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认识论 -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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堑慕杩谑侨魏涡形即欣妫馐谴砦蟮摹R蛭形苁鞘苄巳ぜ磍’interet的第一个意义支配的,因此可以如以上所说的不带有利益又令人感兴趣!单单这一诡辨就足以说明两种类型的价值。另一方面,当雅奈以收益价值来解释好感和反感时,他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言之有理的,例如当人们选择旅伴或餐桌伙伴时。但人们可以爱上一个使人疲乏不堪的人,人们也并不总是只因为一个女人很经济,即使她不大会使人疲乏,而娶她为妻。人们甚至可以认为,在爱情中情感负荷的“投资”与共同的价值尺度、二人的生产计划有关。这里的价值是指在最广义的、严格的虽然在特殊程度上引起兴趣(l’interet的另一种意义)但又毫无利益的价值。
11.价值的分类
因此,以上的说明意思是:人类行为学无所不在,但没有一处它能单独起作用。要完成一个道德行为或进行一项逻辑运算而不付出能量那是不可能的。这就涉及收益价值,而经济科学所研究的行为则可能呈现出任何固有的目的性。同时,生产与消费的概念必然与伴有自身的价值或目的性的结构有关。因此很清楚,全部人文科学引导人们去寻求价值的分类。
A 首先应该解释的是情感心理学所提出的并到处都能见到的第一个二分法。目的或工具性价值集合那些由于性的关系同结构有关的价值,也就是那些为了结构的产生或保存与在质量上各不相同的要素的需要相符合的价值。这并不是说价值与结构混为一体,因为一个结构按其自身的规律而存在。这些规律可以用代数(包括逻辑)或拓扑学来描述,不必参照速度、力量或能量作为工作能力。这同一结构可以是令人向往的,甚至它必须如此才能使主体注意它,这就要求情感负荷或投资等等即能量的参与。而从这第二种观点上看,还必须区分对要投资的因素(目的价值)的选择和实际需用的量。于是,收益价值正好与这一量的方面有关,如果人们在定义上承认收益区别于根据所生产出或消耗的量而产生的一个质的结果的话:对个人内部经济或技术生产来说是能量的量,对商业交换来说是出售量和会计量。
B.目的价值能导致第二个两分法。这些价值所附着的结构可以用多少能或不能逻辑化的规则来表达,或者停留在简单调节的层次。在第一种情况下,在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第一种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然而这次仍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知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而价值通常像习惯一样是属于情感的。我们已经看到(在第8节中),道德规范只是根据尊敬的特殊感情才被接受的。这种感情就是对发布命令的人或对有相互关系的对方的一种价值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是根据“承认”的态度才得到价值的,而承认就是对习惯或超人身关系的一种价值化。
非规范性的目的价值分布在许多不同领域。它们首先从个人利益扩展到个人际好感,扩展到构成日常社会生活的无数交换,无论是信息,还是各种在经济上非量化的服务、政治、礼节等等。另一方面,它们还包括手势、衣着、语言等形象表现的价值化,因为符号或记号系统在它们真正的符号学规律之外,还含有一整套价值,这些价值趋于或是加强或是减弱表达性,就如贝利在有关他称为“情感语言”的东西中所表明的那样。
C.最后,收益价值是伴随着上述一切价值的,但导致一些专门的价值化。这些价值化既表现在动作的内在能的行为学方面(请参阅第10节中雅奈的概念),也表现在经济科学所研究的个人际经济方面。在这两种情况中,与上述价值质的特征相对立的量化优势是很显著的。换言之,只要一涉及收益问题,重要的就不再仅仅是按不同需要判断所考虑的目标的质了(需要本身就是需要补充或重新平衡的结构中的一个空白或一时不平衡的表达),而是相对于为获得而付出的必需量而言所得到的结果量。
12.与目的性价值化有关的调节和运算
目的性概念关系到全部人文科学,因为几乎没有哪一个人的行为不含有意愿。然而人们都知道目的论引起多少难题,它在生物学中引起的问题直至今天至少在原则领域内似乎得到了满意的解答。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区分出三个阶段。
在源于精神形态学的第一阶段,目的性作为因果原则,显得自身就含有对自己的解释。对任何物质运动和生命过程都赋予一个目的性的亚里士多德,在动力因之外又区分出“目的因”,似乎目的的存在这件事本身就导致达到目的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对现在的未来意识(在意识中,目的与当前的表象是相符的)或行动。
在第二阶段,这一目的因的不可理解特性导致人们把目的性概念分解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寻求每一组成部分的因果解释。这样,方向概念在平衡过程中,预度概念在对先前信息的使用中,功能效用概念在组织的等级特征中等等都得到了解释。至于顺应这一中心概念,人们设法把它归结为偶然变异和事后选择这两个概念,这就以由外部的成功与失败指导的探索图式(在线系层次和个人层次)代替了目的性。
目前的阶段与人文科学中非常相似的思潮相符合。它产生于三种影响的结合。第一,尽管目的论从未提供过令人满意的解释,却一直善于揭露过于简单的机械论的不足之处。以偶然和选择来解释眼睛当然很好,如果人们有时间等待的话,但如果需要比地球年龄所允许的还要多几代人的话,就像人们按照已经很有利的公式所计算的那样,那么最好还是另辟新径。第二,总是按照原子论方式开始的对现象的分析,在生命的一切领域里都导致了对调节的发现:在生理调节(生理常数稳定性)和胚胎发生调节之后,人们便放弃了把配子染色色体团看作是为揭示共同顺应、调节基因、“反应”等的存在的独立微粒集合体。第三,特别是这第三点,这些部分独立地产生于数学模式的有机论倾向同我们当代的基本发现之一汇合在一起了。这个发现就是控制论研究的自动调节或自动指导机制。于是人们很快就看到了有可能对目的化过程提供因果解释并有可能获得“目的性的机械等同物”,或如人们今天所说的,没有目的论的“目的分配”(teleonomie)。
当然,当前的某些倾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这些倾向在功能和价值领域,一如在结构领域,都朝向对调节的分析发展。但还应注意到,在人文科学如同在其他一切科学,尤其在生物科学,人们的努力首先指向现象等级的两端,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把这两端加以比较,人们才最有可能理解全部机制。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在经济学中是显而易见的。过去,经济学经常把自己局限于微观经济学。随后,经过凯内的直觉,尤其是马克思提出的概念之后,进入了宏观经济学,其中也有凯恩斯的方向不同的著作的一份功劳。但是,随着运等科学和经济计量学的出现,一股新的潮流又强调微观经济学的方法了。在精确性由于问题的复杂自然很差的社会学里,人们在宏观与微观社会学之间来回穿梭。在目的价值领域,不用说这两种方法都有必要,因为尽管总交换等呈现出一些依赖于整体机制的不可还原的方面,但只是在初级反应和交换方面人们才能期望看到价值化的产生,才能在某些情况下确定价值化同心理生理运转的联接关系。
在规范价值领域,道德事实自然尤其是从心理学和微观社会学的角度来加以研究的。这特别是因为在高层次缺乏足够的方法,除非社会的范围很有限,如文化人类学所研究的那种社会。但是,即使在整体考虑显得有必要的领域,如法律社会学(人为法直至它的最个人化应用,都同整个国家的生活联结在一起)也存在着一个着手研究可以说是微观法学过程的运动。贝特拉齐斯基就是这样在法典化的法律之外或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归属的强制关系,如双方中一方的权利要与另一方的义务相符等等。这种与道德关系有别的关系(差别倒也没有贝特拉齐斯基所认为的那样大,因为尽管主体B的道德义务确实不赋予他的“同类”C任何权利,但这一义务仍然产生于A或C本人过去对他有发布命令或与他有相互发布命令的权利),也显然有别于法典或结构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它标志着某种自发的法律观点或从价值化机制的观点看饶有趣味的义务论特征。
在非规范性质量价值领域,我们曾试图分析决定价值化的交换机制及其与规范性巩固的关系。在两个人A与B的任何一种关系中,一个人所做的,假设rA,是被另一个人按照正面的或反面的满足sB来评价的。这正面的或反面的满意可以用某种债务或心理感激tB的形式被保存下来,而这种债务或心理感激对A来说便构成一种信誉或价值化rA(这一过程自然是按照rB、 sA、fA和vB这一方向展开的)。许多情况自然也可以阻止以r=s=t=v形式出现的平衡,如评价过高或过低、遗忘、忘恩负义、信誉的削弱或夸大等等,而尤其是一时的或长远的各人价值尺度的不一致。但这一图式可以用来描述各种最最不同的情况:两人间建立在共同尺度和有利交换之上的好感,一个人物夸大的或非夸大的声誉,在微观政治学的信誉中起作用的实际和虚假服务的交换,等等。这种分析并无实际用途,但却能够获得两个小小的理论确认。
第一个是,这些质量交换过程同某些基本的经济规律或人类行为学规律往往有显著的相似之处。首先,评价S与声誉V当然是相当受供求规律支配的;同样一个中等人才,在一个他享有某种“稀有性”的小城市里和在一个人才比较密集的环境里,所得到的评价截然不同。另一方面,尽管没有量化,人们仍然可以在新价值尺度替代其他价值尺度和声誉非常容易被夸大,但又很脆弱等等这些危机或不平衡情况中,看到格拉汉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等同物。
第二,人们很容易看到,只要交换还是非规范性的,潜在价值t和v(相对于实际或现实价值r和s)就部分是偶然的,而任何朝向义务发展的过程都引起由这一结构所强加的新关系(在经济中也是一样,现款交易不要求很多法律约束,而赊卖则要求更多的保护)。价值t就是这样因遗志或忘恩负义等等而自动粉碎化为乌有,而一种相互的道德感情的参与则导致保存。从自发过渡到规范相互性的标志,是一种新类型的交换,其中再没有服务与满足大致的符合,而是观点的替换,也就是说达到了无中心的或无利害关系的态度。
以上只是一个可能分析的小例子。上文已经提到过的在当今极其活跃的美国新功能主义(古德纳、布劳等人)的研究中,人们还能找到许多其他例子。因此质量价值领域构成一个可能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当广阔的领域,甚至从调节到可逆性运算的过渡也是如此。我们已经看到(在节5中),这样一种过渡正从纯结构(调节与认知运算)这一方面来加以研究,自然也没有理由不从价值方面、从吸引力即情感负荷的“投资”、相互性及交换等方面来研究,而这与人们在调节和与结构运算方面所观察到的东西同构。在这方面,第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是价值尺度所采取的逻辑形式。系列、系谱树等。一些学者,如高布劳特,还尝试一种“价值逻辑”。
而尤其是存在着一个不着眼于结构的认识,但着眼于可使用力量之调节的运算系统。博奕论曾给它一个地位,名为“决策”。这就是心理学家一直感到难以解释的意志。自威廉·詹姆斯以来,人们一直承认意志不是简单的或可分离的倾向,否则就会把它与努力或意向混同起来。当一个被认为是低级的而一时是较为强烈的倾向(一个特殊的欲望等)同一个被认为是高级的但初始时是较弱的倾向(一个义务等)发生冲突时,意志就起作用了。意志行为就在于加强后者直至战胜前者。由此,A·比奈作出结论说必需要有一个附加力量。布隆代尔还提示这一力量来自集体命令(这个解决办法很成问题,因为如果集体命令足以决定一个动作,那就不再需要意志;而如果集体命令不足以决定的话,那么问题依然存在)。看来解决的办法应该是:倾向自身并无强弱之分,其强弱只是与背景有关。只要背景仅仅取决于同实际知觉情况相联系的变动调节,低级倾向就可能占上风;然而如若把意志设想为可逆性运算,即通常的能量调节的极限,那么意志行为就在于把人偏移开当前的情况,使他能回到自己尺度上的永恒价值上来。因此,有意志也就意味着具有一种十分坚固价值尺度,在发生冲突期间可以参照它。这同智力运算有相同之处(节5)。
13.控制论循环与经济调节
尽管目的价值在人文科学专有的各个领域里起着非常普遍的作用,遗憾的是这种价值并不因此永远是可以度量的,相反收益价值出于其性质本身,则是可以度量的。由于经济科学同时研究这两种价值,所以在经济学领域内最容易看到在一切人类行为中所起作用这两种共同机制的意义。
总的来说,任何价值,都反映了一个结构的运转,而任何运转又都是受调节支配的一个流量。这里所谓的调节含有最广泛的意义,包括自发的平衡过程和意向的与系统的调节,例如,出自一项稳定或增长政策的经济调节。因此本节的问题是设法抽取可应用于各价值领域的最一般调节模型。为此就要研究经济学家为控制他们面临的复杂相互作用系统而使用控制论循环概念的方式。环形(或反馈)模式当然不是产生于经济学家的研究工作。相反,经济学家刚刚开始对伺服机制论的运算内容感兴趣。这不仅出于思想上的惰性,而是因为很难采用复杂的实验测量。但经济学的例子格外有趣。一方面因为这些模式同古典概念,如经济循环概念相会合;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已经隐约看到经济机制的普遍性。这些机制的某些主要方面,在生物学、心理学甚至语言学领域内都能看到。
坏性系统的优点在于赋予无数情况中的某些情况一个确切的地位,在这些情况中,相互作用概念和循环因果概念应该替代线性因果链的概念。在物理学中,作用与反作用原理,各种各样系统——通过它们所接受的各种潜在工作的补偿而得以保持其平衡的那些系统——的存在,以及勒夏利埃原理(或与初始干扰相反方向的平衡移动),早就表明某些因果形式是不可能还原为一个线性链图式的。在生物学中,组织以及通过每次都带有收益与损失的连续调节对组织的保存,这一事实本身越来越使人们不得不考虑环性系统。甚至在表面看来很简单的环境对机体的作用中(现象型变更或带有发生效果的选择),人们也开始认为机体同样也选择和改变环境。这就提示了有控制论循环的作用。在相互作用永远伴有自动调节或多少是意向性调节的人文科学领域,循环概念更加明显地有其必要性,而且越来越显得清楚的是,即使一般的S-R(刺激…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