯的联结在一经验中。
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皆在可能的经验之范围内,故“先于一切经验的真理而使之可能”之先验的真理,即由此种“与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关系”所成。
感性之图型,最初虽为使范畴成为现实者,但同时又制限范畴,即以“在悟性以外而由于感性”之条件限制范畴,此又极为明显者也。图型,即在其与范畴一致,实亦仅属现象,即对象之感性概念。(Numerus est quantitas phaenomenon, atiorealitasphaenomenon,constans et perdurabile rerumsubstantiaphaenomenonaeternitas necessitasphaenomenon,etc.数为现象之量,感觉为现象之实在性,物之常住及连续乃现象之实体性,永恒性乃现象之必然性等等。)吾人如除去制限条件,则似能扩大以前所限制之概念之范围。就此假定之事实而论,吾人结论可谓为范畴在其纯粹之意义中,乃离去一切感性条件,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一如此等事物实有之相应用之,非如图型仪表现其所现之相者。因而吾人推断范畴应在一切图型以外具有一种意义,且更有广大之应用。顾在除去一切感性条件以后,纯粹悟性概念中,固留存一种意义,但此意义纯为逻辑的,仅表示表象之单纯统一而已。纯粹概念不能发见对象,因而不能获得“可以产生某某对象之概念”之意义。例如实体,当除去持久性之感性条件时,则其意义仅指“仅能思维为主词而绝不能以之为其他事物之宾词”之某某事物而已。此一种表象,于我绝无所用,盖其关于此所视为基本的主词之性质,对我一无所示知。故范畴而无图型,仅为悟性对于概念之机能;并不表现对象。此种客观的意义,范畴自感性得之,感性在制限悟性之过程中,乃使悟性成为现实者。
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
在前章中,吾人仅就“先验判断力在其下始能正当使用纯粹悟性概念于综合判断”之普遍的条件,以论究先验的判断力。今将在体系的联结中,展示悟性(在此批判的准备下)实际先天的所成就之判断。在此种论究中,吾人之范畴表,足为其自然而又安全之指导,固不容有所疑者也。盖因一切纯粹先天的悟性知识,应由范畴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所构成,故范畴与普泛所谓感性之关系,自当完备的体系的展示悟性所以使用之一切先验的原理。
原理之所以称为先天者,不仅因其包有其他判断之根据,且亦因其不再根据于更高更普遍之知识。但此特征并不足使先天的原理置身于论证之外。惟以此类原理,非依据客观的考虑,乃“一切对象之知识”之基础,故其证明实不能以客观的方法行之。顾此不足以阻吾人自“普泛所谓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主观的源流中求取证明。故若命题不欲为人疑为论证不足之僭窃主张,则此种证明实不可欠缺者也。
其次吾人所论究,将限于与范畴相关之原理。先验感性论之原理(据此原理,空间时间为一切事物(所视为现象者)所以可能之条件)及此类原理之制限(即此类原理不能适用于物自身)皆不在吾人今所论究之范围中。以此同一理由,数学原理亦不属此体系。
盖数学原理,惟得之直观,而非得之纯粹悟性概念者。但因数学原理,亦为先天的综合判断,故其可能性应在本章论证之。诚以数学原理之正确及其必然的确实性,固无须为之证明,但其可能性则以其为明显之先天的知识之事例,故必须说明之而论证之也。
吾人在分析判断与吾人所专行论究之综合判断对比之限度中,亦将论究分析判断之原理。盖由于二者之对比,吾人始能使综合判断之理论得免除一切误解,且使其特有之性质呈显于吾人之前也。
第一节 一切分析判断之最高原理
一切普泛所谓判断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问吾人所有知识之内容如何,及与对象之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盖若自相矛盾,则此等判断之自身,即不就其与对象之关系而言,亦为空虚不实者。但即令吾人之判断不包含矛盾,而其联结概念之方法不与对象相合,或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
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据。顾在吾人之批判的研究中,所论究者仅为吾人所有知识之综合部分;关于此种知识之真理,吾人固须时常注意不与矛盾律相背(因矛盾律为不可背者),但决不能自矛盾律求取任何积极之指导。
此著名之原理,虽无内容而仅为方式的,但有时由于疏忽,以含有极不需要之综合要素之揉杂成分之方法形成公式。其公式为:某某事物同时属有属无乃不可能者。此公式,姑不论以“不可能”一词所表现之必然的确实性为辞费,——因命题之性质已足明其为必然的确实者…且此命题乃受时间条件之影响者。故可改为:甲等于乙,同时即不能为非乙,但在时间继续中固能兼为乙与非乙二者。例如某人为青年,同时不能又为老人,但在某一时期中为青年,在别一时期中为非青年(老人)固自可能也。但矛盾律纯为逻辑的原理,其主张不容受时间关系之制限。故以上公式,完全与矛盾律之原意相背。
其误解乃起于吾人先将事物之一宾词与此事物之概念脱离,以后又以此宾词与其相反之宾词联结故耳——此一进程,绝不发生与主词之矛盾,仅与“已与主词综合的联结之宾词”相矛盾,即令如是亦仅在两宾词同时肯定时始发生矛盾。今如谓不学之某人为无学问者,则必须加以“同时”之条件;盖此人一时虽为不学之人,而在其他时期则固可成为有学问之人。但若谓凡不学之人皆非有学问者,则此命题为分析的,盖不学之属性今已成为主词之概念,而此消极的判断之真理,亦已明显其为矛盾律之直接的结论,无须“同时”云云之补充条件。此即我以上改变其公式之理由,盖可使分析的命题之性质由之显然呈露也。
第二节 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
说明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逻辑所论究之问题。甚或并此问题之名,亦无须知之。但在先验逻辑中,此为一切问题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论究先天的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时,吾人又须顾及其效力之条件及范围,故此实为先验逻辑所论究之唯一问题。
盖唯完成此种研究,先验逻辑始能完全达其决定纯粹悟性之范围。限界之最后目的。
在分析判断中吾人唯限于所与概念,求自其中抽绎某某事物而已。设此分析判断为肯定的,则我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归属之。又若其为否定的,则我仅排除其所相反者。
但在综合判断中,则我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以完全与其中所含有者相异之某某事物视为与此概念具有关系。因之,此种关系绝非同一或矛盾之关系;且其关系之真伪,亦绝不能就判断自身发见之也。
今姑假定为欲以所与概念与其他概念综合的比较,吾人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须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两概念之综合,始能成就。然则为一切综合判断媒介之第三者,又为何物?仅有一唯一之全体,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时间。表象之综合依据想象力;其为判断所必须之“表象之综合的统一”,则依据统觉之统一。故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须在内感、想象力及统觉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纯粹之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说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实为完全依据表象综合而成之任何对象知识所绝对必须者也。
知识如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即与对象相关而获有关于对象之意义及价值,则其对象必能以某种方法授与吾人。否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吾人虽由之有所思维,但在此思维中实际一无所知;仅以表象为游戏而已。所谓授与一对象云云(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