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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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时代。希罗多德谈到,在公元前5世纪,每一个巴比伦女人一生中都有义务到米利塔神殿妻身于一个陌生人一次,以换取献给神殿的钱财;此后便回家去过贞洁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当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延续到当代,她们构成了受人尊重的音乐家和舞蹈家等级。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亚,神圣的娼妓制度通常变成了合法赢利的娼妓制度,僧侣阶级发现这种交易有利可图。甚至在希伯莱人当中,也有赢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腊,尤其是在沿海、岛上和游客云聚的城市当中,常有这样一些神殿,人们发现那里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达(Rndar)就这样称呼她们。她们的钱只能用于宗教机构——即用于祭司们,以及间接用于维持他们的生计。实际上,在科林斯(COrinth)和其他城邦,还存在着对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虚伪剥削,而且这实质上已经是一种以金钱作交易的或赢利的娼妓制度。仍旧是梭伦创建了这种交易机构。他把买来的亚洲奴隶关在“国营妓院”(dicterions)里,这些妓院位于雅典维纳斯神殿附近,离港口不远。妓院由妓院老板经营,他负责这个机构的财政管理。每一个女孩子都有固定收入,纯利润缴给国家。后来,一些叫做你pa的私营妓院开张,它们以鲜红色的男性生殖器作为营业标志。不久,除了奴隶,希腊的下层妇女也被拉来行娼。“国营妓院”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认它们是神圣的避难所。不过妓女仍然是名声狼藉的人。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不愿意赡养她们。她们只能穿花花绿绿的、佩戴花饰的特殊服装,并把自己的头发染成藏红色。
除了“国营的”妓女,还有自由的妓女,她们可分为三种:普通妓女(dicteriads),这和今天领执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艺妓(auletrids),这是些舞蹈演员和长笛演奏者;以及高级妓女(he.airas),这是些暗娼,大多数来自科林斯,和希腊最知名的男人保持着公开的私通关系,扮演着摩登“世界女郎”的社会角色。第一种妓女从自由女奴和希腊下层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绍人的盘剥,过着悲惨的生活。第二种妓女由于有音乐天赋,往往可以变得富有。最负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及王托勒密的情妇,后来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乌斯…波里奥西特的情妇。至于高级妓女,众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荣华富贵。她们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以及她们的财富;她们有智慧、有教养、有艺术天赋,被迷恋于她们的男人当做人去对待。由于她们逃离了家庭,生活在社会边缘,她们摆脱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以认为她们是同类,和自己几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丝身上,可以明显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优越于受全家尊重的母亲。
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最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hCt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hoOfhainius)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alla)锻造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chi)的灵魂。卡图(Ca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里乌斯(M。ifs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p切saopin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Oppianlaw)禁止罗马女人奢侈。这项法律在汉尼拔(hainibal声威胁罗马时被通过。危险刚刚过去,妇女就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卡图要求保留这项法律,但聚集在广场的主妇战胜了他。后来提出的各项法律,随着社会习俗的放荡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但都不很成功,只不过是座兵一枪。只有元老院的维里安法令(theVellrianatOfthesena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
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
当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变得无用和过时时,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则,因为公众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仍顽固地尊重祖母的价值,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价值。在1世纪末2世纪初,我们看到许多妇女,仍如在共和国时期是她们丈夫的伴侣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荣与责任;萨比娜由于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着时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在台伯里乌斯叫统治时期,赛克夏拒绝在伊密里乌斯…斯卡鲁斯死后继续活着,帕西妞不愿意比庞波尼玛斯…拉比乌斯活得时间更长;的丽娜和赛尼卡一起自杀;小普丽尼成为有名的阿里级式的“肌不知道伤痛的诗人户,玛提亚(Mob)赞扬克罗第亚…路菲娜、弗吉尼亚和苏勒比西亚是无可指责的妻子。具有献身精神的母亲。但也有许多女人拒绝接受母性,这促成了离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奸,所以有些主妇为了为放荡行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记为妓女。
直到那时,拉丁文学还对女人始终采取尊重的态度,但讽刺作家对她们的态度则是放肆的。这些作家并不是一般地去攻击女人,而是专门攻击那个特定时代的女人。朱维纳里指责她们放荡、贪食;他吹毛求疵地说,她们想得到男人的职业——她们干预政治,埋头于法律文书,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争论不休;她们热衷于打猎和战车比赛,热衷于击剑和角斗。她们是男人的竞争者,尤其在爱好娱乐和堕落方面;她们缺乏足够的教育,想不出较高的目标;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她们树立的;行动对于她们仍是禁区。老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文人毕竟有某种地位,但由于不具备抽象权利和经济独立,她被束缚在这个地位上。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则是虚假解放的典型产物,她在男人实际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诚然是自由的——却没有结果
第二部 历史 第07章 从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女人
女人处境的演变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大入侵发生时,整个文明再度受到怀疑。罗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这一新的观念形态的影响,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蛮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经济的、社会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