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文集-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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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我的感官所感到的其他东西。可是,我在这些东西里边曾领会得清楚、明白的是什么呢?当然不是别的,无非是那些东西在我心里呈现的观念或思维,并且就是现在我还不否认这些观念是在我心里。可是还有另外一件事情是我曾经确实知道的,并且由于习惯的原因使我相信它,我曾经以为看得非常清楚,虽然实际上我并没有看出它,即有些东西在我以外,这些观念就是从那里发生的,并且和那些东西一模一样。我就是在这件事情上弄错了;或者,假如说我也许是按照事实真相判断的,那也决不是对我的判断的真实性的原因有什么认识。
可是当我考虑有关算学和几何学某种十分简单、十分容易的东西,比如三加二等于五,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事情的时候,我不是至少把它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确实知道它们是真的吗?当然,假如从那以后,我认为可以对这些东西怀疑的话,那一定不是由于别的理由,而只是因我心里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即也许是一个什么上帝,他给了我这样的本性,让我甚至在我觉得是最明显的一些东西上弄错。但是每当上述关于一个上帝的至高无上的能力的这种见解出现在我的思维里时,我都不得不承认,如果他愿意,他就很容易使我甚至在我相信认识得非常清楚的东西上弄错。可是反过来,每当我转向我以为领会得十分清楚的东西上的时候,我是如此地被这些东西说服,以致我自己不由得说出这样的话:他能怎么骗我就怎么骗我吧,只要我想我是什么东西,他就决不能使我什么都不是;或者既然现在我存在这件事是真的,他就决不能使我从来或者有那么一天没有存在过;他也决不能使三加二之和多于五或少于五,或者在我看得很清楚的诸如此类的事情上不能像我所领会的那个样子。
并且,既然我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有个什么上帝是骗子,既然我还对证明有一个上帝的那些理由进行过考虑,因此仅仅建筑在这个见解之上的怀疑理所当然是非常轻率的,并且是(姑且这么说)形而上学的。可是,为了排除这个理由,我应该在一旦机会来到的时候,检查一下是否有一个上帝;而一旦我找到了有一个上帝,我也应检查一下他是否是骗子。因为如果不认识这两个事实真相,我就看不出我能够把任何一件事情当作是可靠的。而为了我能够有机会去做这种检查而不致中断我给我自己提出来的沉思次序,即从在我心里首先找到的概念一步步地推论到后来可能在我心里找到的概念,我就必须在这里把我的全部思维分为几类,必须考虑在哪些类里真正有真理或有错误。
在我的各类思维之中,有些是事物的影像。只有这样一些思维才真正适合观念这一名称:比如我想起一个人,或者一个怪物,或者天,或者一个天使,或者上帝本身。除此而外,另外一些思维有另外的形式,比如我想要,我害怕,我肯定,我否定;我虽然把某种东西领会为我精神的行动的主体,但是我也用这个行动把某些东西加到我对于这个东西所具有的观念上;属于这一类思维的有些叫做意志或情感,另外一些叫做判断。
至于观念,如果只就其本身而不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东西上去,真正说来,它们不能是假的;因为不管我想象一只山羊或一个怪物,在我想象上同样都是真实的。也不要害怕在情感或意志里边会有假的,即使我可以希望一些坏事情,或者甚至这些事情永远不存在,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我对这些事情的希望不是真的。
这样,就只剩下判断了。在判断里我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弄错。而在判断里可能出现的重要的和最平常的错误在于我把在我心里的观念判断为和在我以外的一些东西一样或相似;因为,如果我把观念仅仅看成是我的思维的某些方式或方法,不想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什么外界东西上去,它们当然就不会使我有弄错的机会。在这些观念里边,我认为有些是与我俱生的;有些是外来的,来自外界的;有些是由我自己做成的和捏造的。因为,我有领会一般称之为一个东西,或一个真理,或一个思想的功能,我觉得这种功能不是外来的,而是出自我的本性的;但是,如果我现在听见了什么声音,看见了太阳,感觉到了热,那么一直到这时候我判断这些感觉都是从存在于我以外的什么东西发出的。最后,我觉得人鱼,鹫马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切怪物都是一些虚构和由我的精神凭空捏造出来的。可是也许我可以相信所有这些观念都是属于我称之为外来的、来自我以外的这些观念,或者它们都是与我俱生的,或者它们都是由我做成的;因为我还没有清楚地发现它们的真正来源。我现在要做的主要事情是,在有关我觉得来自我以外的什么对象的那些观念,看看有哪些理由使我不得不相信它们是和这些对象一样的。
第一个理由是:我觉得这是自然告诉我的;第二个理由是:我自己体会到这些观念是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它们经常不由自主而呈现给我,就像现在,不管我愿意也罢,不愿意也罢。我感觉到了热,而由于这个原因就使我相信热这种感觉或这种观念是由于一种不同于我的东西,即由于我旁边火炉的热产生给我的。除了判断这个外来东西不是把什么别的,而是把它的影像送出来印到我心里以外,我看不出有什么我认为更合理的了。
现在我必须看一看这些理由是否过硬,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当我说我觉得这是自然告诉我的,我用自然这一词所指的仅仅是某一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相信这个事情,而不是一种自然的光明使我认识这个事情是真的。这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对于自然的光明使我看到的都是真的这件事,我一点都不能怀疑,就像它刚才使我看到由于我怀疑这件事,我就能够推论出我存在一样。在辨别真和假上,我没有任何别的功能或能力能够告诉我说,这个自然的光明指给我的是真的东西并不是假的,让我能够对于那种功能或能力和对于自然的光明同样地加以信仰。可是,至于倾向,我觉得它们对我来说也是自然的,我时常注意到,当问题在对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倾向使我选择恶的时候并不比使我选择善的时候少;这就是为什么在关于真和假上,我也并不依靠倾向的原故。
至于另外的理由,即这些观念既然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它们必然是从别处来的,我认为这同样没有说服力。因为我刚才所说的那些倾向 是在我心里,尽管它们不总是和我的意志一致,同样,也许是我心里有什么功能或能力,专门产生这些观念而并不借助于什么外在的东西,虽然我对这个功能和能力还一无所知;因为事实上到现在我总觉得当我睡觉的时候,这些观念也同样在我心里形成而不借助于它们所表象的对象。最后,即使我同意它们是由这些对象引起的,可也不能因此而一定说它们应该和那些对象一样。相反,在很多事例上我经常看到对象和对象的观念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对于太阳,我觉得我心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一种来源于感官的,应该放在我前面所说的来自外面的那一类里;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它非常小。另外一个是从天文学的道理中,也就是说,从与我俱生的某些概念里得出来的,或者是由我自己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太阳比整个地球大很多倍。我对太阳所领会的这两个观念当然不能都和同一的太阳一样;理性使我相信直接来自它的外表的那个观念是和它最不一样的。
所有这些,足够使我认识,直到现在我曾经相信有些东西在我以外,和我不同,它们通过我的感官,或者用随便什么别的方法,把它们的观念或影像传送给我,并且给我印上它们的形象,这都不是一种可靠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而仅仅是从一种盲目的、卤莽的冲动得出来的。
可是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可以用来考虑一下在我心里有其观念的那些东西中间,是否有些是存在于我以外的,比如,如果把这些观念看作只不过是思维的某些方式,那么我就认不出在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或不等,都好像是以同样方式由我生出来的。可是,如果把它们看作是影像,其中一些表示这一个东西,另外一些表示另外一个东西,那么显然它们彼此之间是非不同的。因为给我表象实体的那些观念,无疑地比仅仅给我表象样式或偶性的那些观念更多一点什么东西,并且本身包括着(姑且这样说)更多的客观“客观的”(objectif),或“客观地”(objectivement),在17世纪的涵义和今天的涵义不同。在笛卡尔的用法是:仅就其在观念上的存在而言的就叫作“客观的”,或“客观地”存在。在17世纪,“客观的”的词的反义词不是“主观的”,而是“真实的”或“形式的”。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表象而分享程度更大的存在或完满性。再说,我由之而体会到一个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无限的、不变的、全知的、全能的、他自己以外的一切事物的普遍创造得到的上帝的那个观念,我说,无疑在他本身里比给我表象有限的实体的那些观念要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现在,凭自然的光明显然可以看出,在动力的亚里士多德哲学里四种原因之一。亚里士多德的四因是:(1)质料因,(2)形式因,(3)动力因,(4)目的因。、总的原因里一定至少和在它的结果里有更多的实在性:因为结果如果不从它的原因里,那么能从哪里取得它的实在性呢?这个原因如果本身没有实在性,怎么能够把它传给它的结果呢?
七、按几何学方式证明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精神与肉体之间的区别
引言
人是可能或偶然的,即它的存在性总是有所缺失,只有上帝才能补足这种完满性。因为上帝是必然存在的,他保存并完满人的存在。人的存在和上帝的存在通过观念得以沟通:一方面它指向自由却必然趋向完满的意志;另一方面指向作为其客观实在性原因的实体。上帝是绝对必然性的实体。一切实体都因上帝的绝对必然性而完满。可是上帝何以存在的呢?作者从三方面加以证明:1。上帝的本性;2。我们的上帝观念的客观实在性;3人的存在的缺失性。证明了上帝的存在性也附带地证明了人所能领会的一切东西的存在,包括肉体和精神。正是因为上帝,精神和肉体才在实际上是不同的实体。
定义
一、思维(Pensé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于我们以内以致我们对之有直接认识的东西说的。这样一来,凡是意志的活动、理智的活动、想象的活动和感官的活动都是思维。可是我加上〃直接〃这个词,这是为了把附加和取决于我们思维的东西排除在外。举例来说,出于意愿的运动虽然真正来说是以意志为其原则的,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思维。
二、观念(idée),我是指我们的每个思维这样的一种形式说的,由于这种形式的直接知觉,我们对这些思维才有认识。因此,当我理解我所说的话时,除非肯定在我心里具有关于用我的言词所意味着的东西的观念,我用什么言词都表明不了。因此,仅仅是任意描绘出来的影像,我不把它们称之为观念;相反,这些影像,当它们是由肉体任意描绘出来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们是大脑的某些部分描绘出来的时候,我不把它们称之为观念,而只有当它们通知到大脑的这一个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时候,我才把它们称之为观念。
三、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我是指用观念表象的东西的实体性或存在性说的,就这个实体性是在观念里边而言。同样,人们可以说一个客观的完满性,或者一个客观的技巧等等。因为凡是我们领会为在观念的对象里边的东西都是客观地或者通过表象存在于观念本身里。
四、当这些东西在观念的对象里边就像我们所领会的那个样子时,这些东西就叫做形式地存在于观念的对象里;当这些东西在观念里边实际上不是像我们所领会的那个样子,而是如此地伟大以致它们能够用它们的优越性来弥补这个缺点时,它们就叫做卓越地存在于观念的对象里。
五、凡是被别的东西作为其主体而直接寓于其中的东西,或者我们所领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心中有其实在的观念的某种特性、性质或属性的)某种东西由之而存在的东西,就叫做实体(Substance)。因为实体是这样的一种东西,在它里边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着我们所知觉的,或者客观地在我们某一个观念里边的东西;除此而外,严格说来我们对实体没有其他概念,因为自然的光明告诉我们〃无〃不能有任何实在的属性。
六、思维直接寓于其中的实体,在这里就叫做精神(或心esprit)。虽然如此,这个名称是有歧义的,因为人们有时也用它来指风和非常稀薄的液体;不过我不知道有什么更恰当的名称。
七、作为广延以及以广延为前提的特性(如形状、位置、地点的运动等等)的直接主体,叫做物体(或肉体、身体corps)。不过,如要知道叫做精神实体是否同时就是叫做物体的实体,或者是否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这留待以后再去研究。
八、我们理解为至上完满的、我们不能领会其中有任何包含着什么缺点或完满性有限制的东西那种实体就叫做上帝(Dieu)。
九、当我们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个东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里时,这就和我们说这个属性真是这个东西的属性,我们可以确信它在这个东西里边是一样的。
十、当两种实体之中的一种可以没有另外一种就能存在时,这两种实体就是实在不同的。
要求
第一,我要求读者们考虑一下,直到现在使他们相信他们的感官的那些理由都是非常软弱无力的,他们一向依靠感官所下的判断都是非常靠不住的。我要求他们长时间地、反复地加以考虑,使他们最后习惯于不再去那么坚强地相信他们的感官时为止;因为我认为这对于能够认识形而上学的东西的真理是必要的。形而上学的东西是不依靠感官的。
第二,我要求他们考虑一下他们本身的精神以及精神的全部属性,这些属性是他们将要看出是决不能有所怀疑的,虽然他们把他们一向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都假定为完全是错误的。我要求他们对这一点要不断地考虑下去,直到他们首先习惯于清楚地领会,并且相信它比一切物体性的东西都更容易认识时为止。
第三,我要求他们专心研究一下不需要证明就能认识的、其中每一个的概念都能在它自身中找到的那些命题。例如:一个东西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无〃不能是任何东西的动力因,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我要求他们运用自然给他们的这种理智的明白性,这种明白性由于感官的干扰,经常被弄得模糊起来。我说,我要求他们运用完全纯粹的、从他们的成见中摆脱出来的这种理智的明白性,因为,通过这种办法,后面将要谈到的公理的真实性对他们就会显得十分明白了。
第四,我要求他们对那样的一些性质(或本性nature)的观念加以研究,在那些观念里边含有许多属性的一个总和,比如三角形的性质,四边形或别的什么形状的性质;比如精神的性质,肉体的性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