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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06年读书选集-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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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的抽样调查,农村劳动力中仍然有60%是纯粹从事农业的,另有15%兼农业和非农业。在仍旧以种植业为主的地区,人们相当普遍地得不到足够的土地来经营。 

  同时,当前的借贷制度也使大家普遍地认为除了口粮种植之外别无选择。国家金融机构普遍以简单的市场逻辑对待农业,认为农业的回报率相对于其他投资太低,风险又比较高,因此基本上不借钱给农民。农民广泛地依赖农村的非正式借贷,一般(除了亲邻间的无息借贷之外)利息约月一厘,年一分多,乃是农业生产所完全不可能达到的回报率,结果扼杀了农村小农的任何生产性借贷。即使是农村的信用社,基本上也没有能够超越这种局限。 

  另外,也有运输、推销上的限制。个别的农户没有可能完全由自己来安排运输与推销,而商人一般不会为了有限几户的生产而到一个村庄去收购,结果把从市场牟利的机会基本限制于部分地区和村庄,等于把其他的村庄和农户排除在市场机会的范围之外。 

  面对以上的现实,今日需要的首先是放松口粮地承包权的流通,允许农民们更广泛地转让土地经营权,让更多不用心种地的人把地转让给愿意种地的人耕种,借以提高适度规模农场的比例。在这一点上,今日已经历不少讨论的《物权法》草案应该会起正面的作用。部分地区已有不少的土地被转包,一旦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其规模当会更有可能适应人们需求而扩大。其实,《物权法》不妨进一步考虑适当允许承包权的典卖,作为比普通出租时间更长、更稳定的转让,而同时可以附带回赎条件,承继中国历史上典地制度原来的照顾农村被迫出卖土地的弱势群体的精神。这样,当会更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灵活度,逐步扩大适度小规模的和充分就业的家庭农场的比例。 

  应该说明,上述意见不牵涉到土地所有权问题。今日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属于个人,但土地既是集体所有也可以被国家征用——不妨等到中国社会的新结构和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之后,才考虑如何处理。当前可以只考虑明确经营权和逐步改变经营规模的问题。 

  我自己因为缺乏对国家管理体制及其实际运作的认识,不可能提出完整的具体行动方案。但是,凭空设想,国家应该可以进一步为小农农户的投入市场和进行新时代的多种经营提供条件。一个可能可行的办法,也是国家机构已经具有相当经验的措施,就是模仿过去“扶贫”机关的“贴息借贷”,实行更大规模的低息或无息生产性贷款,鼓励小农户相应市场机会而融资牟利,其关键在于把钱直接贷到农民手里。另外是有些地方领导已经做到的扶植、促进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一条链的专业生产的组成,可以连同私人公司与商人经纪建设这种产业化农业,尤其是食品的精深加工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开发。若能把这种建设纳入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之内(不像今日那样以创建税收为主,结果把地方干部大力推向创收最多的征地开发、招商引资的路径上去),也许能够成为一个激发地方干部关心农业的积极性的办法。当然,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将意味着需要更多更好的防疫设施。再则是适当限制商人的过分取利,让商人与农民分享商品性农业的利润。一个可能可行的办法是适当鼓励农村自主性的合作化,甚或集体化,让具有条件的村社自己组织销售。此外,考虑协助组织农民共同的风险保险,在多种经营所赋予的稳定性上,提供针对天灾疾病等风险的合作保险。新时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既可以是个别的、合作的或集体的农户,也可以是地方干部或私营公司,或任何复合的模式。 

  这一切绝对不是说要重新返回到一个全控制性的国家政治体制。在已经达到相当高度的市场化的现实下,那样的国家机器只会扼杀农民的积极性,制造更多的低效率和腐败。但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农业也绝对不等于国家放任无为。纯粹由市场逻辑配置资源,必定会像以往那样导致农业和农村越来越落后于城市。在今日的市场经济现实下,唯有国家才有可能把农业这个弱势产业扭转为有生气的产业,唯有国家才有可能使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弱势农民得到在市场牟利的机会,唯有国家才具有大规模投资于农业的能力,扭转城市发展中农民日益相对贫穷的局面。在认识上,关键是把建立新型适度规模的高收入小农场看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可行的、符合经济逻辑的、值得大规模投入的道路。毋庸说,也是化解当前的三农问题的一个方法。 

  农业收入一旦逐步提高,应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性后果:扩大城镇轻工业和新农业本身的产品的市场、推动食品产业以及各项支农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等等,由此实现亚当·斯密古典模式中的城乡交换与良性互动,以及伴之而来的螺旋式的国民经济发展。关键在于政策上抓住今日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错过当前的机会,中国农业说不定真的将长时期陷于低收入的绝境。
    
                                                                                 返回目录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
                                                   □贺雪峰《读书》2006年第11期
 
   前几天读过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一书,并就私人生活方面的相关问题先后与董磊明、申端锋、陈柏峰等人做过讨论。我母亲刚好从乡下回来,讲到家乡的一些事情,激发起我对私人生活与目前我们所从事的乡村治理研究之间关系的一些想象。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领域以来,我们这群人的研究旨趣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研究转到乡村治理研究,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状况。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不仅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快速地变化,而且不同地区的变化也不平衡。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巨型社会,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并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研究这种区域差异,就成为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乡村治理研究本质上是研究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这样,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就进一步包容了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研究。这种政策在不同农村区域实践差异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样,我们的研究就进一步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扩展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上来。 

  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调解制度实践、水利政策实施等的研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状况。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农村中那些公开的、明确的社会关系,比如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这些公开且明确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践的基础。但是,随着农村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除了公开、正式、明确的社会关系之外,还有大量灰色力量在起作用,如村内人多拳头众的小亲族威胁使用暴力,村外黑恶势力的“在场”等。这些灰色力量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社会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我们通常认为乡村治理依赖的是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因为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有国家强制力在做后盾。但在当前相当部分的农村,国家力量虽在,却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乡村社会的秩序竟然被灰色势力所附着,并受灰色势力支配。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以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作为基础,实际上,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及关系背后,却有一股强有力的灰色力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这种灰色力量的在场,乡村社会中的人们改变了行为方式与逻辑。正式制度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众所周知的灰色势力的存在,而难以真正落实。灰色力量是暗的但起着实际作用的力量,而我们讨论的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却是被灰色力量“决定”后,才在“台前”表演的。这样,若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灰色力量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对农村政策实施的基础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灰色势力与正式制度和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一阴一阳的两个基础。这样,我们就要将乡村治理社会基础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开的正式的阳面的基础,二是非正式的隐蔽的阴面的基础。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就使乡村治理研究不能局限在那些公开的制度和关系的研究中,而应对灰色层面做深入讨论。乡村治理中灰色势力的介入,部分源于九十年代收取农民税费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但远非仅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灰色势力捞取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横断面上做出一些开拓。而黄海和陈柏峰对农村灰色化的讨论,即基于此。 

  问题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终究还是要涉及具体的人,以及他们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都要以具体个体的状况为基础。研究私人关系,可以加深对个体状况的理解,从而加深对乡村治理的理解。 

  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讨论了人民公社以来农民家庭生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变革。阎云翔看到,建国以来,中国农民的个人主义权利一直在不断地增长中,但是,与个人权利增长不同步的是,农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并没有增加,反而大大地降低了,从而出现了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的个人主义,也就是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翔认为“无公德个人”出现的原因,可以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不同时期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中找到,我则更倾向认为这是结构性的原因,是中国在第三世界处境下进行大规模快速赶超型现代化所付出的代价。纵观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赶超现代化的“后果”,要么是原教旨主义的复兴,要么是传统失落带来“享乐主义”盛行。中国是一个缺乏抽象信仰的国家,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快速失落,“无公德个人”自然就生长起来。 

  “无公德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其中之一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丧失。每个人都为自己,就使得村庄内部的互助及长远预期消失,就会使村庄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人)利益受损,就会极大地增加乡村社会中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风险。 

  治理“无公德个人”的办法,可能不是阎云翔所说发展农民组织,而是增加国家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包括行政力量、司法力量以及财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在当前国家力量(尤其是常规性国家力量)深入不够的情况下,在农村发展农民组织,更可能导致的是大量灰色势力组织的蓬勃发展。在当前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中国第三世界处境难以一时转变的情况下,中国农民缺少快速转移进入城市的途径,同时也缺少增收空间,因此,国家必须充当一个积极的角色,甚至需要介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中来,以解决当前农村中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 

  私人生活还不只是私人的家庭和爱情生活,还涉及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意义。我母亲从乡下回来对我讲及一个老邻居的状况,这个老邻居是一个九十多岁的老婆婆,有四个儿子,众多孙子,儿孙经济条件都很好。老婆婆年轻时守寡将四个儿子拉扯大,七十多岁时四个儿子们成家后,就分开单过,现在她所有的生活都要自食其力,一间房子四处漏雨。这次我母亲回家,老婆婆向她抱怨,近两年没有用电,又买不到蜡烛,每天晚上都生活在黑暗中,可惜了五十多元买的电扇无法派上用场。而她之所以用不上电,是因为住在旁边的二儿子认为她用电花费太高,“一年竟用了五十多元电费”。而在村民看来,这个婆婆的儿孙、儿媳妇和孙媳妇们,都不是不讲面子的人。我母亲每次回老家去,都被他们争相请去做客。这个九十多岁婆婆的众多儿孙,那么在乎别人的评价,为什么竟这么不在乎自己母亲或祖母的生活?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在缺乏抽象信仰的中国,当鬼神信念、祖宗崇拜等被当作迷信扫除掉了之后,中国农民的本体价值问题就凸现出来了。也因此,研究农民私人生活中的意义,而非仅仅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就变得同样重要了。 

  申端锋正计划研究农民的闲暇,农民闲暇构成了农民私人生活研究的一个部分,但闲暇还不能触及灵魂。陈柏峰一直以来关注农民的自杀问题,自杀问题倒是触及了灵魂,但自杀只涉及农民主体价值的一个部分,并且是很特殊的部分。研究当前农村快速变迁中的农民个人信仰及其价值问题,将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深入的基础。而且,对农民个人信仰的研究还有政策意义。最近十多年,中国农村地下基督教的疯狂传播,正是我们要研究农民价值问题的一个迫在眉睫的信号。 

  在现代社会,国家不应再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现代中国快速转型背景下,国家更应该积极介入到农村的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甚至介入到个人及信仰领域,从而为中国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可能。 

  从本体价值及信仰的层面展开对农民私人生活的研究,将大大拓展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增进对农村社会的理解,并可能为中国农村政策提供有深度的意见和建议。
                                                                                 返回目录重读集体主义
                                                   □张于牧《读书》2006年第11期
 
   潘维的《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一书以集体企业的发展为线索,探讨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一九七八年以后的中国的基层组织。作者对当前中国主流学术界认同的两个命题提出了挑战: 

  一、私有化将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摆脱困境。 
  二、“海选”将利于农村的发展,并促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作者在论述中抛弃了目前学术界盛行的“国家——社会”两分的理论框架。认为国家与农民社区融为一体,农村基层政权既不是国家的代理,也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双重代理”,而被视作小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作者发现:中国农村工业之所以能蓬勃发展,农民企业能弄潮于市场经济,乃是由于在制度上和思想上都得益于社会主义集体的遗产,特别是原有基层政权组织模式。 

  作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温州、四川盆地(主要是成都郊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为对象分析了四种不同的基层组织与农村工业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基层组织的集体主义传统与农村工业成正相关关系。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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