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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什么是所有权-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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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地,土地所有人却并没有交出他的工具;他永远有人付钱给他,他永远保留着这个工具。    
  事实上,土地所有人收取的地租并不是用来支付这个工具的维持费和修理费的;这些费用仍须由承租人负担,除非土地所有人关心土地的维护,否则这些费用与他无关。如果他自己承担维修工作,他也不会忘记使他所支出的垫款得到偿还。    
  这笔租金也并不代表工具的产物,因为工具本身是什么也不能生产的;这一点我们刚才已经证明,并且我们将要通过它的结论证明得更清楚些。    
  最后,这笔租金并不说明土地所有人参加了生产,因为这种参加只能像铁匠和车匠那样,必须交出他的工具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形下,他就不再是土地所有人了,这无形中是和所有权的观念相矛盾的。    
  所以,在土地所有人和佃农之间,并不发生价值或劳务的交换;因此,就像我们的定理所说明的那样,地租是一笔真正的意外收入,是一种完全以一方面的欺骗和暴力以及另一方面的软弱和无知为基础的敲诈行为。经济学家们说,只能用产品来购买产品。这句成语是对所有权的不利的判决。土地所有人本人既不从事生产又不利用他的工具进行生产,并且不花任何代价而得到产品,他不是寄生虫就是小偷。所以,如果所有权仅仅作为一种权利而能存在的话,那是不可能的。    
  推论。——1.1793年的共和国宪法说明所有权是“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犯了大错;它应该说:所有权是享受并任意支配别人的财物、别人的辛勤和劳动的果实的权利。    
  2.如果土地、房屋、家具、机器、工具、货币等等的每一个占有人在出借他的物品时所取的代价超过修缮费用(修缮费用由出借人负担并代表他用以换取其他产物的产品),即犯有诈欺和勒索的罪行;总之,一切不是以损坏赔偿的名义而是以借贷代价的名义所收取的租金就是一种所有权行为,一种盗窃行为。    
  历史的说明。——一个战胜国强制战败国缴纳的款项是一种真正的地租。1789年革命所废除的封建领主的权利——什一地租、永远管业、劳役等等——都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权;那些以贵族、领主、修道院主、恩赏的受惠者等名义享受这些权利的人恰恰就是土地所有人。如果今天来替所有权辩护,那就是谴责革命。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二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哪里存在着所有权,那里的生产品的生产成本就会高过于它的价值    
  先前的论题在性质上是属于立法方面的;这一个则是属于经济方面的。它可以用来证明以暴力为根源的所有权结果造成浪费。    
  “生产,”萨伊说,“是大规模的交换行为:要使交换行为具有生产力,就必须使全部劳务的价值由产品的价值来抵偿。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交换就会是不平等的,生产者就付出得多,得到的少。”    
  要知道,既然价值必须以效用为基础,一切无用的产品就必然是没有价值的,它就不能进行交换;因此它不能用来偿付生产过程中的劳力。    
  所以,即使生产可以和消费相等,它也永远不能超过消费;这是因为,只有当生产物有用时,才有真正的生产,并且只有在存在着消费的可能性时,生产物才是有用的。因此当每一种产品因过度丰富而变成消费不了的时候,它那没有被消费的部分就成为无用的、无价值的、不能交换的,因而就不能用来偿付任何东西;它就不再是一种产品了。    
  至于消费,要使它成为一种正当的、真正的消费,它就必须能够重新生产效用;因为,如果消费不是为了生产,那么它所消灭的产品就都成为被取消的价值,一些纯粹损失掉的产品,这个情况就使产品降低价值。人有消灭物品的权力,但他只能消费他所再生产出来的物品。所以在一种正确的经济制度中,生产和消费之间是存在着平衡的。    
  在以上各点确定之后,让我们假定有一个拥有一千户居民的部落,圈居在一个特定地区的范围之内,对外不发生交往。对我们来说,这个部落可以代表整个人类,因为散布在地球上的整个人类确实是同外界隔绝的。事实上,既然一个部落和人类之间的差别只是数字比例上的差别,其经济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是完全相同的。    
  其次,再假定这一千户专门从事耕种小麦的居民,每年必须把他们产品的百分之十作为实物息金,付给他们之中的一百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显然可以看出,收益权就等于对社会产品预征的一笔税收。这笔税收是供什么用的呢?    
  这不会被用来供应那个部落的粮食,因为这种供应和地租毫无共同之处;这也不是用来偿付劳力和产品的,因为那些土地所有人在像其他的人那样从事劳动时,只是为他们自己劳动。最后,这笔税收对于承受人是无用的,因为他们收获的小麦足供他们的消费,并且在一个没有商业和工业的社会中,他们买不到别的物品;他们的收益因此就将失去效用。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既然产品的十分之一是消费不了的,就有十分之一的劳力没有得到报偿:生产物的成本就会高于它的价值。    
  现在,让我们把三百个生产小麦的人变成各种各样的工匠:一百个园丁和种植葡萄的工人、六十个鞋匠和裁缝、五十个木匠和铁匠、八十个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工人,并且,为了使一切齐全,还有七个学校教员、一个市长、一个法官、一个传教士:每种职业都以其特有的产品供应那个部落。现在,总产量是一千,每个劳动者的消费量是一,其中小麦、肉类和其他谷类占零点七;酒和菜蔬占零点一;衣服鞋子占零点零六;铁器和家具占零点零五;其他各种产品占零点零八;教育费占零点零零七;行政管理费占零点零零二;礼拜费占零点零零一。总数是一。    
  但是那个社会应当偿付一笔百分之十的地租;并且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这笔地租仅仅由农民来负担或者由全部劳动者连带负担,结果是一样的。农民按照他须偿付的数字的比例提高他的粮食售价;其他劳动者也跟着仿效,于是,在经过几度动荡之后,平衡就建立起来,每个人都付出差不多相等的数量。如果以为在一个国家中,只有农民才偿付地租,那是极大的错误;偿付地租的是全国的国民。    
  所以我说,由于征收了百分之十这笔税款,每个劳动者的消费量就减少到下列的情况:小麦零点六三;酒和菜蔬零点零九;衣服鞋子零点零五四;家具和铁器零点零四五;其他产品零点零七二;学费零点零零六三;行政管理费零点零零一八;礼拜费零点零零零九。总数是零点九。    
  劳动者生产了一,而只能消费零点九,所以他就损失他的劳动代价的十分之一;他的生产物的成本始终高于它的价值。另一方面,那些土地所有人所收取的十分之一也同样是一种浪费;因为他们本人既然是劳动者,就可以像其他的人那样用他们的产品的十分之九来养活自己,他们毫不缺乏什么。即使他们得到双份的面包、酒、肉类、衣着、住房等等,如果他们消费不了,又不能加以交换的话,这种双份的配给有什么用呢?所以地租对他们来说,正像对其余的劳动者一样,是一种浪费,并且在他们的手中毁掉。如果你们扩大这个假设,增加产品的数字和种类,你们仍旧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假定土地所有人是参加生产的,不但像萨伊所说的那样,通过利用工具,并且是以实际的方式和通过他双手的劳动而参加生产的。那么就不难看到,在上述的情况下,所有权是永远不会存在的。但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    
  土地所有人在本质上是荒淫的动物,既缺乏德性,又没有廉耻,他一点也过不惯有秩序和有纪律的生活;他所以爱好财产,那只是因为它可以使他随心所欲地过舒适的生活。因为生活所需得到了保障,他就放纵于无聊的和懒惰的生活;他逍遥终日,追求希奇的事物和新鲜的刺激。有财产的人如果要享乐的话,一定要放弃普通的生活,层出不穷地玩一些奢侈的花样和从事淫秽的娱乐。    
  我们的一百个土地所有人不是抛弃一笔毁灭在他们手中的地租,从而使社会劳动免于承受这份负担,反而宁愿从事休息。由于这种退却——绝对生产量减去一百,而消费量保持不变,——生产和消费似乎可以保持平衡。可是,首先,既然土地所有人不再从事劳动,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来说,他们的消费就成为不生产的;因而社会上就不再像先前那样存在着一百个人的劳力得不到报偿的情况,而是有一百个人的产品没有提供劳力而被消费掉;不论在帐册上用哪一种项目来记载亏损,这笔亏损始终没有什么不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是错误的,就是与这些原理相反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存在的。    
  经济学家们由于把一切不生产的消费看成是一种祸害、一种对于人类的盗窃行为,因而孜孜不倦地劝告土地所有人要有节制、要从事劳动并进行储蓄;他们劝导他们必须使自己成为有用的人,必须对他们从生产方面取得的东西有所补偿;他们对于奢侈和懒惰发出了最激烈的责骂。这种道德学肯定是很好的;可惜它缺乏常识。那个从事劳动的或者像经济学家们所说的使自己变成有用的人的土地所有人,对于他所提供的劳动和效用是得到酬报的;然而,就他不加耕耘而取得收入的那些地产来说,难道他由于上述情况就不是不劳而获了吗?无论他做些什么,他的地位是不生产的并且是罪恶的;只有在他不再是土地所有人时,他才能停止浪费和破坏。    
  但这还不过是所有权所产生的最小的弊端。无论如何,可以想像到社会要维持一些不劳动的人的生活。社会上永远会有瞎子、残废者、疯人和白痴。它能很容易地养活一些懒汉。在这一点上,不可能的事增多了,变得复杂了。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三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有了一定的资本,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如果要清偿一笔按照产品百分之十、为数是一百的地租,那个产品就必须是一千;要使产品是一千,那就需要有一千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因此,既然土地所有人都享有一种依靠租息生活的平等权,如果像刚才所说的情形那样,让我们那些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都去休假的话,我们就将面临无法支付给他们收入的情况。事实上,那个原先曾经是一千的生产力既然只剩了九百,生产量因此也就减少到九百,九百的十分之一是九十。所以,或者是,如果九十个土地所有人要得到他们全部的收入,那就必须停止付给一百个土地所有人中十个人的地租;或者是,所有的土地所有人都必须同意把他们的收入各减去百分之十。这是因为,不能由那些在职务上毫无差误的、像过去一样进行着生产的劳动者来忍受土地所有人退出劳动的后果,而是必须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来承担他不劳动的后果的。但是在这时候,土地所有人为了想要享受,变得比以前穷了;在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他丧失了权利,以致在我们要想抓住所有权的时候,它却逐渐减少并消失了:人们愈是追求它,它愈不让人们得到它。一种受数字的比例支配的并且可以被数学的计算所毁灭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1.作为劳动者,可以得到工资零点九;2.作为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地租一。他自己想:“我的地租已经足够了;我不必劳动就已够用,并且还有多余。”而在那里,他计算可以得到的那笔收入,在他还不知道怎样会短少的时候,却减少了十分之一。这是因为在他参加生产时,他自己就是这十分之一的创造者,现在他就得不到这十分之一了;并且,当他以为他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的时候,他在交换产品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受到了一部分损失,这损失的结果就是使他自己偿付他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像其他每一个人一样,他生产了一而只能得到零点九。    
  如果劳动者不是九百个而只是五百个,那么地租的总额将减少到五十;如果只有一百个,那么它将减少为十。所以我们可以把下列定理规定为财产的经济定律:收益金一定随着不劳动者的人数的增多而减少。    
  这个初步的结果将导致我们得到另一个更加令人惊奇的推论。它的意思是要一下子使我们从所有权一切弊害中解脱出来,既不必废止所有权,也不致使土地所有人遭受损害,而且所采用的还是一种非常保守的方法。    
  刚才我们已经证明,如果拥有一千个劳动者的社会的地租是一百,九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九十,八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八十,一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十,等等。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个劳动者,地租就只有零点一,不论私有化的土地的面积和价值如何。所以,在具有一定的土地资本的条件下,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财产发生变化的。    
  根据这个原理,让我们探究一下,对于一切财产来说,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应该是怎样的。    
  在本质上,租佃行为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种契约,土地所有人通过这种契约把他的土地的占有租让给一个佃户,其代价是由他取得土地产物的一部分。如果由于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佃户的生产力比土地所有人大十倍的话,他将生产十倍的产物。难道土地所有人能够因此而把地租增高十倍吗?他的权利不是:你生产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它是:我出让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他所能支配的人手的多少,他的经营方法,——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增加生产,但与土地所有人无关。后者的要求应该以他自己的生产能力而不是以别人的生产能力作为衡量的标准。所有权是收益权,不是人头税。一个连几亩地都耕种不了的人怎能因为他的地产是一万亩就可以向社会要求他自己在一亩地上所生产不出的那个数额的一万倍呢?为什么借贷的租金不以所有人所牺牲的效用而要以借用人的才干和体力作为计算的根据呢?所以我们必须确认这第二条经济定律:收益金的多寡是由土地所有人的生产量的一部分来衡量的。    
  那么,这个生产量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一块土地的主人在把它租给佃户时,他可以振振有辞地说他所放弃的是什么呢?    
  一个土地所有人的生产力像一切劳动者的生产力那样,既然是一,他因租让土地而失去的产物也就是一。所以如果收益金的比率是百分之十的话,一切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将是零点一。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每当一个土地所有人退出生产,产物的总额就减去一个单位:所以,如果当他参加劳动时所能得到的收益金是零点一的话,由于他的退出,按照地租减低的定律,这笔收益金就将减为零点零九。我们因此就得出这个最后的公式:一个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等于一个劳动者的产品的平方根(这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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