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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什么是所有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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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选举他,也就是要求人民让位给他,也就是要求人民出让这个不能转让的主权;他竟如愿以偿。    
  但什么是主权呢?有人说,这就是立法权。③这是另一个改头换面的专制主义的谬论。人民早已看见国王们以下列方式发布他们的敕令:因为这是我们乐意做的;人民也想尝一尝立法的乐趣。五十年以来,他们已产生了无数的法律,当然总是通过代表们制定的。这种游戏还决不会就此结束。    
  ①指1792—1795年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公会。——译者    
  ②执政和皇帝都指拿破仑一世。——译者    
  ③按照杜利埃'3'的说法,“主权是人类的万能的权力”。唯物主义者的定义是:说到主权,那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力量或一种能力。那么,人类的万能的权力是什么呢?    
  '3'杜利埃是一个法学家,1752年出生于道尔地方,1835年死于雷纳城,他是下列这部在法学界闻名的著作的作者:《按照法典上的次序的法国民法,一部试图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的写作》。第1到第8册的初版是在1811年至1819年之间出版的;随后于1830至1834年间又出版了十五册,汇编工作是由杜韦尔热继续完成的。有人这样说过,在这部著作中,哲学第一次被介绍到法学研究中去。——原编者    
  此外,主权的定义本身是从法律的定义而来的。人们说,法律是国家元首的意志的表示:所以,在君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意志的表示;在一个共和国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示。除了意志在数字上的差别之外,那两种体系是完全相同的:在两方面,谬误是相等的,这就是说,当法律应该是一个事实的表现时,它却成为一种意志的表示。可是,人们确是追随了一些称职的向导人:人们曾把日内瓦的那位公民①当作预言家,把那本《社会契约论》当作《可兰经》。    
  ①指卢梭。——译者    
  每走一步,成见和偏见就在新的立法者的笔下表现出来。人民曾经忍受过各种各样的排斥和特权;他们的代表就发表了下列声明:所有的人生来和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含糊而冗长的声明。人生来是平等的:是否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身材、同样的相貌、同样的禀赋、同样的德性呢?不是,因此所指的是公民权和政治上的平等。那么,只要说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够了。    
  但什么叫做法律面前的平等呢?1790年的宪法、1793年的宪法、钦定的宪章②、由人民同意接受的宪章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它们却都以财富和等级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平等,所以权利上的平等连影子也找不到了。在这方面,可以说我们所有的宪法都忠实地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我就要对此提出证明。    
  ②指路易十八在1814年颁布的宪章。——译者    
  ③指七月王朝路易-菲力浦于1830年颁布的宪章。——译者    
  过去,人民是受到排斥,不能担任文官和军官的;当下列这条响亮的条文被插入《人权宣言》的时候,人们认为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一切公民都可以平等地担任公职;各国自由的人民在他们选择官吏时,除了德性和才干之外是不承认有别的优先任用的理由的。”    
  当然,人民本来应当赞美这样的妙举;实际上他们却只是赞美了一件蠢事。什么!身为国家主人、立法者和改革者的人民,在公职中所注意到的只是报酬,说得更确切一些,只是一些收益!他们所以对公民的被任用权有所规定,那是因为他们把这些公职当做一种财源!因为如果其中毫无所得的话,这个预防措施有什么用处呢?人们很少会想到作出规定,不是天文学家或地理学家就不得充当领航员,也不会想到禁止一个有口吃毛病的人去上演悲剧和歌剧。在这里,人民依然是在效法那些国王:像他们那样,人民想把有利可图的职位给予自己的朋友和阿谀者;不幸的是,这个最后的特点补足了那个相似之处,人民并不掌握俸禄单;它是在人民的代理人和代表人手里。在另一方面,他们当心地不去违背他们宽厚的国家元首的意志。    
  在1814和1830年的宪章中保存下来的《人权宣言》的这条具有启发性的条文,是以几种公民权的不平等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几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级的不平等,因为人们只是为了公职能带来名利才加以追求的;财富上的不平等,因为如果要求得到财富上的平等,那么公职就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报酬;选拔上的不平等,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做才干和德性。在帝国时代①,德性和才干只不过是军事上的勇敢和对皇帝的忠诚:当拿破仑建立他的贵族并设法使他们和旧的贵族结合起来时,就表明了这一点。如今,凡是缴纳税款达到二百法郎的人就是有德性的人;凡是能公然盗窃的人就是能干的人;从此,这就成为一些平凡的真理了。    
  ①指第一帝国,史称拿破仑称帝后的统治时期为第一帝国。——译者。    
  最后,人民承认了所有权……上帝会宽恕他们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他们为了这个不幸的糊涂行为已经吃了五十年的苦。但是,据说人民的言语就是上帝的言语,人民的良知是不会错的,那么他们怎么会犯错误的呢?他们在寻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怎么会重新堕落到特权和奴役中去的呢?始终是由于模仿旧制度的结果。    
  从前,贵族和教会只是在自愿资助和无偿赠与的名义下分担国家的费用的;它们的财产,即使是由于负债的缘故,也不得扣押:而平民在捐税和劳役的重压下,却不断地遭到折磨;折磨他们的有时是国王的收税人员,有时是封建主和教会的收税人员。受永管产业权支配的人既不能遗赠也不能继承财产;他们被当作牲畜一样看待,他们的劳役和子女根据附加权是属于主人所有的。人民要使所有的人都能同样获得所有人的地位;他们认为人人都应享受并随意支配他的财产、他的收入、他的劳动和勤勉的成果。所有权并不是人民发明出来的;但是,由于人民对于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贵族和传教士享有的不同,人民就规定了这种权利的一致性。所有权的原有的那些讨厌的形式——劳役、永管产业权、行会行东的特权、公职的专属性——就消失了;享受财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原则仍旧不变。在权利的支配上有了进步,但没有发生革命。    
  因此,这就是1789和1830年两次运动先后确立的现代社会的三个基本原则:1.人的意志的主权,如果把辞句加以缩减的话,那就是专制制度;2.财富和等级的不平等;3.凌驾于永远被人看作是元首、贵族和所有人的保护神的正义之上的所有权;而正义则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    
  我们必须弄清楚,专制、公民权的不平等和所有权这些概念是否与正义的原先的概念相调和,它们是不是从这个正义的概念演绎出来的、按照人与人之间的情况、地位和关系而有不同表现的一个必要的结论;或者更恰当地说,它们会不会是不同事物的混乱状态、一种不幸的联想所产生的不纯正的结果。既然正义主要是在政治中在人们的身分中和在对物的占有中得到确定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按照普遍的意见和人类思想上的进步来判断,在什么条件下,政治是合乎正义的,公民的身分是合乎正义的,物的占有是合乎正义的;然后,在去掉一切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因素之后,其结果就会立刻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政治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公民地位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关于物的占有行为是合法的;最后,归根到柢,也就会说明什么是正义。    
  人对人的权力是不是合乎正义的?    
  大家都回答说:“不是的;人的权力不过是法律的权力,后者应该就是正义和真理。”在政治上,个人的意志是无足轻重的。政治首先在于发现真理和正义,以便制定法律①;第二在于监督这个法律的执行。目前,我暂时不去研究我们的立宪政治的形式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例如,大臣们的意志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宣告和解释;我们的议会议员在他们的辩论中是否打算靠论证而不是靠他们的多数来取得胜利:对我来说,只要我的关于良好政治的定义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也就够了。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我们知道,对于东方的民族来说,没有再比他们的君主专制更合乎正义的了;在古人的心目中,在那时哲学家自己的见解中,奴隶制是合乎正义的;在中古时代,贵族、修道院院长和主教认为拥有农奴是合乎正义的;路易十四在说“朕即国家”这句话的时候,他以为这是真理;拿破仑认为不服从他的意志就是政治上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历史上和政治上所应用的关于正义的概念不同于今天的概念;它曾不断地向前发展并且愈来愈精确,终于达到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程度。但它是否已达到它的最后阶段了呢?我认为还没有:不过,由于它必须加以克服的最后的障碍是从我们保存下来的所有制产生的,所以,如果要结束政治上的改革和完成革命,我们应当加以攻击的就是这个制度。    
  ①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中,已经可以看到蒲鲁东如何坚决地相信有一门绝对的、严格的社会科学,不应该创造而应该发现。——原编者    
  政治上的和公民权的不平等是否合乎正义呢?    
  有些人说是合乎正义的;另外一些人说是不合乎正义的。对于前面的那些人,我将提醒他们,当人民废除了出身和等级的一切特权时,他们认为这是好的,也许这是因为他们由此而得到了利益;那么为什么他们不愿意使财富上的特权也像等级和种族的特权那样趋于消灭呢?他们会说,因为政治上的不平等是所有权的结果,而没有了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社会。因此,我们刚才所提出的问题就成为所有权的问题。对于后面的那些人,我只想提出这个意见:如果你们要享受政治上的平等,你们就应当废除所有权;不然的话,你们埋怨些什么呢?    
  所有权是否合乎正义呢?    
  大家都毫不犹豫地答复说:是的,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我说大家,是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凡是彻底了解这句话的意思的人都没有作否定的答复。①要聪明地回答这样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有时间和经验才能提供解答。现在,这个解答已经得到了;就是要我们去加以体会。我试图作一些说明。    
  ①蒲鲁东并未想说,在他之前,谁也没有揭发过私有制的非正义性,他只是说,谁也没有对此提出系统的说明。虽然抱有这样温和的态度,他仍然自以为有独创之见。这种说法是有讨论余地的。即使不是圣西门本人,圣西门主义者也可能对蒲鲁东的思想发生过影响。——原编者    
  我们将按下列次序进行论证。    
  Ⅰ.我们绝对不争论,我们对谁都不加驳斥,我们什么也不否认;我们承认一切为所有权辩护的理由是对的,我们仅仅去探讨所有权的原则,以便验证这个原则是否被所有权忠实地表达出来。的确,既然只有把所有权当作是合乎正义的,才能为它辩护,①那么正义的观念或者至少是正义的意图就应该是一切为所有权作辩护的论证的必要基础;另一方面,既然只有对那些可以捉摸的东西才能行使所有权,那么,可以说是在暗中自行具体化的正义就必然会在一个纯粹代数的公式下表现出来。通过这个研究方法,我们立即可以看到,人们为了给所有权辩护而想像出来的一切理论,不管它们是怎样的理论,总是必然会推论到平等上去的,也就是说,必然会推论到对所有权的否定上去的。②    
  ①在他思想进展的最后阶段,蒲鲁东终于主张所有权是有用的。——原编者    
  ②这里必须回忆一下前言中所说的话:“布朗基先生承认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存在着很多流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在我这方面,我却专门把所有权称作这些流弊的总和。”如果所有权是相等的,如果所有的人都是所有人,那么所有权的暴虐性就将消失;平等可以摧毁这篇论文所攻击的那种意义的“所有权”。——原编者    
  这第一部分包括两章:一章论占用,即我们权利的基础;另一章论劳动和才干,它们被当作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根源。    
  这两章的第一章将证明,占用权妨碍所有权;第二章将证明,劳动权摧毁所有权。    
  Ⅱ.既然所有权必然是在平等的绝对的理由之下才能设想的,我们就必须说明,虽然存在着这种逻辑上的必然性,为什么平等却是不存在的。这个新的研究工作也包括两章:在第一章中,当我们研究所有权本身的事实时,我们要探讨这个事实是否真实,它是否存在,它是不是可能的;因为,如果两种相反的社会形式——平等和不平等——两者都是可能的话,那就会含有矛盾。在这个探讨中,我们发见了一件怪事,就是在实际上,所有权可能表现为一种偶然的事实,但是,作为制度和原则,它却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学说上的这个自明之理——有事实就有可能性,这个推论是正确的——(abactuadpossevaletconsecutio),在所有权上就不适用了。    
  最后,在末尾的一章中,我们借助于心理学并对人的本质进行彻底的了解,从而将展示正义的原则、它的公式和它的特征:我们将确切地说明社会的根本的规律;我们将解说所有权的根源、它产生的原因以及它长久存在和行将消灭的原因;我们将确定地证明它和盗窃的同一性;并且我们将指出这三种偏见——人的主权、地位的不平等、所有权——不过是三位一体的东西,它们彼此可以被等同看待,并且它们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然后,我们就不难通过矛盾的原理从中推论出政治和权利的基础。我们的研究工作就将到此为止,同时我们要保留那种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加以讨论的权利。    
  我们所讨论的主题的重要性吸引了所有的思想家。    
  “所有权,”艾奈肯①先生说,“是创造并保持文明社会的原则……对于一些根本的理论,那些自称新颖的解说是不会过早地出现的,而所有权就是这类理论之一;因为我们永远不应当忘记的并且政论家和政治家必须深信不疑的是,决定人类制度的整个威权是从属于下面这个问题的:就是要弄清楚所有权究竟是社会秩序的原理还是它的结果,以及是否应当把它看做是原因或者结果。”    
  ①安都昂·路易·玛丽·艾奈肯(1786—1840),律师和政治家,曾经发表过一篇《抵押制度的分析》(1822)和一部《论判例和立法》(1838—1841),两册,8开本。——他的儿子维克多·安都昂·艾奈肯(1816—1854)是《立法研究的引言》的作者,他后来成为傅立叶主义者并变为降神论的信徒。——原编者    
  这些话是对所有抱着希望和信心的人的一种挑衅;虽然平等的运动是个光荣的运动,可是谁也没有接受过所有权辩护人所作的挑战,谁也没有觉得自己具有足够的勇气去应战。那种自以为了不起的法学上的虚假知识以及由所有权所造成的那些政治经济学上的荒谬的金科玉律在具有最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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