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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纯粹理性批判001-第26章

小说: 纯粹理性批判001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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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吾人如分离此二者,则有直观而无概念,或有概念而无直观——在此二种情形中,所有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应用于任何确定的对象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种说明以后,如尚有人不愿废弃范畴之先验的使用者,则一任彼尝试自范畴以得综合命题。盖分析命题不能使悟性有所前进;诚以分析命题仅与“已包含在概念中者”相关,至此概念自身是否与任何对象有关,或仅指示普泛所谓思维之统一(完全抽去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决。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仅在欲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对于概念所能应用之对象,则非其所问。故其尝试必须以综合的及宣明的先验的原理行之,例如“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为实体而存在,或为属于实体之一规定而存在”,又如“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为其他某某事物——即为其原因——之结果而存在”云云。顾此等概念不在其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中应用而应用之于物自身(本体)时,试问悟性能从何处获得此等综合命题?综合命题,常须第三者之某某事物为媒介,借以使彼此无逻辑的(分析的)类似之概念能互相联结,今试问在此处所有事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处?若不诉之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借此与纯粹的及非感性的之判断完全脱离,则此命题绝不能建立,且即此种纯粹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说明之。故“纯粹的及纯然悟性的对象”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应用可能之一切原理。盖吾人不能思维此种直悟的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任何方法。对于此等对象留有余地之想当然之思维,与虚空的空间相同,仅用为经验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并不含有——或启示——经验的原理范围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识对象。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间尚有一段:
    在以上论述范畴表时,吾人曾省免对于各范畴定义之责务,盖因吾人之目的仅在范畴之综合的使用,故无需此种定义;且吾人无须对于所能省免者负不必负之责任。在吾人以概念之若干属性,即能达其目的而无须详密列举所以构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属性时,不从事定义,努力(或宣称)以求规定概念之完备精审,此非有所规避,实为一重要之智巧原则。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种审慎态度尚有其更为深远之根据。诚以吾人见及即欲为范畴定义,亦非吾人之所能。盖若吾人除去——所以标识范畴为可能经验的使用之概念者—一感性之一切条件,而视范畴为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即先验的使用之概念,则吾人之所能为者,仅有将判断中之逻辑机能视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丝毫不能说明范畴如何能应用于对象,即范畴离去感性,在纯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义及客观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谓应有一种概念具有意义而又不能说明之者,其说颇奇,且不合理。但范畴则具有此种特殊情状,即仅借感性之普泛条件,范畴始能具有一定意义而与任何对象相关。顾在此种条件自纯粹范畴中除去时,则范畴所能包有者,仅为使杂多归摄于概念下之逻辑机能而已。仅由此种机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绝不能知及辨别何种对象属此概念方式,盖因吾人已抽去“对象由之始能归属此概念方式”之感性条件矣。因之,范畴在纯粹悟性概念以外,尚须有应用于普泛所谓感性之种种规定(图型)。一离此种应用,则范畴即非“对象由之而为吾人所知及与其他概念相区别之概念”,而仅为——一思维“可能的直观所有之对象”,及依据悟性之某种机能(在所要求之更进一步之条件下),与对象以意义,即加对象以定义之——如是多形相。但范畴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义者。普泛所谓判断之逻辑机能——单一及多数、肯定及否定、主词及宾辞——除陷于循环定义以外,皆不能加以定义者,盖固定义自身必为一判断,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机能。是以纯粹范畴,在直观所有之杂多必须由此等逻辑机能之一思维之之限度中,不过普泛所谓事物之表象而已。量为仅能由“具有量之判断”(judiciimune)思维之之规定;实在为仅能由肯定的判断思维之之规定;实体在其与直观相关中,必为一切其他规定之“终极主体”之事物。但“须此等机能之一而不须其他机能”之事物,果为何种事物,则完全悬而未决。故范畴一离感性直观之条件——范畴关于此等条件具有综合力——则与任何确定之对象无关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对象以定义,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观的概念之效力。
    ③以下四段自“吾人在此处将陷于难避之幻想”至“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为止,在第一版中则为以下数段:事象在依据范畴之统一思维其为对象之限度内,名为现象。但若我假设“其纯为悟性之对象,且能授之于‘非感性的一种直观’(即作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coramintuitu intellectuali)而授与者)之事物”,则此等事物当名之为本体。
    顾吾人必须切记以下之点,现象之概念为先验的感性论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证明本体之客观的实在性,而证实分对象为现象与本体,分世界为感性世界与悟性世界(mundus sensibilis et intelligibilis)之为正当,且其相异之处不仅在“关于同一事物吾人所有知识明晰不明晰之逻辑的方式”,乃在“两种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识中授与吾人”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种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种类之不同。盖若感官所表现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纯为其所显现者,则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为一事物,且为非感性的直观一即悟性一之对象。易言之,其中并无感性,且唯一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之一种知识,必为可能之事。而对象则由此种知识表现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中,事物之为吾人所知者,仅为其显现之相。设果如是,则吾人颇似不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张,即不能谓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纯粹知识,除为说明现象之原理以外,绝无他用,亦不能谓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仅与经验之方式的可能性相关。
    反之,吾人应承认在范畴之经验的使用——此为感性的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纯粹的而又客观的有效之使用。盖有一完全与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思维其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观之),因而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贵对象之世界”。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与某某对象相关;且因现象不过表象,故悟性使此等表象与“所视为感性直观所有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维者)仅为先验的对象;所谓先验的对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关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吾人绝无所知,且以吾人现今所有悟性之性质而言,亦绝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为统觉统一之所依者,仅能为感性直观中杂多统一之用。由于此种统一,悟性联结杂多在一对象之概念中。惟此种先验的对象,不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所显现之形相相关。此为先验的感性论全部所引达之结论;由普泛所谓现象之概念当然亦能到达此同一结论,即“其自身非现象之某某事物”必须与现象相应。盖现象一离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绝不能成为何物。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环论以外,现象一语必须认为已指示与某某事物有关,此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质(吾人直观之方式即依据于此者),亦必为某某事物自身,即独立于感性以外之对象。
    于是产生本体之概念。但此本体概念绝非积极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识,而仅指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思维,在此思维中我抽去属于“感性直观方式”之一切事物。但欲本体能与一切现象区别,指示一真实之对象,则仅使我之思维解脱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尚嫌不足;必须具有主张——与感性直观不同,此一种对象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别一种类直观之根据。否则我之思维固无矛盾,但仍属空虚。且吾人从未能证明感性直感为唯一可能之直观,所证明者,仅感性直观之在吾人,则为唯一可能者耳。
    但吾人亦从未能证明别一种类直观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维,虽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体之概念,是否纯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脱离感性以后,尚有任何对象留存,此尚成为一公开之问题。
    我所使普泛所谓现象与之相关之对象,乃先验的对象,即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完全未规定其内容之思维。但此不能名为本体;盖我关于此事物之自身为何,绝无所知,且除视为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对象——即对于一切现象其自身常为同一之事物——以外,绝无关于此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我不能由任何范畴思维之;盖范畴仅对于经验的直观有效,以范畴使经验的直观归属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故耳。范畴之纯粹的使用,在逻辑上当然可能,即无矛盾,但此并无客观的效力,因范畴在斯时已非应用于任何直观,即非以对象之统一与之直观。盖范畴纯为思维之机能,由此实无对象授与我者,我仅借之以思维“在直观中可授与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录反省概念之歧义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反省(reflexio)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相互关系。在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一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验的反剩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欲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概念为比较之概念(conceptus parationis)。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因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湿—即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事物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吾人今可谓逻辑的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先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
    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 et quantitas)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确不能反对。
    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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