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文化教育史-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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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末年,书院开始出现官学化趋势。即书院开始受制于政府,并被纳
入官学体系,私人讲学的性质逐渐淡化。元朝建立后,书院又有较大的发展,
不少路、府、州、县都开始了书院的重建工作。与此同时,书院的官学化倾
向也更加明显。政府加强了对书院的控制。比如政府任命书院的教师,控制
书院的招生、考试及生徒的去向,据《元史·选举志》记载,元代书院的山
长与地方学的学正、学录、教谕一样,同“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生
徒毕业后,经“守会举荐之,台宪考核之,或用教官,或取为吏属。”同时,
元朝统治者将程朱理学从一种学术思想上升为封建统治思想,并法定为官学
及书院的教育内容。一些书院演变成地方官学,甚至在传授理学外,还教授
一些专门知识,如濮洲历山书院设有医学,南阳府博山书院设有数学、书学,
鄱阳县鄱江书院设有蒙古学等。
随着书院的官学化,书院也走向科举化。书院的产生原本是反对以记览
辞章去沽名钓誉,而专重于学问的研究与传授。但由于科举制度已成为国家
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书院教育的出路不可能逾越科举取士这一关口,
因此书院也不限制肄业生参加科举考试。陆九渊说“学者之志,不可不辨也。
科举取士久矣,名儒巨公皆由此出,今为士者,固不能免此。”(《陆九渊
集》卷23)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把理学作为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进一步
加强了书院科举倾向。如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 年)诏定科举考试程式,无
论何种人,第一场“经问”或“明经经疑”,均须从《大学》、《论语》、
《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熹章句集注。由此可见,书院教育已渗入
了科举考试的内容,成了科学考试的附庸,这不能不说是书院本身的一大蜕
变。
书院教育作为中国中世纪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对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
起了积极的作用。就文化方面言之,书院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的学术文化有一
坚实的基础。而书院内部的自由风气则又大大促进了学术文化的繁荣。宋代
乾、淳以后,理学一分为三,即朱学、吕学、陆学。三家同时,皆不甚合。
朱学以格物致知为案,流布于闽中;陆学以立本明心为言,特盛于江西;吕
学兼取朱陆之长,而昌行于浙东。理学出现如此情形,实与书院讲学有关。
朱熹、陆九渊、吕祖谦各以一书院为根据地,宣讲其学说,终成一派。此为
书院对中国文化教育贡献之第一点。就教育方面言之,书院制度使中国固有
的私学传统制度化、系统化。书院制定的教育宗旨、教育方法等,是中国教
育史上划时代的贡献。从此以后,无论官学、还是私学,教育宗旨及教学方
法始有详细的规定。此为书院教育贡献之第二点。当然,书院作为一种教育
形式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到了后期,书院教育也越来越走向原来的反
面。
(3)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自隋唐以至明清实行的一种选士制度。它既不同于以德
取人的两汉察举制,又不同于以门第取人的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而是依
据考试成绩来选拔人才。因设立科目,考试以举士,所以称为“科举”,它
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 多年,对隋唐以后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
大的影响。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隋文帝立国之初,即明令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以
荐举为主的选士方式。开皇三年(公元583 年),隋文帝下诏举贤良之士,
“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隋书·高祖纪
上》卷1)隋炀帝即位后,选士制逐步向科举制迈进。隋炀帝大业二年(公
元606 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卷119)
大业三年,隋炀帝又下诏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
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等十科举人。
据《通典》考证,十科中文才秀美一科就是进士科的开始。进士科的设立标
志着科举制的正式产生。
科举制度在唐朝完善起来。唐朝统治者规定了考试的程序,增加了考试
科目,扩大了考试内容,从而使科举制正式取代了以荐举为主的选士制度。
以后历代的科举制度虽有改革,但其根本办法,却从未改变。现将唐代科举
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一简介。
①考生的来源与考试的程序。考生的来源有二个方面,“由学馆者曰生
徒,山州县者曰乡同”。而“生徒”之中,又有中央六学二馆的生徒与地方
学校的生徒两种。中央的生徒,每年由国子监祭酒挑选送至礼部应省试;地
方性的生徒,则由长史挑选,亦送礼部应试。“乡贡”则不限于学校内的学
生,凡各地方读书的士子皆可应试。应试乡贡之前,须先在本县报名,由县
令考选后送州,再由州刺史复核。乡试完毕后,长官召集地方上德高望重的
长者与考中者见面,届时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然
后将考中者随贡物一同送到中央,参加应试。到了尚书省后,生徒乡贡皆须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填写三代履历,经过户部审查后,再将名册送往礼部,
然后由礼部定期举行命题考试。
唐朝对报考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凡曾触犯唐朝律令,或有缺孝悌之行,
资朋党之势,行为不轨,言论出格者,不得报考;工商子弟不得报考;州县
衙门小吏不得报考。为保证考生质量,对推荐贡举者也作了严格规定:“诸
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古
今唐律疏议》卷9)
唐朝后来对考生的来源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唐初规定,凡地方士子应常
贡,只问学力,不限于学校内的学生。但在文宗太和七年(公元833 年)规
定,“凡公卿士族子弟,明年以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
士’之限。”(《册府元龟》)在武帝会昌年间,又规定公卿以下子弟及畿
内士人寄客者,一切必须在官学隶名,方准应试。也就是说,凡参加科举考
试的人,都必须经过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的学习。
省试那一天,考生经检查后进入考场。考场外,“严设兵卫,荐棘围之,
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试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完卷,允
许点蜡烛答卷,以三条为限,三条烛尽便要交卷。即所谓“三条烛尽,烧残
举子之心。”省试通过后,还要参加吏部试,亦称“释褐试”。所考为“身、
言、书、判”四项,只有通过此项考试,才能授予官职。此外还有殿试,即
皇帝亲自考问。武则天载初元年(公元689 年)二月十四日,“试贡举人于
洛城殿前。数日方毕。”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 年)四月,“亲策试应
举人于含元殿。谓曰:‘古有三道,今减从一道。近无甲科,联将存其上第。
务收贤俊,用宁军国,仍令有司设食’。”(《册府无龟》卷643)不过,
殿试始终未成定制。
②考试的科目与内容。科举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常科,每年定期举行;
一种是制科,也称特科,由皇帝根据需要下诏举行。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
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三传、开元礼、道举、
童子科、弘文崇文生科等。其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
设科目。根据《选举志》所载,各科考试的内容如下:
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
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
以上为乙第。
明法科: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
明书科: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条,通十八为第。
明算科: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说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
不失义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
《张丘建》、《夏候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
《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
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记
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落经者,虽通六,不第。
史科: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第。能通一史
者,白身视五经、三传,有出身及前资官视学究一经;三史皆通者,奖擢之。
三传科:《左氏传》问大义五十条,《公羊》、《谷梁传》三十条,策
皆三道,义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为第。
开元礼科:通大义百条,策三道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策通二者,
及第。散、试官能通者,依正员。
道举科:举送课试,与明经同。所习经书为《道德经》、《庄子》、《文
子》、《列子》,后加习《周易》。
童子科: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卷诵文十,通者予
官;通七,予出身。
弘文崇文生科:试一大经一小经或中二经,或《史记》、《前后汉书》、
《三国志》各一,或时务策二道。经史皆试策十道。经通六,史及时务策通
三。皆帖《学经》、《论语》共十条,通六为第。
制科没有固定的科目,往往根据皇帝一时的喜好而设。其中最著名的有
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军谋宏达、详明政术等。制科考试由皇帝
亲自主持,如天宝十三年(公元754 年),“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
洞晓玄经、辞藻宠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罢。取辞藻宏
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旧唐书》卷119)
试毕,皇帝根据成绩,把应试者分为几等,并分别予以官职或出身。不过,
“制科出身,名望虽高,犹居进士之下。”(《封氏闻见记》)
除了常科和制科外,还有武举制。武举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
年),“其制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
身材之选。翘关者,长一丈七尺,径三寸半,凡十举后,手持关距出处无过
一尺。负重者,负米五斛,行二十步,皆为中第。亦以乡饮酒礼,送兵部。”
(《文献通考》卷34)考试由兵部主持。“课试之法,如举人之制。取其躯
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材艺,及可为统帅者。若文吏求为武选,取身长
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强勇可以统人者。武夫求为文选,取书判精通,
有理人之才,而无殿犯者。”(《文献通考》卷34)中武举者也分类授以官
职。
③考试的方法。科举考试方法有五种,即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
赋。所谓口试,就是让考生当场回答问题,所谓帖经,就是“以所习经掩其
两端,中间开一行纸为帖,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
六为通。”(《通典》)所谓墨义,就是以经义试士,令其笔答;所谓策问,
即就人事政治设题作文,有方略策和时务策之分。答策问的文体,在初唐时
大多重骈体,其后渐用散文。所谓诗赋,即要求考生当场作诗赋各一篇。唐
初考试,都以策问为重,直至开耀元年(公元681 年)以明经多抄义条,进
士惟诵旧策,皆无实才、乃下诏加试杂文二篇。所谓杂文即一诗一赋。
为了防止考试出现舞弊现象,唐朝制定了有关防范与处罚条例。防范条
例主要有二:一是避亲。如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 年)十一月十九日,礼
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
者,尚收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阙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
疑。所望厘革,优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待郎覆定,
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二是糊名考试。即考试之日,自糊其名,暗
考以定等第。如开元十五年(公元727 年)九月,皇帝敕令吏部选人,“宜
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唐会要》卷75)对考试作弊者,给予
处罚,据《唐会要》记载,大中元年(公元847 年)二月,“吏部宏辞举人
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待郎裴稔,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夏,罚两月俸
料。考试官刑郎中唐抉出为虔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颛,罚一月俸料。其登科
十人并落下。”又唐玄宗开元八年(公元720 年)“考功员外郎李纳,以举
人不实,贬沁州司马。时北军勋臣葛福顺,有举弟明经。帝闻之故试其子,
墙面不知所对。由是坐贬。”(《册府元龟》卷651)此类记载还有很多。
考生考官作弊,均受处罚。
五代时期,学校衰落,但科举基本上没有中断。不过,所取的以明经科
为多。“五代自晋汉以来,明经诸科中选者,动以百人计”(《文献通考》
卷30)。至于在制度、规章方面,则率由旧章,并未有所创新。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沿用唐制,但在一些具体的做法上与唐代稍有不
同,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殿试成为定制。殿试在唐武则天时已经存在。宋以后乃成定制。宋
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5 年),正式以殿试取代吏部试,采用皇帝亲自策问
的录取形式来体现皇恩浩荡。殿试的内容,宋初为诗、赋、论三篇,熙宁以
后,考试策一道,以一千字为限。
二是考试内容有所增加。宋时科举设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
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以进士科最为兴盛,各科考试内
容较唐时有所变化。“凡进士,就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
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对
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
义九十条。凡《三传》,对墨义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
各对三百条。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
《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
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宋史》卷155)
三是考试规制更加完备。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 年)确立了“三岁一贡
举”的制度。此后的科举均依此例。又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 年),设
“特奏进士”。“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选试所不录者,科学积前后
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经许附试,故曰特奏名。”
(《宋史》卷155)即是说,多次参加考试而不录者,根据情形由皇帝“恩
例”特赐“出身”。
四是考试方式更加细密。除原来的糊名等方式外,又采取锁院、验照、
复试、别试、誊录等方式,以防作弊。锁院是指主考官接受任命之日,即得
移居贡院,不许外出或接待访客,以免泄题。验照就是考生在进入贡院时须
交验写有姓名,籍贯、保官及相貌特征的“给帖”,以免冒名顶替。复试是
指京官子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