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9-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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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的土地改革,从1946-1950年内使所有的佃农都变成自耕农,以往盛行的不在地主的土地制度被清扫一空,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拯救了面临崩溃的经济。这为台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台湾从抛弃转为利用,对其土改不断施加影响,透过头面人物予以督促;并通过美援机构农复会提供专家、顾问、资金等援助。当时农复会的主持人蒋梦麟对台湾土改的决策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台湾农地改革的进程
台湾农地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耕地三七五减租
1949年4月公布《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实行“耕地三七五减租”。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减租,二为护佃。即一方面将租率限制在接近平均利润率的水平上,最高租额不得超过375%;另一重要方面是保障佃权,实行书面契约,规定最短租期为6年,限制撤佃退耕。具体说就是:以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为准,限定农地地租额,其约定超过者应减,不及者依其约定。所谓“主要作物”,指当地最为普遍的作物。所谓“正产品”指作物的主要产品,水田为稻谷,旱田为甘薯。所谓“全年收获量”,系各地斟酌实际情形报省核定的单位面积产量。4月至8月完成换约手续,随即举行大规模的实地检查,以纠正错误,取缔违法事件。1950年6月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为之作出各项明确规定,借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示业佃关系之公平合理,是年还进行了地目等则的调整。1951年3月建立“耕地三七五减租”督导制度,分区派官督察辅导,防止业佃纠纷。1952年全省普遍成立县市与乡镇的耕地租佃委员会,由地主、佃农及自耕农按民主方式分别选出代表组成,共同处理有关租佃事宜。
作为农地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耕地三七五减租”的实质就是全面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租佃关系,变封建租佃制为自由契约的租佃制。有人认为,称之为“三七五减租”名实不符,确切的名称应为“租佃关系改革”。我以为,叫“三七五减租”突出“减租”也有道理,因为租额问题是业佃双方利益的集结点,租佃纠纷(如撤佃等)多由此引起;最令业佃关注的也是减租问题。还有人认为,与历史上所提的“二五减租”比,“三七五减租”并不确切。因为“三七五”是地主所得的比率,即最高租率,实际是限租;“二五”才是租额减收的比率,称之为减租才名副其实。这有道理。不过,“三七五减租”跟原租率比也是减少了,所以名之为“减租”也过得去。
按375%的租率限租,租额是低了,还是高了?这不能一概而论。德国土地改革倡导者达马熙克曾说过,“375%的地租实在太高了”。例如,日本战前的地租平均为32%,战后农地改革中则限制为25%。但他接着说,“这也许是中国的特殊情形”。注0的确如此。台湾之所以采取375%这种较高的租率,究其原因,一是从历史上看,中国历来租额偏高。历史上发动租佃关系改革的口号是“二五减租”,这样在对半租的基础上地主所得便是375%。而实际流行的却常常是二八租(佃二业八),经二五减租,地主所得则是60%,远高于37。5%。二从现实上看,当时的台湾封建关系在农村居统治地位,地主阶级握有政治和经济垄断权,加上高利贷横行,地租水平一直居高难下:全省平均为568%,其中,台中县竟高达590%。三从政治上考虑,为了缓和业佃矛盾,稳定农村秩序,既要改善广大佃农的地位,又要兼顾地主的生活,惟有采取调和折中的办法,这就使提高者不急剧跃升,下降者又不骤然猛降。这样以尽管较高、但确已降低的375%为限,就可谓适得其中。
还有个技术性问题,在市场发育不全,难以颁行法定地价的条件下,地租只能按耕地正产物的年收获量计算。这就需要确定一个划一的标准收获量,若按实际收获量计算则将导致无休止的纷争,由此就需要拥有完备的地籍资料。台湾从日据时代起有地政工作的基础,有按不同等则土地确定标准收获量的传统,是以“耕地三七五减租”得以顺利推行。
通过“耕地三七五减租”,地租额虽然仍较高,但一是佃农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耕作与经营收入,生活有保障,且有积蓄,用以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二是维护了佃权,保障了佃农自由耕作的条件。三是计算地租额的标准产量固定,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地租率实际就在不断下降,从而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统计表明,从1949年至1951年,农业生产的单位生产量与总产量平均增加25%以上;佃农收入平均增加30%;与此同时,地价亦下跌,1949年12月与1948年12月相比,水田平均跌19。4%,旱田平均跌42。3%;加上农村社会日趋安定与繁荣,就为农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打下了基础。但是,在“耕地三七五减租”执行中,也有不少问题存在,尤其是地主因减租而撤佃升租事件“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
二、公地放领
这是从台湾情况出发的一种特殊安排。公地来自于没收日据时期的总督府所有地、军事用地、日人移民持有地、社团有地等,共计18万甲,占全省耕地21%。在日据时期这些耕地多为地方豪绅、大企业、卸职官吏包揽,转租给农民。光复后,当局将这些耕地多数放租,也有自己经营的(如台糖公司)。由于租率较轻,出现转佃分租现象。“公地放领”即将这些公地,除必须保留者外,直接出售给承租的现耕农民。出售的地价按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二倍半计算,分十年平均偿还。农民交付第一期地价后取得公地承领证书,交清地价后,换取土地所有权状,从而实现以“耕地农有制”替代“国家租佃制”。
为了配合“耕地有其田”政策的推行,着眼于“扶植自耕农”,在“公地放领”中确定每户农民承领面积的标准为,水田5分至2甲,或旱地1甲至4甲。“公地放领”,从1948年开始试办,1952年积极推行,至1953年已放领耕地累计6。3万余甲,占公地的1/3,至1961年放领耕地面积达90。5%。这样台湾农民的土地问题就在相当程度上获得了解决。
通过“公地放领”,当局及地政人员取得了扶助自耕农的经验;同时,向社会各阶层显示了当局全面推进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田的决心;还为地主阶级作了示范:既然政府都不当地主了,地主也应放弃土地私有权。故有人说,“公地放领”乃“台湾土地改革三部曲之桥梁,承上启下”。
三、耕者有其田
实施“耕者有其田”这是50年代农地改革的实体和核心;通常所说的农地改革,主要指的就是这一步骤的实施。“三七五减租”实施之后,租佃制已趋合理,加上“公地放领”,土地问题已经缓解,农地改革还要不要向前推进?在《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有过争论。有些“立法委员”认为,有“三七五减租已经够了”,“土地改革的目的已达,农民生活相当的好”,“何必找此麻烦”?
实行“耕者有其田”,即地主出租的耕地除依法保留部分外,统由政府备价征收,转放现耕农民承领。在被征收范围内供佃农使用的房屋、晒场、池沼等地,也附带予以征收放领。祭祀公业与宗教团体的耕地加倍保留。在少量保留的租佃制中,《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仍然适用。
征收耕地的地价,以主要农作物生产量为标准,不以货币计算;标准比照公地放领额度。政府备价征收后转放现耕农民承领,其备价由放领时收回的地价来清偿。在给地主的清偿中,七成为依农作物计值的实物土地债券,由省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行,年利率4%,本利合计于10年内分20期均等偿清;三成为公营事业股票,由转民营的水泥、纸业、农林、工矿四大公司发行。一次发清。放领地价照征收地价计算,按年利率4%加息,本利合计由承领农民于10年内分20期以实物或实物土地债券均等缴清。承领农民每年所付不超过每年的地租。
为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此前作了多项准备工作:一是举办地籍总归户,清查各种土地所有权人及其土地面积处所,从1951年起至1952年月3日完成。二是于1953年1月正式通过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三是同时公布实物土地债券及公营事业移转民营两条例,做到整个过程有法可依。正式工作于1953年2月开始,经过复查、计算、审核、公告等程序,6月1日起办理耕地征收放领。到年底全部工作结束,计征收私有耕地143。568甲,承领农民194。823户;至此自耕农已占全省农户的84。7%。
在全面“实施耕者有其田”中,以上由政府直接征收超过保留限度的私有出租耕地、移归现耕农民所有,可谓第一步。第二步则是,一年后由政府贷款给现耕农民,购买地主保留的出租耕地。这时地主出卖保留耕地,其现耕农民有优先承购权。但保留地是否出卖,由地主自行决定。出租耕地之所有权人如为不在地主,或非自耕农、非老弱孤寡残废及教育公益慈善团体借土地维持生活者,其承租人如继续耕作满8年以上,可请求政府代为照价收买其承租的耕地。不过,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1989年9月中,我随本省籍亲戚在赴基隆途中,拜访了住在小山岭上的一农家,亲眼看到了实施“耕者有其田〃30多年后,原本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这农户家有汽车。有农机,户主与子女均在城里工作,农忙时雇人耕作,只留年近半百的妇人在家照料。家里住房宽敞,家用电器俱全,只缺空调——因为乡间空气清新、凉爽,实无必要。这真可谓是佃农世家的现代生活。20年后,此情此景仍历历在目。
可是,一些昔日的地主则多有不满。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地价飞涨、土地成了抢手的投机对象和暴富途径之后,他们怨恨国民党夺去了本该属于他们的发财机会。也有学者认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后,政府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地价上涨实行“涨价归公”,反而免征地价税,甚至免征田赋,无异于火上加油,促成了土地的疯狂投机,由此凸显了地权变更的机会和结果的不公平,从而“引发部分‘旧地主’的积怨与反抗,种下地主子弟大搞台独活动的种子”。
(三)几点评说
一、最突出的特征是和平推进
有学者称,“台湾的土地改革是相当和平的,几乎没有发生任何流血事件,和中共在大陆上所推行的土地改革恰成强烈的对比。”台湾当局为什么要如此?又为什么能如此?
1、审时度势。当局对时局的认识较为清醒。陈诚写道,“当时台湾局势,风雨飘摇”,因而实行土地改革,“不宜操之过激”,只能“采取和平的与渐进的方法”。
2、法理至上。国民党决策层坚信,地主是在“法律许可之下获得土地”的,“非由掠夺而来,自无予以没收之理由”。这就是承认私有产权的神圣性,认定改革必须以此为前提。
3、政府居间。这是台湾当局处理基本社会群体之间矛盾的途径和原则。办法是,“由政府向地主征收土地,然后转放于现耕农民,在全部征收放领过程中,不使地主与佃农有任何直接接触。”其直接效果是,避免地主与佃农在直接交涉中发生种种流弊与纠纷,保证地权转移的“融和气氛”;深远的考虑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预防仇恨情绪的爆发与蔓延,避免阶级冲突,防止农村社会的分裂。
4、兼顾业佃。当政者在改革中极力取调和折中态度,在保障佃农利益的同时“兼顾地主利益”。办法是:对于拥有3甲以下耕地的小地主实行完全的保护,对于拥有3甲以上耕地的地主对其被征收的土地“补偿合理地价”;同时“准许地主保留合理面积耕地,以保障其生活”。其补偿部分则给实物债券而非现金,以免地主因货币贬值而受损。
5、循序渐进。有主有次,有先有后,逐步深入。有意识地走迂回曲折的道路,不急功近利,宁可慢,但求稳。遇重大事情则实行“一个原则,两种办法”。例如,对于地主取“买去”原则,即产权按地价有偿转移。办法是:基本部分由政府强制征收,按统一价格,部分保留地自由买卖,按商议价格。再如,“培植自耕”是原则,办法:一是基本部分,只认现耕,即凡现耕者均可承领土地,有劳动能力但非现耕者不得承领,二是变通部分,作为非耕者地主可保留部分土地,既可自耕亦可出租。
6、先礼后兵。这就是以强大的武力作后盾。当时,台湾人口600多万,国民党大兵即有60余万,足以应付一切;但不轻易动用,主要利用心理威慑,依靠政权机关,运用法制手段解决问题。蒋梦麟对此深有体会:“台湾固多开明地主,惟不明事理的地主也不乏其人,如果和他们去商量等于与虎谋皮是永不会成功的。”陈诚也曾公开说,“困难是有的,刁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绝不会有的。”他在请求2/3由地主组成的省参议会通过“三七五减租案”时,口气就软中有硬。蒋梦麟评说:“握军政大权”的他,话中“到底含有几分‘先礼后兵’的意义”。对于反对土地改革的台湾第一名绅林献堂,陈诚先是礼送赴日,数年后又发表其次子一荣誉职务。而对于各县抗拒阻挠的地主则毫不手软,或予以拘留,或解送保安司令部。土生土长的台籍中老年人回忆说:“国民党在1947年到1948年所实施的镇压,……几乎波及台湾每一个家庭”,到“推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台湾人民已经学到只要国民党认为有必要,他是不惜使用武力的,所以地主们才吭都不敢吭,乖乖地服从。”其中,高明者甚至主动献缴土地权状。
二、如何看待改革中的几大措施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影响?
1、无条件地维护现耕是否公平合理?这里的问题有:一是由于惟有现耕者才有权承领土地,一些有农耕能力和需求,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成为现耕者,就几乎全然失去了农耕的权利和机会。二是没有限制现耕者的领地数额,就使部分佃农可能成为大量土地的拥有者,造成农村人口中的新的等差。这样是否公平合理?应该说,当局只承认现耕有权承领,不承认人人有权;只实行耕者领田,不搞“计口授田”,是有理由的。这里的出发点不是土地承领是否公平,而是土地的经营和利用是否合理。即一是维持现有的农地经营关系,不打乱均分,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安定。二是通过维护现耕,一开始就限制劳动力向农业转移;而不是吸引已经离土的劳动力重新归农。在农村人口众多,劳动力充实的条件下,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并解决工商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问题。既为现耕者,耕作能力自然就不成问题,故不限制领地数额不会影响农业生产,也有利于鼓励其依靠自身的农耕劳动在自有的土地上去致富。维护现耕,其宗旨就在于扶植自耕农。在手工农业时代,推行农地农有,消除租佃制,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结合,就能最大限度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地尽其利。而进入大工业时代,为了实现农业的机械化与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