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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什么是所有权-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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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由给了奴隶,并通过正义把新的生命注入到各民族的心中去。人们曾经说过并且屡次重复地说,基督教使世界得到了更生。那是真实的;但据我看来,这好像在时间上弄错了。基督教对于罗马社会没有发生影响;当蛮族来到时,那个社会已经灭亡了。因为上帝就是这样来谴罚财产的;每一种以人剥削人为基础的政治组织都得灭亡:奴隶劳动是暴君之辈的致命伤。罗马贵族像封建家族那样、像一切的贵族所必然的那样绝灭了。    
  在中世纪时代,当一种反抗的运动在开始暗中破坏积累起来的财产时,首先充分地发挥了作用的是基督教的影响。封建制度的摧毁,农奴转变成为平民,自治市镇的解放,以及第三等级的容许参加政权,都是基督教单独完成的事业。我说的是基督教,而不是教会;因为神甫和主教本身就是大的所有人,并且往往就以这种身分对农奴进行迫害。没有中世纪的基督教,现代社会的存在是无法得到解释的,并且也是不可能的。这个主张的真实性已由拉布赖先生所援引的事实本身所说明,虽然这位作家是具有相反见解的倾向的。①    
  ①基佐先生认为奴隶制的取消不应单纯归功于基督教,“达到那个结果,”他说,“许多原因是必要的,即文明的其他思想和其他原理的演变。”这样一般化的论断是无法驳斥的。他本来应该指出其中的一些思想和原因,使我们可以判断,它们的根源是否完全是基督教的抑或至少是基督教的精神没有深入,因而也就没有使它们开花结果。大部分的解放宪章开头都是这句话:“为了对上帝的爱慕和我们灵魂的得救。”可是,我们是在福音公布之后才开始爱慕上帝并想到我们的得救的。    
  “解雇你的年老的工人吧”,拥护财产学说的经济学家说,“辞退那个有病的仆人、那个已经没有牙齿的衰老的女仆吧。休掉那已经不中用的美人;把那些饭桶送到收容所去吧!”    
  “在皇帝的时代,这些可怜虫的状况改善得不多;安东尼乌斯的长处充其量不过是他禁止了不能容忍的残忍行为,认为那是对于财产的滥用。盖雅斯说,任何人不得滥用他的财产这一规定,是符合于共和国的幸福的(Expeditenimreipublicnequisresuamaleutatur)。    
  “当教会召开宗教会议时,它立即咒诅那些曾对奴隶行使这种可怕的生杀之权的奴隶主。那些奴隶,由于教会的庇护权和他们自身的穷困,难道不是宗教的最亲爱的被保护人吗?把基督教的伟大理想体现在法律中的君士坦丁,把奴隶的生命看得和自由人的生命一样重,宣布故意处死他的奴隶的奴隶主要负杀人的罪责。这条法律与安东尼乌斯的法律之间,在道德观念上发生了一次彻底的革命;奴隶过去是一件物品;宗教使他成为一个人。”    
  请注意最后的一句话:“福音的法律与安东尼乌斯的法律之间,在道德观念上发生了一次彻底的革命;奴隶过去是一件物品;宗教使他成为一个人。”所以,那次使奴隶变为公民的道德上的革命是在蛮族踏上帝国的国土以前,就由基督教完成了的。我们只需就社会的人员方面去探索这次道德革命的进步意义。“但是,”拉布赖先生说得很对,“事物的情况不是一时一刻之间就可以改变的,人的情况也是一样;在奴隶制和自由之间,有过一个不能一天就填平的深渊;过渡的步骤是劳役制。”    
  那么,什么是劳役制呢?它和罗马的奴隶制有什么不同呢?这种区别的根源是什么呢?让这同一位作者来回答吧。    
  1.罗马人之间的奴隶制。——“罗马的奴隶在当时法律的观点上,不过是一种物品,——正如一头牛或一匹马一样。他既没有财产、家庭,也没有人格;对于他的主人的残暴、荒唐和贪婪,他是无法抵御的。‘把你那些已经没有用处的牛卖掉吧’,伽图说,‘把你的小牛、羔羊、羊毛、皮张、旧犁、废铁、年老的奴隶和有病的奴隶,以及一切于你没有用处的东西卖掉吧。’当奴隶主找不到市场去出卖那些因疾病或老年而变得衰竭的奴隶时,就听任他们挨饿。克劳第乌斯是这种可耻的习惯的第一个辩护人。”    
  2.关于劳役制。——“我在领主的庄园中看到那些负责家务的奴隶。有些是用来伺候主人本人的;其他的负责操作家庭事务。妇女纺绩羊毛;男人研磨谷子、烘制面包或为了封建主的利益而从事他们懂得不多的工艺。主人想要惩罚他们就可惩罚他们,他可以杀死他们而不受处罚,可以像对付家畜那样出卖他们和他们的一切。奴隶没有人格,因而也没有他自己所独有的伤亡罚款①:他是一件物品。那笔伤亡罚款是作为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归奴隶主所有的。无论奴隶被杀死或被偷走,赔款不变,因为所受的伤害是一样的;但是这种赔款可以按照农奴的价值或增或减。在所有这些方面,日耳曼人的奴隶制和罗马人的奴役制是相类似的。”    
  ①伤亡罚款(Weregild),一种因为杀死了一个人而须偿付的罚款。杀死一个伯爵是多少,一个男爵是多少,一个自由人是多少,一个传教士是多少;一个奴隶却什么也得不到。对他的赔偿是付给他的主人的。    
  这个相似之处是值得注意的。无论在一个罗马人的别墅中或者在一个蛮族的农庄中,奴隶制总是一样的。像牛和驴一样的人是牲畜的一部分;在他的头上规定一个价格;他是一种没有良心的工具、一种没有人格的动产、一种既无权利又无义务的、无罪的、不负责任的存在物。    
  他的地位为什么改善呢?    
  “在好年成……”(什么时候?)“农奴开始被当作一个人了;正因为这样,在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下,西哥特人的法律对于任何使农奴成为残废或杀死他的人处以罚款或驱逐出境的刑罚。”    
  总脱不了基督教,总脱不了宗教,虽然我们只想提到法律。西哥特人的博爱精神的初次出现是在福音的传播以前还是以后呢?这一点必须把它弄清楚。    
  “在征服以后,农奴就散布在蛮族的大地产上,每一个人有他的房屋、他的一份土地和他的个人财产;作为报答,他缴纳地租并服劳役。当他们的土地被出卖时,他们很少和他们的住处分开;他们和他们所有的一切都成为买主的财产了。法律不许把农奴出卖到外乡去的规定有利于这种变卖农奴的方式。”    
  什么事情引起了这种不仅摧毁奴隶制而且还摧毁了财产本身的法律的呢?因为,如果奴隶主不能从他的领地上把他曾经安置在那里的奴隶遣走的话,结果是奴隶就会像主人一样,成为所有人了。    
  “蛮族”,拉布赖先生又说,“是首先承认奴隶的家庭权和所有权的,——这两种权利是和奴隶制不相容的。”    
  但是,这种承认是在各日耳曼民族改信基督教以前就在他们之间流行着的劳役制的必然的后果呢,还是和宗教一起灌输进来的正义精神的直接结果呢?根据这种精神,领主不得不尊重农奴具有一个和他自己相平等的灵魂,不得不把农奴当作一个由于受同样的洗礼而得到涤罪的、由于“上帝之子”以人的形式作出同样的牺牲而得到赎罪的耶稣基督名义下的弟兄。因为我们不应当无视于这样的事实,就是:虽然蛮族的伦理学以及他们的领主(这些领主主要是忙于战争和打仗,很少或完全不注意农业)的愚昧无知和轻率,可能对农奴的解放很有帮助;但是,这种解放的主要原则基本上还是基督教的。假定说蛮族仍然是异教徒世界中的异教徒。他们既然没有改变福音,他们也就不会改变多神的风俗;奴隶制就会保持原状;他们就会继续杀死那些渴望自由、家庭和财产的奴隶;所有的民族就会降低到斯巴达人的奴隶的地位;现世的舞台上除了演员之外,就什么也不会改变了。蛮族不像罗马人那样自私、傲慢、荒淫和残忍。这就是在帝国崩溃和社会革新之后基督教所要影响的自然状态。但是,这种自然状态过去是建立在奴隶制和战争的基础之上的,它依靠自己的活力,可能除了战争和奴隶制之外,什么也不会产生。    
  “逐步地,那些农奴得到了按照和他们主人同样的标准接受审判的权利……”    
  他们是在什么时候、怎样和以什么名义获得这项权利的呢?    
  “逐步地,他们的义务被规定下来了。”    
  这些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呢?谁具有引用这些规定的权力呢?    
  “奴隶主使用农奴一部分的劳力,——例如三天——把其余的日子留给农奴自己。至于星期日,那是属于上帝的。”    
  如果不是宗教,星期日怎么会规定下来呢?由此我可以推断,担当起暂时休战并减轻农奴的义务的那种权力,也就是为奴隶规定司法审判并创制一种法律的权力。    
  但是这个法律本身是以什么为根据的呢?——它的原则是什么呢?——当时的宗教会议和教皇对于这个问题的哲学是什么呢?由我单独来对这些问题作出答案是不会被信任的。拉布赖先生的权威将给我的话带来信任。奴隶们在每件事情上都曾深受其惠的这种神圣的哲学,这种对福音的祈求,就是对于所有权的咒诅。    
  那些零星的自由保有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是中间阶层的自由民,他们由于贵族的虐政而堕入比佃户和农奴更恶劣的境地。“农奴所负担的战争费用比自由民来得轻,至于法律上的保障,那么由农奴的同辈来对他进行审判的领主法庭则远胜过村议会。与其由贵族来当法官,还不如由他来做领主。”    
  同样地,今天与其让一个拥有大资本的人成为竞争的对手,还不如让他成为合伙人。诚实的佃户——每星期可以获得一笔有限的但经常的工资的农业劳动者——的地位,要比一个独立的但是小的农民或者一个获有许可证的穷苦技工值得羡慕些。    
  在那个时候,所有的人不是领主便是农奴,不是压迫者就是被压迫者。“那时在修道院或领主的塔楼的保护下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它们的人手使土地变得肥沃,它们就在这土地上不声不响地散布开来;它们从消灭自由阶层的过程中取得权力,并把这些阶层吸收到自己这方面来。作为佃户,这些人对于他们为懒惰的、掠夺成性的主人耕种的土地一代一代地取得了神圣的支配权。社会上的骚动平息得愈快,就愈有必要去尊重这些农奴的结合和继承财产,因为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已经确实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规定了土地的时效。”    
  请问,这里既然已经存在着相反的权利和占有,怎样才能取得时效呢?拉布赖先生是一个律师。那么,他在哪里看到过奴隶的劳动和佃户的耕种可以损害一个每天在起着所有人作用的公认的主人,而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来规定土地的时效呢?让我们不要隐瞒事实吧。佃户和农奴财发得愈快,他们就愈加希望取得独立和自由;他们开始联合起来,举起他们的地方自治的旗帜,盖造了钟楼,在他们的市镇建筑了防御工事,拒绝向他们的领主偿付欠款。他们是完全有理由这样做的;因为,他们的景况确实是不能忍受的。但是在法律上——我的意思是指罗马法和拿破仑的法律——他们拒绝服从他们的主人并拒绝向这些人缴纳贡税是不合法的。    
  可是,平民的这种觉察不出来的霸占财产的行为是由宗教所鼓动起来的。    
  领主使农奴束缚在土地上;宗教则答应农奴享有支配土地的权利。领主向农奴征收捐税;宗教则确定了捐税的范围。领主可以杀死农奴而不受惩罚,可以夺取他的妻子、强奸他的女儿、掠夺他的房屋并抢劫他的积蓄;宗教则遏制他们的强暴行为;它把领主驱逐出教。宗教是粉碎封建所有权的真正原因。为什么如今它就没有足够的勇气坚决地去谴责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呢?自从中世纪以来,社会的经济制度除形式以外没有变更;它的种种关系始终没有改变。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给布朗基先生的一封信(二)    
   农奴解放的唯一结果是所有权易手;或者说得更恰当些,造成了一些新的所有人。权利的扩大非但不能匡救弊害,而且迟早要做出不利于平民的行动。可是,那种新的社会组织并不在所有的地方都遇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伦巴迪亚,人民通过工商业很快地变得富裕起来,不久就获得了甚至可以把贵族排斥在外的权力——最初是贵族变穷了,地位降低了,并且不得不为了生活和维持他们的信用而争取加入行会;后来,由于所有权的照例的使人屈服的作用导致了钱财的不平等、富裕和穷困、嫉妒和憎恨,那些城市迅速地从最繁茂的民主变成少数野心领袖所控制的地方。这就是伦巴迪亚地区大部分城市——热那亚、弗洛伦斯、波伦亚、米兰、比萨等等——的命运;后来这些城市的统治者常常更换,但从此以后它们一直没有朝向有利于自由的方向发展。人民容易避免暴君的虐政,但是他们不懂得怎样去摆脱他们的暴虐的后果;正如在我们躲开了凶手的钢刀的同时,我们却死于一种体质遗传病那样。一个国家一旦成为所有人,它就必然趋于灭亡,或者必然有一次外来的侵略迫使它重新开始它的迂回的进化路程。①    
  ①鼓舞着自治市镇的暴虐和专权的精神没有躲开历史家的注意。“平民团的组织”,梅伊埃说,“不是从真正的自由精神出发,而是从想要免除领主所加的负担的愿望、从个人利益和对于别人的福利的羡慕……中生长出来的。每一个自治市镇或公会都反对创立任何一个别的自治市镇;并且这种精神增强到这样的一种程度,以致于英国国王亨利五世于1432年在冈城创办了一所大学,巴黎和巴黎大学都反对这个敕令的注册。”    
  “自治市镇一经组织起来,国王就把它们看作高级的藩臣一样。可是,正像下级的臣属除非通过直属的藩臣就不能和国王往来那样,那些平民除非通过自治市镇也就不能提起申诉。    
  “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每个自治市镇成为一个由少数公民统治着的单独的小国家;他们力求扩展自己的权力来支配其他的公民;后者跟着就向那些没有公民权的不幸的居民进行报复。在没有得到解放的国家中的封建主义和自治市镇中的寡头政治造成了差不多同样的损害。在自治市镇中,存在着一些分区协会、联谊会、商人协会,在大学中存在着各学院。压迫很重,自治市镇的居民请求取消自治市镇的事情在当时是并不稀奇的……。”(梅伊埃:《欧洲的司法制度》。)    
  在法国,革命比较缓和得多。托庇于国王的保护之下的自治市镇发见这些国王是主人而不是保护人。当封建主义在黎塞留手中受到致命的打击时,那些自治市镇的自由早就丧失了,或者可以说是它们的解放已经停顿了。于是自由停止不前了;拥有藩属的诸侯掌握着独占的完整的权力。贵族、教士、平民、议会,总之是除了少数表面上的权利之外,一切都受国王的控制;这个国王像他以前的祖先那样,经常地并且差不多总是透支地消耗着他的领土上的收益——那个领土就是法国。最后,到了1789年;自由重新开始前进;曾经用了一个半世纪才使封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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