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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集量论略解+沙门法尊译编-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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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或相应等,说为现量者,如有系属或二者,不应道理。“具境无根觉,于境彼非有”。诸根是缘不共境者如前已说。系属依于多法,如何成无分别根觉之境?有系属者,亦要取系属性,方为比量等所需。现量则非如是。诸作释者,多说差别比量,以说见总不见等故。其中和合、集于一义、相违及彼相应等,皆非现量,以彼许有相应之有系属者为现量故。告如是许曰:“具非比量因”。具(相应)非火与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无差别故。应了知一切,前已说讫。“有具由自体,非是能了达。”有具者由自体于任何比量,都不能饶益。“非余亦非现。”如彼了达,不能饶益比量,如是现量等亦尔,如前已说。此中不应宣说破除比量、随教(声量)、称量(喻量)等。何以故?曰:“于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此中未少成立自许比量等,以未显示余系属故。此中少有所说,皆是胜论所许。故如破彼,当知亦破此。当说破除义解及无事解。且破义解:“义二种、一定,比量,余虚妄。”谓以义了解有二种:一、一向决定,二、非一向决定。其一向决定者,即是比量。一向决定了解者,如由煮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彼由煮熟之因,能了知故,不异比量。“余虚妄”者,谓非一向决定之义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如云:勤勇所发故无常。若说:非勤勇所发故常者,即不决定。二破无事了解,如有说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是无事量。曰:“黑者家中无,不表于外有,然由家声义,了知此外有。”此言黑者家中无,由家声之结合,以义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无了知也。若家与外俱无者,应唯说无。故以义了知在外,非余无事量。“能治品不成,说品为成就。”有说由破他品应许成立自品者,应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已说自义比量。
  集量论略解卷二终

  卷三他义比量品

  分二:一、正说,二、分别。今一、正说:
  他义比量者 善显自见义
  如自由三相因,生有因智。如是为令他生有因智故,说三相因。是名他义比量。是因立果名故。此中未说任何一相,亦是不完全说。
  二、分别。分二:(一)辨所立,(二)辩能立。初又分二:(1)叙自宗,(2)破异持。今(1)叙自宗:
  其显所比者 许为因义境 唯说自体性
  自所乐不遣 现义及比量 信许于自依
  或曰:显所比者是为立宗。因明论中所立他义比量,其义云何?曰:唯应问彼。吾等说所比者,是许为因义之境。诸支分中,其说为所比,吾等不许为能立。以彼生犹预故。然为因义,显彼境故,彼亦定当成立。彼复唯说自体性,随自所乐。言唯说自体性者,谓是所成立之体性(即尚未极成者),非成立已极成之体性。如是亦离不极成因及相似喻。以不说彼等是所应成立之体性故。言随自所乐者,是显观待自论所许(即不顾他论。即自论中亦随所乐而立,非立一切也)。此复须不遣。谓于自所依有法,不为现量义、比量、信解、共许所遣。随所乐成立法所差别之有法,于彼上与所立法相违之现量、比量、自教及共许等所不遣也。此显所立无诸过失。若非如是,即是似宗。如说声不可闻,瓶是常等。如说正量不能成立所量义者,唯宗相违。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相违义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此等唯说法自性遣门,由此方隅,当知亦表法与有法差别自性遣。如有支非离支别有,以离低昂无别称故。支亦非离有支别有,应非现见故。实应非有,以功德之实应非实故。二者之自性差别,如说一切语义皆虚妄。如是虽有言说,若言说与语性即虚妄者,则彼语性与虚妄性,二俱除遣,如是遣除二者自性。若谓不遣所说体性虚妄者,如是则遣二者差别。(此段文尚须研究。)(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其说者之言若是妄,则直接否定其法与有法之自性。若谓说者之语不妄,余一切言皆妄者,余一切言是有法之差别,彼言之妄性是法之差别。其说一切言皆妄者,自语则妄,反显余语非妄。故与二者之差别相违也。)
  (2)破异执。分三:甲、破正理派,乙、破《论轨》,丙、重破正理派。今甲、破正理派:
  诸正理派说 谓显示所立 义显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应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则无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则因全无义
  前定词无义 后则非所乐
  谓显示所立,义显不成者。由言所立,即显非巳极成,安住非所立之差别。破曰:若如是者,则不极成之因喻,亦应成为所立也。如说:声常,是所触故,如觉。如是如云:是眼所取故,无常。此中亦说所立故,应成为宗。此复应问:为说法是所立,抑有法是所立?为说二是所立耶?此有何过?若法是所立,则无有同法。若唯无常法是所立者,则不能说所立法之同法,以无常性,无同法喻故。有法是所立,则因全无义。若谓有法为所立者,声极成故,不应更举成立所立之因也。若谓二者俱是所立者,则俱犯二过。此复为云:唯显所立者为宗。将指定词加于前耶?抑云:显于所立者唯宗。将指定词加于后耶?此有何过?曰:前定词无义,后则非所乐。若谓唯显所立,将指定词加于前者,则显能立已引出因等。其指定词全无意义。若谓显示所立唯为宗,将指定词加于后者,则为因、喻而说,亦应是宗。其宗义非理。
  乙、例破《论轨》
  对论轨者说 如是说所立 宗性故非有
  观察此所乐 唯返所不乐
  对于说所立为宗者,如为正理派所说过失,《论轨》中亦尔,以所当立之因及所说似喻亦应成宗也。彼若谓“宗性故非有”者。(释中为:“增宗故非有”。意谓非但言所立,其上增一宗字,则非有彼过。)《论轨》者说:非唯言所立便成为宗,谓宗所立。宗字显所乐观义。由彼是宗,故无其唯所立,则不极成之因等亦应成宗之过失也。如何无过?则此观察所乐,唯返所不乐。以彼唯返所不乐事,如何能了所立差别?所乐观察者,如眼所取,亦能观察此是因非因故。亦应说彼为宗也。如是已说宗与似宗。
  丙、重破正理派
  对正理派说 由宗与因违 谓宗过非理
  诸未善学者 说彼异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违相应
  正理派者说:“若宗与因相违,名宗违过,是宗过失。如说声常,一切皆无常故。”“由宗与因违,谓宗过非理。”此中言宗与因相违(及是宗过),俱不应理。以是“诸未善学者,说彼异法喻。”诸说此因式为宗违者,不应道理。此是以异法喻方便而说也。如是立量为妙,声常,—切皆是无常故。此义说:由非一切,则无有故。如是以异法喻,显无所立,则无因法。“此非以其因,量度其所立。”言量度者,此中于声言是一切,故非说非一切为因。以彼为因则不极成。声亦摄在一切中故。或是宗之一分故。若言一切皆无常中,其一切之声,亦说声者。如是则声亦摄在一切之中,故非一切性则非有。云何非有?若时此是一分,故非一切。若尔余亦是一分,亦是非一切。如是非一切应非所乐也。若谓如是亦应成宗过,以无常性即遣常性故。非遣声有性故,由说声有,故是异法喻量式。若谓离声,余为一切,故声非一切者。此亦是宗一分义故,为因不成。如云:无常,以无常故。如言声是不成义。如是言一切非有故,因亦尔。若谓:如云诸积聚者必为他用,是积聚故;又如云有为无常,是有为故。现见彼等亦以宗一分义为因也。曰:彼非以一切积聚法及有为法为宗义,以无喻故。然是以眼等及有为法一分为宗也。若谓声亦应成为不共。曰:彼无成为不共之功能。以宗义之法为不共者,所闻性是不共应理。以于声上更无余声,故此义不成,名因过失。喻亦有过。非是宗过。
  《论轨》说此摄在相违似因中。然如是相,“非相违相应。”彼说二种相违:一宗义相违,二宗派相违。彼二俱非有此。当说彼二亦非相违。
  (二)辨能立。分二:(1)明宗法,(2)正明因。初又分二:甲、正明宗法,乙、释伏难。
今:甲、正明宗法
  所有因似因 多属于宗法 故于因等义
  先广显宗法 宗法于同品 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总是所立故
  法有法单独 虽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说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随一 相反或犹预 法成非所许
  不许皆能破 若俱极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许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如是已说所立宗,今当说能立因。颂曰:“所有因、似因,多属于宗法,故于因等义,先广显宗法。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此中宗法分为九种,故先当观察。且此中云何名为宗法?如何不成?以有法已极成故,非所乐成立。曰:此无过失。“总是所立故,法有法单独,虽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说名所立。”总聚之义是所比量,如前已说。彼正所立总聚之支分义,单独之法及有法假说名宗,是彼之法故无有过失。如说烧衣。“由彼俱成法,而得名言故。”由是立敌俱成之法,而立宗法之名言故。”若俱或随一,相反或犹预,法成非所许。”此中义说:若俱颠倒极成,即不许为因(两俱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眼所取故。若随一颠倒成者(即随一不成),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故。若二俱或随一犹豫者(即犹豫不成),如以怀疑烟处,成立有火。言法成者(信慧译为所依不成),如云:乐等一切处有故,我周遍而有。此复于宗法中,“不许,皆能破”。(此句是结上文两俱不成等皆不许是宗法。对此一切皆是能破也。)其余“若俱极成者,能破或能立。”谓若俱极成为非宗法者,如云:眼所取性。此即能破。能立者,如云:由缘别而异故。问:其余非能立非能破者,由何了知耶?“余者许重成。”若能成立为宗法者,彼是能立。若成立为非宗法者,即是能破。 (此段如《理门论》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犹豫言词,复待成故。”)其宗法为能立者,“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且如有说:以烟立火,是以有法立余有法。彼说非理。此中非是知火有性(人皆知有火故)。说于此也。若谓以烟所属为所立者,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若于所比烟见有火者,亦不应理,应无所比量故。故必应说于此,成立方处。彼即有法。此中非以德与有德之理,安立法与有法。如是且说非以有法成立有法。次应说亦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有说:以火立触。彼亦非理。如前说于此故。若谓此应道理,于一切烟,见有火故。方处虽是所立,然以火之差别热触为所立故,则观察方处无义。亦非以宗义一分为因。以火之差别为所立故,以总为因故。言火之差别为所立者,应许方处所别之烟(应是火字)为所立。此中何故嗔方处之差别而爱火之差别也。有说法不成立法亦不成立有法。如说:最胜有一,现见别物有随转故(奘译“有总类故”)。此中但立别物定有一因为宗。谓如块段等定有一因为喻。故是立余法为宗也。何以故?曰:“成故,有法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谓显由余法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是成立因法与所立法,无则不生也。
  乙、释伏难
  由宗因之语 应成非所乐 当知是答彼
  由彼门合故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 由合故知因 若说反破者
  应成为无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别解因
  应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门
  当知说过破
  为解释他派立量疑难故,颂曰:“由宗、因之语,应成非所乐,当知是答彼,由彼门合故。”如说:声非常,业等应常故,常应可得故。(此是答破:由因、宗门,若有所立应成过故。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又彼宗法即是因性。“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依第五显喻。”如说: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非有宗法性,而有喻相,“由合故知因”。此中由合显示宗法。如曰:声是所作,非非所作。“若说反破者,应成为无因,由二喻成故。”若说反破者,应成无因。彼非由破而生,因中若无,应成异故。此中若以无为先别异可得者,则随行应不可得。应成不乐邪增益故。由现见一随行为先,不见别异,故是有一为先也(有一总因为先)。若不许彼,应无随行(即无总类)。彼亦非有,即说随行。“故非别解因”(按藏文意:是非离相应外,另是余因。关于数论派之相应因与反破因,后有解释)。言随行非有,应成异故,此有何差别?又于此中应说余过。谓最胜非有,受用者与所受用,应成德与有德故。实应非有,诸德应成实,实应非实故。彼等如何成为反破?此非反破。何以故?“应非宗法故,由先有所立,如是因宗门,当知说过破。”此中成立最胜为有之因,为成立诸德随行故,说一果为因。若许此者,则所见欢喜等果,彼如功德随行,应成受用者,故不决定。若不许者,非所受用者非功德故,根本因不成也。(此文尚须研究)实谓由实性相应,其许为无实诸德,亦应成实,以有相应故。是以相应破。以相应之和合一故,或遍一切故。彼等亦应成实。应许实即相应,或相应亦即实。即非实法,如实亦应有实。此是宗过。实即以非实破除故。若谓:诸德亦与实相应故,亦应成实,故不决定者。然不能作是说,以未见实性相应之余实性故。故言即成彼性,理应是宗。由实相应为因,其余德等亦应成过。且止应成。
  (2)正明因。分二:甲、立自宗,  乙、破异执。
  今甲、立自宗:
  无异言即此 于别法宣说 言同品于品
  不许此有异 彼余彼相违 于二种异品
  无因及相违 唯由于简别 唯同品非有
  虽是同一相 多义转应理 总随转非愚
  所量作无常 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乐说唯一数
  于相违疑故 如是疑及因 见决定为一
  诸具二相者 许二二非一 众多若不违
  尤其于一转 若法是不共 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观宗法审察
  若所乐违害 成踌躇颠倒 异此无似因
  邪证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由违害于彼
  此成相违因 共与差别法 及所立二种
  初二是犹豫 余观待分三 由随行不行
  返随不成故 非于一随行 及返应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无俱非 随遮其所无
  即成所成义 彼一余二转 若如转成者
  由白色德依 应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显示一言故 反所立相违 若随所转者
  于差别愚蒙
  即由宗法成为因与似因。彼等差别,“谓有,非有、俱”等。此中成立有者,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所立法,“无异言即此。于别法宣说”。即说同品有也。(如声无常,瓶等亦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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