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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什么是所有权-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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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让我们听听那位经济学家的言论:去听听他如何推理以及他如何自称明白事理,总会使我们感到兴趣。何况,如果没有他,没有他的那些有趣的谬见和出奇的论证,我们就什么也学习不到了。那位经济学家所十分厌恶的平等,却在政治经济学中完全得到证明。    
  “当一个医生(原文是一个律师,这个例子不如医生好)的父母为他的教育花费了四万法郎的时候,这笔款项可以当作长期投在他身上的资金。从这时起,就可以认为这笔资金每年应当能够收回四千法郎的息金。如果这位医生一年挣三万法郎,那么剩余的二万六千法郎就是大自然赋与他本人的技能的收益。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利率为百分之十,这笔二万六千法郎的天然资本就等于二十六万法郎,同时他的父母在供给学费时所给他的资本是四万法郎。这两笔资本的总数就是他的财富”(萨伊:《实用政治经济学教程》)。    
  萨伊把那医生的财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他的教育而支出的资金,另一部分是他本人的才能。这样分法是公道的:它是与事物的本质相符的;它是普遍地被承认的;它可以被用来作为确定能力不平等这一论证的重要前提。我毫无保留地认可这个大前提:让我们再看看结论吧。    
  1.萨伊把那笔四万法郎的教育费作为贷方。这笔钱是应该放在他的借方的。因为虽然这笔费用是用在他身上的,它却并不是他拿出来的。所以那位医生不但不能把这四万法郎作为私有,而且应该把它们加进他的产品的代价中去,并从他的收入中提出来偿还给合法的权利人。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萨伊不但未说偿还,反而根据那种认为资本具有生产力的错误原理而谈到收入。为了培养一个有才干的人而支出的费用是这个有才干的人应负的债务。仅仅由于这个有才干的人的存在,他就是这笔为了造就他而用去的款项的债务人。这个道理是这样的真实,这样的简单明了,所以在一个家庭中,一个孩子的教育费用如果超过了他的弟兄们的教育费的一倍或两倍,他的弟兄在分遗产之前,就有权可以各从遗产总数中先提取一个相等的部分。当那遗产是在监护之下从那些未成年人的名义而被代管时,这样做是不会感到困难的。    
  2.我刚才所说的应由有才干的人负责偿还教育费用的话丝毫不会使这位经济学家感到为难。那个有才干的人在继承他家庭的遗产时,也就继承了他所负担的那笔四万法郎的债权,并且也就变为这笔款子的所有人。但这是抛弃才干权的问题,重新回到占用权的老问题上去;因此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出的一切问题现在又出现了:什么是占用权?什么是遗产?继承权是一种可以同时兼承几笔遗产的权利,还是一种仅能选择一份遗产的权利?那位医生的父亲当初是怎样得到他的财富的?他的父亲是所有人,或者仅仅是用益权人?如果他是富有的,就须解说他的财产的来由;如果他是穷人,他怎么负担得起这样大的费用?如果他曾经得到一些援助,那么他有什么权利利用那种援助来反对他的恩人等等呢?    
  3.“剩下的二万六千法郎是大自然给与他本人的才干的收益”。(萨伊,前引书。)从这个前提出发,萨伊得出结论说,我们那位医生的才干相当于一笔二十六万法郎的资本。这位能干的数学家把一个结论当作一个原理了。不应该拿收入来估计才干;相反地,应当按照才干来衡量他的收入;因为那位医生虽然拥有他全部的才干,也可能发生一点收入也没有的情形:难道就应该下结论说这位医生的才干或财富的价值等于零吗?可是按照萨伊的推理,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而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要知道,用金钱来估计任何一种才干是不可能的,因为才干和货币是两种无法互相衡量的东西。根据什么样的确实理由可以证明一个医生的收入一定要比一个农民多出一倍、两倍或一百倍呢?这是一个难解的困难,这种困难从来只是通过吝啬、穷困、压迫才得到解决的。我们不应该这样来确定才干权的价值。但是应当用什么方法来确定呢?    
  4.首先,我说那个医生不应受到比其他任何生产者较差的待遇,他不应处在别人的水平之下。我不打算多费唇舌来证明这一点。但是我补充说明,他也不能高于这个水平;因为他的才干是集体的财产,他没有偿付过这笔财产的代价,并且他永久是这笔财产的债务人。    
  正如每一种生产工具的创造是集体力量的成果一样,一个人的才干和学问也同样是全世界的智慧和一般知识的产物,而这种知识则是无数大师在无数低级事业的支援下慢慢地积累起来的。当那位医生已经对他的教师、书本、文凭和其他一切项目支付教育费用时,他并没有偿付他的才干的代价,正如资本家在把工资付给他的雇员时并没有偿付他的地产和别墅的代价一样。有才干的人在把他自身造就为一种有用的工具的过程中,也曾有所贡献:所以他是这个工具的共同占有人;他不是它的所有人。他本身同时是一个自由劳动者和一笔累积起来的社会资本。作为劳动者,他被分派去使用一种工具,去运用一部机器,这个工具和机器就是他自己的才能;但作为资本,它是不属于他自己的;他利用这个资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    
  既使有才干的人并没有觉得他自己的专长是为了培养他而作出的那些牺牲的报酬;人们仍然很容易找出理由来减低他的报酬而是把报酬提高到一般水平以上。所有的劳动者都受到教育,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有才干的人,一个有才能的人,就是说,都是一项集体的财产。但是造成这个财产所花费的代价却不是相等的。培养一个农民和一个工匠所必需的老师、时间和传统的记忆是不多的:产生才能时出力的多寡和社会孕育期间(如果我可以冒昧地用这个说法的话)的长短,是和才能的大小成正比的。医生、诗人、艺术家、学者生产得少,生产得慢,而农夫的生产物的偶然性却比较小得多,并且毋需这样长的时间。所以无论一个人具有哪种才能,一旦这个才能被培养出来了,它就不属于他自己的了。这个人就像一只巧妙的手所捏制的原料那样,他具有成功的禀赋,成全他的则是社会。如果罐子对制罐人说,“我是我,我什么也不欠你,”这样说对吗?    
  艺术家、学者和诗人认为,社会许可他们专心研究科学和艺术,他们就已得到公平的报酬:所以实际上他们进行劳动,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培养他们并使他们可以免除其他一切义务的社会。严格说来,社会可以无需乎散文和韵文、音乐和绘画,无需乎了解月亮和北极星是怎样转动的;但它一天也不能没有食粮和住所。    
  当然,人并不单靠粮食来维持生活;他还须按照福音书所说的,听上帝的话生活,这就是说,他必须乐善并作出善行,认识和赞叹美丽的东西,研究大自然的种种不平凡的事情。但如果要培养他的思想,他就必须先保养好自己的身体:后者这个义务是必要的,正如前者的义务是高尚的一样。如果使人感到幸福和教育人是光荣的,那么供人饮食也是光荣的。所以,当社会忠实于分工的原则,把一种艺术的或科学的工作委托给它的一个成员,因而使他放弃普通的劳动,社会就应该补偿他由于不能在实业方面进行生产而失去的一切,但是它所该欠他的仅限于此。如果他有更多的要求,社会就可以拒绝他的劳务,打击他的无权主张。这时,那个具有天才的人为了生活,不得不从事一种与他的本性格格不入的劳动,因此就会感觉到他的弱点,愿意过最讨厌的生活。    
  据说,有一位著名的歌唱家曾向俄国女皇叶卡特林娜二世要两万卢布,作为他的工作报酬。“这比我给我的那些元帅的钱还要多呀,”叶卡特琳娜说。“陛下,”对方回答说,“您就让您的那些元帅去演唱好了。”    
  如果比叶卡特琳娜较为坚强的法兰西对拉歇尔①小姐说:“给您一百个路易②,您去演戏,否则您就去纺棉花”;对杜普来③先生说,“给您二千四百法郎,您去演唱,否则您就到葡萄园去工作”:你们以为那位悲剧女演员拉歇尔和歌唱家杜普来肯放弃舞台生活吗?如果真的放弃的话,首先因此而后悔的是他们自己。    
  ①拉歇尔(1820—1858),法国著名的悲剧演员。——译者    
  ②路易,法国从前的一种金币。——译者    
  ③杜普来(1806—1896),法国名男高音歌唱家。——译者    
  据说,拉歇尔小姐每年可以从法兰西歌剧院得到六万法郎:对于一个像她那样的人材来说,这是一笔微薄的薪俸。为什么不是十万法郎、二十万法郎呢?为什么不给她一笔皇室费呢?多么小气呀!难道我们真的要同拉歇尔小姐这样的艺术家讨价还价吗?    
  人们回答说,剧院经理除非赔钱就不能再多给了:这位年轻的女演员具有高度的才干是大家公认的,但是在规定薪金的时候,还须考虑到那个公司的收支帐目。    
  这一切都是公平的,但也证实了我上面所说的话,即一个艺术家的才干可能是无限的,但是他所要的金钱代价必然受以下两项的限制:一方面是对那给他报酬的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是这个社会的财源;换句话说,卖主的要求要由买主的权利来平衡。    
  据说,拉歇尔小姐可以给法国大戏院带来六万法郎以上的收入。我对此没有异议,但因此我却对大戏院有意见。大戏院的这笔钱是向谁去收取得来的?来自那些完全自由的好奇者。是的,但是这些好奇者花费在戏院里的钱都是从工人、租户、佃户以及支付利息并提供抵押品的借款人身上得来的,这些人是自由的吗?当他们的生产品的绝大部分被别人耗费在剧院里的时候,你们能向我保证他们的家庭不缺少什么吗?除非法国人民在仔细考虑过支付给所有艺术家、学者和公务员的薪金以后,已经清楚地表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愿望判断,否则拉歇尔小姐和她同类的艺术家所得的薪金只能是一种用暴力夺取的强迫的税收,用来奖励骄傲和维持放荡的生活。    
  我们所以在我们的买卖中受到欺骗,劳动者所以会去偿付有势力的权力机关和自私的有才干的人给好奇的有闲者发出的汇票,以及我们所以蒙受这些为舆论所鼓励并赞许的巨大不平等现象所造成的永久的耻辱,那是由于我们既不自由又认识不够的缘故。    
  作家、学者、艺术家,公务员的薪金,不论是通过谁的手付给他们的,总是由全体国民并只是由全体国民来负担的。那么国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付给他们薪金呢?按照平等的标准。我在评定才干的价值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下一章中,我将说明社会上的一切不平等都是不可能的,以证实这一点。    
  我们在上文已经作了什么说明呢?一些十分简单的道理,简单到不值得一提的道理:    
  像行路的人不能把他经过的道路据为私有那样,耕者同样不能把他播种的田地据为私有;    
  可是,如果一个劳动者由于他的勤奋,可以把他所利用的材料据为私有,那么所有利用材料的人就都能根据同样的权利成为所有人;    
  一切物质的或精神的资本既然都是集体的产物,因而也就是集体的财产;    
  强者无权侵占弱者的劳动,狡猾的人也无权欺骗轻信的老实人;    
  最后,任何人不能强迫别人购买他所不喜欢的东西,更不能迫使他支付并未买进的东西的代价;因此一件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计算标准既不是买主的意见,也不是卖主的意见,而是生产这件物品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的总额,各人的所有权始终是一样的。    
  这不是一些很简单的真理吗?读者,固然这些真理在您看来十分简单,可是您还会看到其他一些比它们更加乏味、更加简单的真理。这是因为我们是朝着与几何学家相反的方向前进的:对他们来说,他们愈是深入,问题就愈加艰难;相反地,我们开始讨论了一些最难解的论题之后,就将用不辨自明的道理来作结束的。    
  但是在结束本章的时候,我还须陈述一下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未梦想到的一个令人吃惊的真理。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八节 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    
   这个论题是我们已经扼要地加以说明的上述两节的结论。    
  孤立的人只能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中的极小一部分:只有在社会生活和在全世界的努力的明智配合中他才能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分工和合作增多了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职务的专门性提高了消费品的质量。    
  所以没有一个人不是依赖几千个不同的生产者的产品而生活的;没有一个劳动者不是从整个社会得到他的消费品以及与之俱来的再生产的手段的。的确,谁敢说“我靠我自己的努力生产我所消费的一切的东西;我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呢?被早期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唯一的真正生产者的农民,即从瓦匠、木匠、裁缝、磨坊主、面包工人、屠夫、杂货商、铁匠等等那里得到住房、家具、衣服、食粮和援助的农民;——试问这些农民能不能自夸是单独地进行生产的呢?    
  各人的种种不同的消费品是由大家来供给的;因此,各人的生产也以全体的生产为基础。如果没有另一种产品,一种产品是不能存在的;一门孤立的产业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其他的人不给农民制造粮仓、车辆、耕犁、衣服等等,他会得到怎样的收获呢?如果没有出版商,学者能够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印刷工人能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无数其他的生产者,这些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又能做什么呢……免得人家责备我们净讲些老生常谈的话,我们就不再拉长这个很容易扩充的名单了。各种产业通过相互的关系而联结成一个单一的集体;一切生产工作有时被当作目的、有时被当作手段而彼此互相利用;各种不同的才干不过是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改变。    
  大家都参加每一种产品的生产,这个无可争辩的、无人争议的事实使一切个别的生产成为共同的生产;因此从生产者手中生产出来的每一种产品都被社会预先抵押出去。生产者本人对于他的产品只有一部分的权利,这一部分的分母数等于组成社会的人数。固然,这同一生产者反过来对于所有不是他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也享有权利,因此他对所有的人都有要求权,正如所有的人对他也享有这种权利一样;但是人们难道看不到,这些彼此相互的抵押权不但没有认可所有权,甚至连占有也破坏了吗?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产品的占有人;他刚把产品制造出来,社会就声称这是它的东西。    
  有人可能说:“即使是这样,即使产品不属于生产者所有,社会还仍然给予每个劳动者一种相当于他的产品的等值物,而这个等值物、这个工资、这个报酬、这个薪金就成为他的财产。难道您竟否认这个所有权是合法的吗?如果那个生产者不是用掉他的全部工资,而是宁愿节约一些余款,谁敢说他没有权利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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