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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情 理 法的冲突 -范 愉-第3章

小说: 情 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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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呢,特别重视非诉讼的机制。为什么呢?即使我们鼓励老百姓去诉讼,但是诉讼和司法并不能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呢有必要更多的提供一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使老百姓一方面能够解决纠纷。另外一方面又可以缓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这种过快的现象,我把这种叫做我们法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你不要通过急功近利地过快地对法律的迷信,对诉讼的迷信实际上摧毁了整个法律良好的基础,这也叫做一种纠纷解决的生态化,所以叫可持续发展。它也是借用了我们说的环境保护的这种理念。
  最后,应该重视纠正情理对法律发生中的一些负面作用,所以我反复说情理并不是永远的都跟法律能保持一种很好的协调的。其中,因为我们法律自身的问题导致的跟情理的冲突是我们需要纠正的。但是同样另一方面,情理对法治的运作产生的负面作用也必须高度警惕。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规则的不尽情理,执法的某些程序我们不能理解,就作为我们拒绝遵守法律,拒绝依法办事的理由或者借口。所以呢我不认为,情理法的冲突,应该特别地在我们这儿不断地被强调,被渲染,而应该更多地强调情理法的融合。我在这个整个的演讲过程中,我实际上是强调的是并不是主张情理高于法律,而是认为应该正视目前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情理法的冲突,通过我们在对法律自身的这种改善改革来缓解这种冲突达到情理法的协调。我认为现在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协调,那么为了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我们还需要做很多的努力,需要制订更多的、合理的、符合社会需求的这样的法律,也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行政人员以合理性,同样作为自己的一个价值标准和行为的尺度。那么在最后呢,我也希望我们每一个学者或者学习法律的一些同学们,能够深入社会了解我们的社会需求,更多地使我们学的知识能够今世致用,能够为老百姓为我们社会的发展起一些积极的作用,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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