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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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动词voler(盗窃)的词源的含意更加深长。voler或fairelavole是从拉丁语vola来的,意思是手掌,这就是玩纸牌的赌博时所做的一切骗术;所以levoleur(盗贼)就像一个吞没全部或其中绝大部分的收益人。也许这个动词voler(盗窃)的来源是出于盗贼的切口,从此就变成一般的口头语,后来并变成法律条文上的用语。
盗窃行为的实行可以采用无数的方法,立法者按照它们功过的程度巧妙地作出区别和分类,以便在某些情形下使盗窃行为得到表扬,而在其他的情形下则受到处罚。
盗窃的办法是:1.在公路上杀人;2.单独地或结伙地;3.用闯入房屋或逾越墙垣的方法;4.乘人不备;5.利用诈欺性的破产;6.利用伪造的公文书或私文书;7.利用伪造的货币。
这一分类包括所有从事这种职业时只使用暴力和公然的诈欺而不求助于其他手段的盗贼:盗贼、匪徒、海盗、海陆两帮的窃贼;古代的好汉因获得这些值得尊敬的名义而感到光荣,并认为他们的职业是既高贵而又能取得厚利的。宁录、提修士、杰逊和他的阿尔戈诺特英雄们①;耶夫德、大卫、卡居斯、罗墨路斯、克洛维斯和他的麦罗温王朝②的后裔;罗贝尔·季斯卡尔、唐克莱德·德·奥特维勒、波埃蒙德和诺尔曼族的大部分的英雄,都是当时的盗贼,盗贼的英雄气概曾被贺拉斯在提起阿契里斯时用下列诗句加以描写:
“我的权利就是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Juranegetsibinata,nihilnonarrogetarmis)。”③并可以用雅各遗嘱中的这些话(《创世记》第48章)来加以说明:他的一只手可以同所有的人对抗(ma-nusejuscontraomnes);犹太人把这些话应用于大卫,基督教徒把它们应用于他们的基督。在我们今天,盗贼——古代武装的壮士——却就受到最严厉的究办;按照法典的条文,他的职业可以使他受到耻辱的和肉体的刑罚,从徒刑起到上断头台为止。这真是人世间见解的可悲转变!
①阿尔戈诺特,古希腊神话中英雄,共五十人,以杰逊为首。——译者
②麦罗温王朝,古代法兰克人的第一个王朝。——译者
③德·布罗萨尔将军曾经像阿契里斯那样说过:“用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我就可以得到醇酒、黄金和女人。”
盗窃的办法是:8.利用骗子的手段;9.利用诈欺行为;10.利用背信行为;11.利用赌博和彩票。
这第二类曾为莱克古斯制定的法律所奖励,借以锻炼青年人的精明的思想方法和创造力;这就是优里赛斯、梭伦和西农①,从雅各到段茨②为止的古今犹太人、波希米亚人、阿拉伯人和一切野蛮部族的做法。在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时代,人们并不因为在赌博场中使用骗术而失去荣誉;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赌规的一部分,许多高尚的人并不因为曾经利用一次巧妙的手法纠正了反复无常的命运而感到难以为情。甚至在今天,到处还是这样,在乡下人中、在高级和低级的交易行为中,懂得做买卖,也就是说懂得使对方上当,这是一种很被重视的成就:这种行为普遍为人所接受,因此上当的人并不怀恨对方。人们知道,我们的政府经过了多么大的困难才决定取消奖券的发行;它觉得这是对私有制的一个大损害。骗子、诈财者或江湖派主要是利用他的巧妙的手法、他的精明的智力、口才的魔力和一种很丰富的虚构能力;有时他就成为贪欲的诱饵:所以那个偏爱智慧甚于体力的刑法法典以为应该把上述四种情况规定为第二种类型,仅仅处以非耻辱性的刑罚。这样看来,人们还可以责难这个法律是唯物主义的和无神论的吗!
①西农是优里赛斯的同伴,他故意作为俘虏让特罗亚人捉去,然后说服他们把木马带到他们的城里去。——原编者
②西门·段茨是犹太大教长埃马努尔·段茨的儿子,他曾以五十法郎的代价向梯也尔提供了使他得以逮捕贝利公爵夫人的情报;他在王政复辟时期改信了天主教并且大事炫耀,这个行为使他获利很大。他先是由教皇介绍给贝利公爵夫人的。参阅维克多·雨果的诗:《给那出卖一个妇女的人》(诗集《黄昏歌集》,第10篇)。——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2.利用高利贷。
这种行为自从福音书问世之后变得非常令人憎恶并被处罚得非常严厉,它构成了被禁止的盗窃行为和被许可的盗窃行为之间的过渡行为。因此,由于它的模棱两可的本质,在法律条文中和在道德学上就产生了无数矛盾;法官、律师、银行家和商人都曾巧妙地利用了这些矛盾。因此,接受抵押品按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十五的利息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一经查出,即被处罚巨额的罚金;而收取同样利息的银行家却不然(固然他不是以借款的名义而是通过汇兑或贴现,也就是说通过买卖来收取这项利息的),他得到了帝王的大权的保护。但银行家和高利贷者的区别纯粹是名称上的;像根据一笔动产或不动产而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那样,银行家是凭有价证券而出借款项的;像高利贷者那样,他是预先扣除息金的;像高利贷者那样,如果担保品无效,就是说如果票据得不到清偿时,他保有向借款人诉追之权,这种情况恰巧就使他成为金钱的出借人而不是金钱的出卖人。但是银行家的出借行为是短期的,而高利贷者的借贷却可能是以一年、两年、三年、九年等等为期的;不过借贷期限的差别和法律行为形式上的某些不同不能改变交易的本质。至于资本家,他们以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利率对国家或商业进行投资,这就是说,他们收取的利息没有银行家和高利贷者收取得那样高,他们就成为社会上杰出的人物,诚实人中的佼佼者了。适度的盗窃行为完全成了道德行为。①
①检阅一下那些讨论高利贷或者像有些人为了减轻语气而称之为带息借款的著作,将是一件令人感到兴趣和获得教益的事情。神学家一向是攻击高利贷的:但由于他们始终承认地租和房租契约的合法性,并且由于租约和带息借贷的等同性是显然的,所以他们就在扑朔迷离的细致的区别中迷失了方向,终于不知道应该怎样去考虑高利贷了。教会——如此关心它的学说的纯洁性并以此自豪的道德学的教师——对于财产和高利贷的真正本质永远停留在无知的状态中:它甚至通过它的教皇宣告了一些最可悲的谬误论调。贝纳蒂克图斯十四说过,“带息的借款和租约是不能比较的”(Nonpotestmutuumlocationiullopactoparari)。照包胥埃的说法:“年金的投资和高利贷的不同有如天壤之别。”抱着这样的观念,怎么会去谴责带息的借款呢?尤其是怎么会去给那明文禁止高利贷的福音辩护呢?所以,神学家们感到了极大的苦恼:既然不能驳倒那些颇有理由地把带息借贷和租金等同起来的经济学上的论证,他们就不敢再谴责带息的借款了。因此他们只有说,既然福音书禁止高利贷,那就一定有某种构成高利贷的事实。但是什么叫做高利贷呢?当看到各民族的这些导师在他们认为决不会妄言的福音书的权威和经济学的论证的权威之间犹疑不决的时候,没有再比这种情形更加可笑的了;据我看来,没有再比那些自称是福音书的博士而多年来却对福音书原文表现不忠实态度这一件事更能显示福音的光荣了。把带息的借贷和因租借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等同看待的萨尔梅歇斯'1'曾被格老秀斯、普芬道夫'2'、柏拉马基'3'、沃尔夫、海奈克栖乌斯'4'所驳斥;并且更加奇怪的是萨尔梅歇斯竟承认了他的错误。人们并没有从萨尔梅歇斯上述的等同说得出一切的收益是不合法的这一结论,而从进一步说明福音书所规定的平等;他们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推论:既然谁都承认地租和房租是许可的,如果我们同意带息的借款和它们没有区别,那么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人们叫做高利贷了。因而就是说,耶稣基督的诫命是一种错觉,等于零。这是人们所不肯承认的,除非是没有虔敬心的人。
如果这篇论文发表在包胥埃的时代,这位伟大的神学家将会通过经典、神父们、传统、宗教会议和教皇们来证明财产是根据神权而存在的,而高利贷则是魔魔的一种虚构;这本异端邪说的著作将被焚毁,作者将被送进监狱。
'1'克劳德·萨尔梅歇斯(1588—1653)在雷德大学继承了斯卡利杰的讲座。他的四本关于带息借贷的重要著作(《论利息》,1638;《论货币》,1639;《论带息的银行贷款》,1640;《论借贷》,1648)是在由于把博士学位授予一个银行家的儿子而引起争论的期间内写成的。萨尔梅歇斯以带息借贷的合法性的保卫者自居,而这种借贷是被神学家所谴责的。特罗普隆在他所著《民法释义》第14册的序言中常常引证萨尔梅歇斯的文章。——原编者
'2'普芬道夫(1632—1694),德国的法学家和历史家,曾于1672年发表《论自然法和国际法》。——原编者
'3'柏拉马基(日内瓦,1694—1748),年二十五岁就担任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著有:《自然法原理》,日内瓦,1747;《公法原理》,1751。——原编者
'4'海奈克或海奈克栖乌斯(1681—1741),德国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3.通过设置年金,收取地租、房租、田租。《外省人来信》的作者①曾经用耶稣会教士埃斯科巴尔和莫哈特拉契约使十七世纪的诚实的基督教徒感到很大的兴趣。“莫哈特拉契约”埃斯科巴尔说,“是这样的一种契约,人们可以据以用高价和信用贷款的方式买进一些布匹,然后立即又把它们以较廉的价格②和现款卖给原来的出卖人。”埃斯科巴尔找出一些可以给这种高利贷辩护的理由。帕斯卡和所有的扬逊主义者③都讥笑他。但是如果埃斯科巴尔神父给他们提出如下的论据:房屋租赁契约是一种以高价和信用贷款买进一项不动产,然后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又把它廉价卖给原出卖人的契约;不过,为了简化交易手续起见,购买人自愿支付第一次和第二次买卖行为之间的差额;那么讽刺家帕斯卡、博学的尼古尔①、辩才无碍的阿尔诺②又能说些什么呢?这个耶稣会的教士可以作以下的申论:或者你们可以否认房屋的租赁契约和莫哈特拉契约的等同性,这样我就可以立即驳得你们哑口无言,或者如果你们承认那个等同性,你们也就应当承认我的学说的正确性了,否则,你们就将一举而排斥一切租金和地租了。
假如他听了耶稣会教士的这种可怕的言论,蒙达尔特③老爷就会敲起警钟并叫喊说,社会处于危急状态中了,耶稣会的教士简直在破坏它的基础了。
①按指法国十七世纪有名的哲学家及物理学家帕斯卡:《外省人来信》(1656—57),书中以辛辣的文笔抨击当时的耶稣会教士。——译者
②《外省人来信》第8信——在所引证的那一段的末尾,正确的原文是“以廉价”(àbonmarchè)。——原编者
③扬逊主义者,荷兰十七世纪神学家扬逊的学派。——译者
①②、③尼古尔、阿尔诺、蒙达尔特都是《外省人来信》一书中的人物。——译者
盗窃的办法是:14.当商人的利润超过他的职务的合法工资时,通过商业。
商业的定义是大家都知道的:用三个法郎买进价值六个法郎的东西以及把值三个法郎的东西以六个法郎的代价卖出的那种做法。在这种定义下的商业和美洲式的盗窃行为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所交换的价值的相对比例,总之,就在于利润的大小。
盗窃的办法是:15.靠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接受干薪,勒索过高的薪金。
农夫以某种数量的小麦卖给消费者,在称好分量之后,他伸手到量器中抓出一把粮食来,那就是盗窃;主讲的教授是由国家支付薪给的,如果他通过书店又把讲课的内容再出卖一次,那就是盗窃;领取干薪的人利用虚名作为代价而得到很大的利益,那就是盗窃;公务员、劳动者,无论是谁,当他所生产的仅仅是一,而领取的工资却是四、一百或一千,那就是盗窃;这本书的发行人和我这个作者,如果所取的代价高出它的价值一倍,那我们①就是在盗窃。
①在“我们”之中,自然应当加入在本版中写作序言和注释的人。——原编者
扼要地说:
在被古代诗人称做黄金时代的消极共产制社会以后,正义就开始成为强权了。在一个力图把自己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不相等而产生了功绩不等的观念;因此为了公道起见,不但要使敬重的表示与功绩相称,还要使物质待遇与个人的功绩相称;既然那时公认为最高的和几乎是唯一的功绩是体力,体力最强的、亦即卓越的人(aristos)就是功绩最大的,他有权得到最优越的一份;如果不给他的话,他自然就会用强力夺取。从这里再发展到对一切东西都擅自取得的所有权的阶段,仅仅是一步之差。
这就是英雄权,它被希腊人和罗马人通过传统至少一直保存到他们的共和国的末期。柏拉图曾在他的《高尔基阿斯篇》中举出一个名叫卡里克利斯的人,他用了不少的才智来给强力辩护,而苏格拉底这个平等的保卫者则严厉地加以驳斥。人们传说伟大的庞培容易脸红,但是有一天,他却不禁说出了这样的一句话:“当我手中握有武器的时候,我为什么要尊重法律呢?”这人内心中的道德感和个人野心的斗争以及他想用一种英雄主义和强盗主义来给他的暴力辩护的情况都由这句话刻画出来了。
从强权中产生了人剥削人的行为,换句话说,产生了奴役、高利贷或战胜者向战败者索取的赔款以及种类繁多的捐税、盐税、王家特权、劳役、平民捐、地租、房租等等,总之就产生了所有权。
跟着强权而来的是使用诡计的权利,这是正义的第二种表现;古代的英雄们厌恶这种权利,他们在这点上是不在行的并且曾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始终是强力,不过从体力方面移转到智力方面罢了。用一些诡计使敌人上当的本领似乎在当时也是应该得到奖赏的:但那时的强者总是自夸是以善意行事的。在那个时代,尊重诺言和遵守信誓与其说是合乎严格的逻辑,还不如说是严格地按照文字的意义:《十二铜表法》上说,“既然说了那个话,就应该有那个权利(Utilinguanuncupassit,itajusesto)。”诡计,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奸诈的行为,差不多构成了古代罗马的全部政治学。在许多例子中,维哥①举出了这样的一个,孟德斯鸠也曾提到过:罗马人曾保证迦太基人可以保全他们的财物和他们的城市,而故意用“civitas”一字,这个字的意思是社会、国家;反之,迦太基人却把它理解为“urbs”,它的意思是指具体的城市,而当他们着手加固他们的城墙的时候,他们就遭到罗马人的袭击,理由是他们违背了条约。当遵照强权行事的罗马人在这件事情上利用模棱两可的话语而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他们并不以为进行了一次非正义的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